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区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根据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70号)及市医保局、市民政局等7个市级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以全民参保、应保尽保为总体目标,持续加强参保政策宣传,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积极性,全面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居民医保参保筹资计划任务(附件1)。
二、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及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
(一)参保范围。
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含港澳台居民)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新生儿。
(二)个人缴费标准。
1. 一档:320元/人·年。
2. 二档:695元/人·年。
(三)优化调整特殊困难对象及资助参保政策。
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残联部门认定的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卫健部门认定的计生优抚(奖扶)对象、计生优抚(特扶)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资助标准享受参保资助(附件2)。上述各类资助对象由各乡镇(街道)分别报区民政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残联、区乡村振兴局、区卫生健康委审定后,报送数据至区医保局在重庆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维护资助身份,按相关规定落实参保资助。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身份就高确定,不重复享受,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脱贫攻坚衔接乡村振兴过渡期内,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七类低收入人口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同时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补助。未纳入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的资助参保资金,由衔接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相关资金安排。其它资助对象资助资金按原政策渠道解决。
(四)确保城乡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各乡镇(街道)要积极落实参保动员主体责任,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工作。重点做好脱贫人口参保动员工作。建立健全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稳定脱贫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低收入人口100%参保。低收入人口应当在集中参保期内完成参保。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人口,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医保。
三、切实做好参保征缴具体工作
(一)积极组织参保。
为防控疫情风险,集中参保期从2021年12月起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各乡镇(街道)要深入宣传发动,做好政策解释和动员参保工作,特别利用好春节务工返乡的有利时机,加大宣传动员,务必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筹资任务。
错过集中参保缴费期的城乡居民可在2022年9月30日前参保缴费,其中2022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的可享受财政补助;2022年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所需资金全额由个人承担(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二)大力推行线上缴费方式。
各乡镇(街道)在征收居民医保费时全面采用专用pos机、微信、支付宝、电子税务局等缴费方式,大力推广微信、支付宝、电子税务局等线上缴费方式,提高征缴效率,强化资金安全。用专用pos机进行刷卡支付时,将专用pos机刷卡小票作为居民参保缴费成功的依据,以避免收取现金造成的资金安全、对账困难、信息录入繁琐等问题。
(三)及时准确掌握参保动态信息。
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各乡镇(街道)应逐户逐人清理核对缴费人员基础信息和缴费金额,确保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各乡镇(街道)于集中征缴期间要定期将已缴费及未缴费人员名单向各村社进行公布,便于各村社再次核查是否存在漏缴或错缴等情况,同时督促未参保人员及时参保。特殊困难群体的征收必须确保参保标识、缴费金额及系统操作无误,在2022年2月28日前做到应参尽参,应缴尽缴。各乡镇(街道)可在社保费代收客户端导出已征收的居民医疗保险明细和已登记但未缴费明细,随时掌握征收进度,做好征缴工作。同时,各乡镇(街道)要将已正常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重庆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中将居民医保参保信息标注为暂停参保;对已死亡的人员,应标注为终止参保。杜绝重复参保(包括制度内重复参保和跨制度重复参保)和虚假参保。
(四)严格落实现金征缴制度。
各乡镇(街道)在大力推广线上征缴方式的同时,也要保障缴费人使用现金缴费的权益,征收人员不得拒收现金。对少数自己缴纳确有困难,以现金、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各种方式,付款给村社干部并委托“代收代交”的,应按照“双限制度”要求通过专用pos机、微信、支付宝等缴费渠道代缴,并当场将pos机刷卡小票或微信缴费成功截图等缴费凭据提供给缴费人,当场不能开具上述缴费凭证的,征收人员应填写《武隆区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收款凭证》(以下简称“现金收款凭证”),应同时登记现金征缴台账。台账登记要素包括现金缴费凭据所记载要素,存根联和台账由征缴经办人员留存备查。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居民医保现金征收的监督和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针对“代收代交”情况进行自查,重点自查有无收取现金后未代缴入库、或者收了“二档”却代缴“一档”的情形。
四、大力宣传医保待遇政策
(一)待遇享受时间。
2022年2月28日前参加居民医保并完清缴费的,从2022年1月1日开始享受待遇至当年的12月31日;2022年3月1日及其以后参保缴费的,须3个月等待期结束后开始享受待遇至当年的12月31日。
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设等待期。
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独立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其法定监护人有多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人随同参保,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在渝高校大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后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并补缴当年费用的,只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其待遇享受时间从当年9月1日起计算。
脱贫攻坚衔接乡村振兴过渡期内,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七类低收入人口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二)进一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
进一步巩固提高基本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区内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总体保持在70%左右。
