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隆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
“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武隆府办〔2017〕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29日
武隆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
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推进药品采购管理,减少药品中间环节,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构建良好的药品市场秩序,保障群众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根据《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渝卫药政发〔2016〕9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药品采购“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药品供应。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
二、“两票制”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购销发票,流通企业到公立医疗机构开一次购销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以视同生产企业;境内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或者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可以视同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可以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经营企业或总代理。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以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
(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通过重庆药交所结算平台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五)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药品时,可以特殊处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和所有乡镇卫生院)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鼓励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
四、工作方法
(一)遴选会员单位。区卫计委会同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国税局、区食药监局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推荐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遵循信誉、价格、品种、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全区药品配送会员单位遴选,确定药品配送会员单位。有药品购销不良记录或者违法行为的单位,不得参与遴选。
(二)确定药品目录。收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按照质优价廉、临床需要和群众需求的原则,依照基本药物制度规定和《武隆区基本药物品遴选方法》,在区监察局的监督下,由区卫计委牵头组织开展药物遴选工作,确定药物目录。
(三)签订购销合同。针对遴选确定的药物目录,由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将执行“两票制”写入合同条款。
(四)健全配送网络。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公立医疗机构在区卫计委遴选的配送会员单位中,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会员单位开展配送工作。配送企业数量应当合理控制。要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配送集中度,促进医药流通市场优化整合。
五、有关规定
(一)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配送或委托本区遴选的药品配送会员单位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领取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发生应税行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在销售药品时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发票(包括销货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收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对发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方案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药品流通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公立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由生产企业开具的购销发票复印件。
(三)公立医疗机构在入库验收药品时,必须做到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药品配送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配送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同一批次号的药品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两张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以此作为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六、实施步骤
(一)摸底阶段。进一步对全区原药品配送会员单位的配送能力进行摸底调查,了解配送能力,为确定配送会员单位做好充分准备。
(二)准备阶段。确定药品配送会员单位,遴选确定药物目录,开展“两票制”相关知识宣传培训。
(三)过渡阶段。在过渡期内,原则上并行使用区药品采购联合体、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的药品采购合同目录。原采购目录内同一厂家、同一品规出现多个合同价格时,经与厂方协商一致后,执行最低价格;同一厂家相同剂量多种包装规格的,原则保留一个包装规格。
(四)实施阶段。全区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按重庆药交所交易系统规则设定,全部进入区卫计委联合体,并在联合体确定的配送会员单位中选择配送会员参与配送。各单位要加强药品出入库管理,对送达的合格药品要及时签字验收,对不符合药品验收标准(新产品批号与票据和网上不一致,效期短、包装破损等)的药品拒绝收货。要在收货后48小时内完成网上收货确认。药品交收后要及时确认发票,在收票确认10天内将货款支付到区联合体资金专户上,联合体在30天内将款项支付到重庆药交所交易账户。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区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两票制”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工作,下设办公室于区卫计委。区卫计委要高度重视,做好牵头工作,落实人员,推进“两票制”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区卫计委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进购、保管、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区委宣传部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引导,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区发改委要加强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抑制药品价格虚高的现象。区财政局要落实补助资金,确保药品零差率销售后相关补助政策兑现。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遴选药物目录与医保目录的有效对接,确保群众看病用药报销政策落实。区国税局要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国税及票证管理,严格落实“两票制”规定。区食药监局要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与安全。各医疗机构要以保障群众看病用药、降低虚高药价格、规范药品流通为目标,积极推进“两票制”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监督,确保效果。区卫计委要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两票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采取约谈、警告、列入不诚信名单、暂停交易、取消相关资格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要出台考核办法,纳入目标管理,对医疗机构索票不严、有令不行的进行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纪检、监察、食药监、国税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和国税管理等有关规定,对违反“两票制”的企业发出警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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