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武隆府发〔2023〕11号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武隆区城市建成区)
东:大木桥东桥头至乌江三桥、火车站一线;
南:职教中心至供电公司、第一初级中学一线;
西:实验小学凤溪校区至长途河桥、乌江二桥一线;
北:人武部后侧廉租房至川悦驾校、看守所一线。
具体如下:大木桥东桥头(不含隆城公墓)—龙腾苑小区—第二实验小学—职教中心—电力小区—气象局—供电公司—区委—第一初级中学—原看守所—实验小学凤溪校区—长途河大桥—乌江二桥—人武部后侧廉租房—检察院小区—财政局小区—烟草公司小区—公元壹号小区—川悦驾校—白杨村南溪沟组居民集居区(八号农庄一线)—看守所—自来水厂—G65包茂高速武隆收费站—火车站(老火车站)—乌江三桥—大木桥东桥头以内城区区域(以上区域含本地址),以上各点周边及以内区域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机场、桥梁、隧洞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管网;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由有关管理责任单位在上述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严格管理。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燃放区允许经营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禁止销售和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克、内径大于30毫米(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销售和燃放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四、其他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划定燃放区域。
(二)在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烟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
(六)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公安局举报电话:110,77712037;区应急局举报电话:7771235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武隆府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版权所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5002320015 ICP备案:渝ICP备11006838号-1 渝公网安备 500232020001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