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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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武隆县违法生育“三清”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武隆县违法生育“三清”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渝委发〔2007〕23号)精神,严肃查处违法生育(含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收养子女,下同)行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执法的公正性,整顿生育管理秩序,切实稳定低生育平,县政府决定2010年在全县扎实开展以清理违法生育案件、清理违法行为查处、清理处理结果兑现(简称“三清”,下同)为内容的专项治理行动。为确保行动有序开展,收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三清”专项治理行动,即全面清理实行计划生育以来(重点是2000年1月1日以来,下同)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案件发生情况、案件查处情况及处理兑现情况。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对未接受调查处理的一律作出调查处理并依法兑现处理结果;对过去已作出处理但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处理决定的,一律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对其中应当给予纪律等处分(处理)的,必须移送有关机关严肃处理。

通过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实施专项治理行动,整顿计划生育秩序,遏制违法生育势头,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发挥专项治理的震慑作用,推进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工作步骤

集中行动时间为2010年3月至10月。分以下四个阶段(各阶段工作可根据具体情况穿插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3月至4月15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整合宣传资源,充分利用会议、标语、传单、报刊、广播、电视、宣传车、领导电视讲话、发通告、公开信等形式,大力宣传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整治内容、政策措施等,广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深入宣传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待政策和《武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等政策规定,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大力营造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公开违法生育举报受理电话或电子邮箱,设立“违法生育举报箱”,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和监督。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0年4月15日至5月31日)。以人口信息系统(PIS)信息、历年出生人口统计资料、新生儿接生名册、新生儿入户信息资料、违法生育立案登记台账及征收社会抚养费明细账等档案资料为基础,结合各村居(单位)逐户排查情况、群众举报和本人申报等情况,按县上统一设制的表式(另印发),全面清理登记历年特别是2000年1月1日以来的违法生育人员,逐一查清是否立案调查处理、处理结果兑现、纪律处分(处理)等详细情况,并将相关信息全面录入PIS系统。

(三)调查处理阶段(2010年6月1日至9月30日)。对经工作发现、群众举报、自我申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生育行政案件,要及时立案、调查取证、上报处理。对已经作出征收处理决定的,要认真清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对没有履行或全面履行处理决定的,要催促违法行为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2000年以后因违法生育受到计划生育行政处理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提请人大、政协依法予以罢免和撤消;共产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生育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总结检查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乡镇对本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将违法生育人员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PIS系统,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口计生委)。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2010年度计生目标考核,对专项治理行动成效进行检查评估。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效果较差的单位,将给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

三、政策措施

(一)对宣传发动、摸底调查阶段中(即2010年6月30日前),如实申报违法生育事实并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按《条例》“三倍”(婚外生育的按“六倍”)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已经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履行缴纳义务,现主动缴纳拖欠社会抚养费的,可免征滞纳金;否则,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全额计征滞纳金。

(二)对隐瞒违法生育事实、躲避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或不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一律以发现时上年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本人实际收入高于平均水平的以本人实际收入为计征基数),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应给予党纪政纪或其他组织处理的当事人,应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从重处分、处理。流动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按《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

(三)对工作人员(含领取国家误工报酬的村居委干部等)涉嫌违法生育的,当事人如有故意隐瞒违法事实、拒不配合甚至妨碍调查取证等情节的,在调查过程中,执法机关可建议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采取“双停”(停职、停薪)措施,待查清事实或兑现处理决定后视情况予以恢复。对应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组织处理的人员,纪检监察等机关可提前介入,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查清违法生育事实。

(四)对涉嫌违法生育而当事人拒不承认的,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人口计生部门可要求事人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拒绝参加技术鉴定的,先处以10000~50000元的行政罚款,待查清违法生育事实后另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职工,不督促、不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按《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的行政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2000元的行政罚款,并按《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纪律责任。单位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生育人员思想教育工作,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积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妊娠、违法生育后不主动申报违法事实、未履行或全面履行社会抚养费等法定义务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六条和低保扶贫两项制度衔接政策等规定,有关单位应一律暂停各种政府扶持和优惠待遇,待落实补救措施或全面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义务后视情况予以恢复。

(七)对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由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5000元的行政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八)对在违法生育案件排查、调查过程中,为搜集线索或证据,确需查验居民户口或其他有关信息的,当事人应当配合,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有关方面应予协助。

(九)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各乡镇要通过电视、报刊、政务公开等形式,适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公开曝光违法生育典型案例,接受群众监督。

(十)对属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案件,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必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按《武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兑现奖励。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全县专项治理行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任务。违法生育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较大,政策性强,必须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任务,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县人口计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专项治理行动,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好主导作用和牵头作用,检查督促各乡镇开展全面清理,依法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及时完善执法案卷,上报下达社会抚养费处理决定书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积极修复人口计生横向管理“链条”,努力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公安部门要积极提供已入户违法生育人员的相关证据,新生儿入户时查验有关计生证明;卫生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肃查处开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工商、税务等部门或用人单位,要配合做好违法生育中特殊人群的收入核定工作,确保社会抚养费的足额征收;县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对抗法不遵的坚决予以强制征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对违法生育的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三)建立相关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牵头,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专项治理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协作,共同做好违法生育人员的调查取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依纪依法处理等工作。二是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对跨乡镇、跨区县的违法生育案件,由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协调,加强沟通,制定联合执法方案,妥善处理执法中的问题。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各阶段工作实施过程管理监督,并将督查结果予以通报。四是特殊案件集体审查制度。县人口计生委要建立“案审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特殊违法生育案件的集体审理,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五是建立违法生育人员不良记录制度。按照特殊人群违法生育专项治理长效机制的要求,要将清理查处的社会特殊人群的违法生育事实、处理处分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专门的不良记录档案。

(四)强化舆论宣传。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大力营造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监督,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五)严格依法行政。在专项治理各阶段工作特别是调查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到主体、权限、内容、程序和形式合法,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执法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问题,必须坚持层层请示,任何人不得擅作主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违法生育当事人说情或施加工作压力,确保执法工作。县人口计生委要加大对各环节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执法监察力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执法粗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在此次行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特别是有案不查不处理(处罚)、随意减轻处理(处罚)、挪用社会抚养费、替违法生育人说情或施加查处压力阻力、粗暴执法导致恶性案件发生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按《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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