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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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

武隆府发〔2023〕18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特颁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每年7月10日至10月10日。

二、禁火范围: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间,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未经许可在林区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三)在林区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玩火、吸烟、野炊、烧烤、点火照明、放孔明灯等;

(四)在林区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上坟祭祀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等;

(五)在林区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烧灰积肥、炼山、烧荒、烧桔杆稻草等农事生产活动;

(六)在林区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采取生火、点灯、拉电网等方式驱赶野兽;

(七)在林区内及周边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八)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全区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区做好森林防火预防工作。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按规定接受辖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设立的森林防火定点检查,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及执法委托的属地政府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原《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的通告》(武隆府发〔2023〕12号)废止,如有新法规,依照新法规执行。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77777119,77712350。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2023122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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