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武隆府发〔2021〕25号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区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七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
二、本通告所称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禁燃区范围。城区建成区(凤山街道、芙蓉街道)及规划区,面积约8.97平方公里;仙女山街道、仙女山旅游度假区,规划建设面积约16.36平方公里;仙女山国家森林公园综合服务区,面积约1.54平方公里。
四、高污染燃料的类型:
(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五、区政府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六、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七、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武隆府发〔2018〕38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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