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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隆区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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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办发79号(关于印发武隆区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 索引号 ] 115002320086900349/2024-00012 [ 发文字号 ] 武隆府办发〔2023〕79号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预案
[ 发布机构 ] 武隆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4-01-24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9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重大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国气象局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武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隆区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冰雹、干旱、 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低温冰冻、高温、干热风、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病虫害等其他灾害的应急处置,适用区级其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在区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统筹指挥下,成立武隆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气象工作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国资委、区林业局、武隆银保监管组、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长上局武隆水文站、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等单位为成员。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主任由区应急局、区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分析研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为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2)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气象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3)研究解决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5)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

2.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执行区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

2)承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日常管理工作;

3)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报预警;

4)为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及时提供重要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5)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6)开展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及气象灾害防御的评估和总结上报工作;

7)组织和协调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机制制度的制定、建立;

8)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9)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2.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处置,组织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向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有关情况。牵头做好气象灾情综合调查评估工作,建立灾情通报制度;负责灾民救助安置和救灾救济物资的储备、调集、分配、发放等工作;负责救灾救济资金的管理、使用。

区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负责组建管理区应急救援气象服务队伍;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气象灾害联合会商制度。

区人武部:在发生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时,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抢险救灾,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区域群众。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及时传播,将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工作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气象灾害网上舆情防控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程项目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的衔接平衡。

区教委:负责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指导学校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将气象灾害预警与风险防范等领域共性关键技术纳入科技支持,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领域关键技术和前期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协调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物资的保障;指导在工业规划编制、产业布局谋划和工业项目建设中对气象灾害风险的影响进行评估;落实免收气象灾害预警专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率等政策;负责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区公安局:与区气象局建立道路交通灾害性天气信息通报制度,协助建立和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在抢险救灾中,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保证灾区交通畅通;负责灾害现场警戒,落实灾区治安管理,配合属地乡镇(街道)组织人员疏散撤离。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将符合条件的在气象灾害中的受灾人员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或困难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资金筹集调拨工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与区气象局联合做好灾害性天气引发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开展严重污染天气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做好不利天气条件下空气污染物排放管控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城乡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好监管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气象灾害防御监督管理。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联合气象部门做好城市运行中天气影响预警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公路水路基础设施防御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协助建立和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开展公路抢通、水陆应急运输等应急救灾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做好防洪抗旱水利工程气象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与区气象局联合建立气象灾害会商制度;及时通报江河水情、水文信息及土壤墒情;负责调查核实并报告洪旱灾害相关情况。

区农业农村委:与区气象局联合建立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影响评估会商机制;负责调查核实并报告农业受灾情况。

区商务委:负责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按程序动用区级储备物资,保障市场供应。

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指导文化和旅游场所的气象灾害防御,定期进行排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组织做好重大文旅活动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监督各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点)等旅游经营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游客转移、疏散等安全避险工作。

区卫生健康委:在较大气象灾害发生后,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联合气象部门发布高温中暑预警。

区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区林业局:联合区气象局开展森林火险预警工作,负责调查核实并报告林业受灾情况。

武隆银保监管组:负责指导各保险公司探索气象灾害风险分摊转移机制;在发生特大、重大气象灾害时,组织保险公司开展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长上局武隆水文站:负责乌江的水雨情监测和洪水预报,及时向区水利局和区气象防御指挥部提供实时、预报信息,向区水利局和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提供区境内所属站点的实时、预报信息。

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做好发生高影响天气时段的电力调度工作;在发生较大气象灾害时,协调灾区电力系统应急工作和电力传输保障。

3监测与预警

3.1预警信号制度

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收集和评估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任务。当监测或预报本行政区域内将有气象灾害发生时,气象部门根据《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统一制作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会商分析制度

区气象局牵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气象灾害会商分析,及时将会商分析结论报送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及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

3.3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当气象灾害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区气象局及时向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监测预警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有关预警信息。

3.4先期防范措施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气象信息员)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防御指南的要求,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3.5应急联动机制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林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相关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4气象灾害分级

气象灾害主要指由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高温、干旱、大雾、寒潮等天气气候事件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灾害性天气事件。气象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气象灾害。

4.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0间或2000户以上;

4)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

4.2重大气象灾害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1029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2000户以上、6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个小时以上。

4.3较大气象灾害

1)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因灾死亡与失踪39人;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912个小时。

5)即将发生或已发生的气象灾害,其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危害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

4.4一般气象灾害

1) 一次灾害性天气过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

2) 因灾死亡与失踪12人;

3)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下;

4) 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8小时。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气象预警信息或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气象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 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气象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气象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区级响应原则上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级、级、级。

5.1.1级响应

初判气象灾害不会超过一般级别,或事态比较简单、危害或威胁范围较小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副指挥长决定启动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办公室主任坐镇区应急局指挥中心统筹调度指挥;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处置,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5.1.2级响应

初判气象灾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长批准同意,启动响应。

1)初判事故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调动区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区应急局指挥中心统筹调度指挥;视情况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受灾区域指导、督促现场处置

5.1.3 Ⅰ级响应

初判气象灾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批准同意,启动响应。

1)初判事故可能达到重大及以上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区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较长、处置难度较大;

3)相关区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由区事故与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由区总指挥长或区应急指挥长坐镇区应急局指挥中心统筹调度指挥;视情况派出由区领导任组长的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受灾区域指导、督促现场处置

5.2指挥与协调

响应启动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为主,必要时,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

5.3信息报送

气象灾害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并不间断地报告灾害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区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上报受灾情况。气象部门定期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和应对措施建议。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

5.4响应措施

5.4.1群众的紧急转移与安置

灾害发生后,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必要时按照相关要求启动融断机制,及时组织涉险人员疏散或撤离到安全地带,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安置、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4.2保护重要目标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重点部位、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施进行保护。

5.4.3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灾害发生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科学指挥救援工作,保障现场参与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救援时,应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5.4.4医疗救治

对灾区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治,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救治,超出当地救治能力的危重伤员,要及时转运异地医院进行救治。

5.4.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单位要拓宽社会参与的渠道,充分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公众参与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5.4.6维护社会治安

灾害发生地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证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平稳顺畅进行。

5.4.7灾害评估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区应急局负责其他灾害评估。

5.4.8新闻发布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5.4.9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启动响应的原机构宣布响应结束,有关部门和单位转为常态管理。

6后期处置

6.1总结评估

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6.2征用补偿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出的灾民救助、基础设施和工农生产等恢复重建工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6.3灾后理赔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指导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7保障措施

7.1技术储备与队伍保障

气象部门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引导民兵、企事业单位、信息员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

公安、卫生健康、应急、消防等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7.2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做好有关物资保障。区财政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7.3紧急避难场所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

7.4气象装备保障

气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大气监测自动化系统,包括地面自动气象站网、新一代天气雷达网、雷电监测网、高空探测系统和气象卫星接收处理系统以及气象仪器备份和装备维修维护设备(气象仪器检测、维修工具、防雷设施检测设备)等。

7.5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信息通信保障系统。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民航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设施进行抢修,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公安部门保障交通道路安全畅通。

7.6宣传、培训和演练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1.1气象灾害预警:是指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利用广播、电视、 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8.2.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文字。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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