继续执行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2022年度一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二档参保人为500元。完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保障政策,做好与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衔接。单病种报销比例仍按原政策执行。
优化“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切实降低“两病”并发症、合并症风险。
(三)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按照国家关于“将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至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的要求,重庆市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5412元/人·年(我市2020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824元/人·年)。大病保险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稳定在60%左右。
(四)分类调整医疗保障扶贫倾斜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基础上,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上述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起付线再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封顶线。
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确保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等重点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他低收入人口(含低收入救助对象)不低于60%。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对不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稳定脱贫人口,取消脱贫攻坚期内超常规措施安排,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居民医保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是构建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长效机制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区政府继续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任务完成情况和各类低收入人口100%参加医保两项任务纳入乡镇(街道)年度政绩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重要性,把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作为当前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加强组织协调。区医保、税务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为基层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及时协调解决参保征缴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区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工亲属的参保宣传发动;各帮扶干部要做好帮扶对象的宣传发动,确保帮扶对象应保尽保。
(二)规范操作流程。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落实专人负责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认真做好辖区内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组织、宣传和实施。征收过程中对基础信息有误的参保人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在相应的业务信息系统中修改,并留档备查;对属享受特殊困难人群参保资助对象的,要及时衔接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残联等区级有关部门在相应的业务信息系统修改维护相关信息,以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参保缴费工作结束后,必须将《参保信息登记表》按村、组汇总,并装订成册保管备查。
(三)加大督查力度。区医保局、区税务局每周星期五前向区政府督查办报送筹资进度情况,区政府督查办要对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领导不重视、工作措施不力和推进速度缓慢的进行通报。(参保工作联系人:吴成方;联系电话(传真):77728328。征管工作联系人:肖湄;联系电话:77728905;传真:77725000)
附件:1. 武隆区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计划任务表
2. 武隆区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筹资资助标准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武隆区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计划任务表
单位:人
序号 |
乡镇(街道) |
2022年计划数 |
备注 |
凤山街道 |
27448 |
||
2 |
芙蓉街道 |
26544 |
|
3 |
仙女山街道 |
13765 |
|
4 |
羊角街道 |
22927 |
|
5 |
白马镇 |
20467 |
|
6 |
江口镇 |
18191 |
|
7 |
平桥镇 |
14941 |
|
8 |
火炉镇 |
26954 |
|
9 |
鸭江镇 |
17154 |
|
10 |
长坝镇 |
16606 |
|
11 |
桐梓镇 |
10086 |
|
12 |
和顺镇 |
10039 |
|
13 |
双河镇 |
9435 |
|
14 |
凤来镇 |
13242 |
|
15 |
庙垭乡 |
10006 |
|
16 |
石桥乡 |
9759 |
|
17 |
黄莺乡 |
8421 |
|
18 |
沧沟乡 |
9154 |
|
19 |
文复乡 |
8316 |
|
20 |
土地乡 |
6411 |
|
21 |
白云乡 |
6012 |
|
22 |
后坪乡 |
6368 |
|
23 |
浩口乡 |
5726 |
|
24 |
接龙乡 |
5137 |
|
25 |
赵家乡 |
4183 |
|
26 |
大洞河乡 |
3086 |
|
27 |
合计 |
330378 |
附件2
武隆区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筹资资助标准
人员类别名称 |
参保资助标准 (单位:元) |
享受资助的 截止时间 | |
一档 |
二档 | ||
(医疗救助资助类) | |||
特困人员 |
320 |
320 |
2022年12月31日 |
城乡孤儿 |
320 |
320 |
2022年6月30日 |
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 |
320 |
320 |
2022年6月30日 |
低保对象 |
288 |
320 |
2022年12月31日 |
低保边缘户 |
224 |
320 |
2022年12月31日 |
返贫致贫人口 |
224 |
320 |
2022年12月31日 |
脱贫不稳定户 |
224 |
320 |
2022年12月31日 |
边缘易致贫户 |
224 |
320 |
2022年12月31日 |
突发严重困难户 |
224 |
320 |
2022年12月31日 |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
224 |
320 |
2022年6月30日 |
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
224 |
320 |
2022年6月30日 |
稳定脱贫人口 |
100 |
100 |
2022年12月31日 |
(卫生计生资助类) | |||
计生优抚(奖扶)对象 |
256 |
256 |
2022年12月31日 |
计生优抚(特扶)对象 |
320 |
320 |
2022年12月31日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
320 |
320 |
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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