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整顿生育管理秩序,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纪违法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严肃查处违法生育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违法生育人员,是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接受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以及经调查处理但未全面履行处理决定的当事人。
二、所有违法生育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处理,全面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法定义务。对在2010年6月30日前如实申报违法生育事实并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按《条例》“三倍”(婚外生育按“六倍”)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已经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理决定,违法生育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履行缴纳义务,在2010年6月30日前主动缴纳拖欠社会抚养费的,可免征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全额计征滞纳金。
三、对隐瞒违法生育事实、躲避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或不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人员,是农村居民的,以发现时上年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是城镇居民的,以发现时上年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实际收入高于发现时上年乡镇农民或全县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以本人实际收入为计征基数),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限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违法生育人员,应视情节和影响给予从重处分。户籍为武隆县的流动人口在异地违法生育子女的,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按《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县人口计生委补征差额部分。
四、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对涉嫌违法生育应当配合调查的当事人,人口计生部门可要求其进行技术鉴定以查清事实,当事人应当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拒绝参加技术鉴定的,先依法处以10000~50000元的行政罚款,待查清违法生育事实后另行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妊娠的职工,不督促、不帮助其落实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生育的,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的行政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2000元的行政罚款,并按《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积极配合做好违法生育人员思想教育工作,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积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免予处罚。
六、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妊娠、违法生育后不主动申报违法事实、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社会抚养费等法定义务的,按照《条例》第五十六条和低保扶贫两项制度衔接政策等规定,有关单位应一律暂停各种政府扶持和优惠待遇,待落实补救措施或全面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义务后视情况予以恢复。
七、对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法生育的,根据《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由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八、对在违法生育案件排查、调查过程中,为搜集线索或证据,确需查验居民户口或其他有关信息的,当事人应当配合,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有关方面应予协助。
九、县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将通过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曝光违法生育典型案例,接受群众监督。
十、对属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案件,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必须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按《武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兑现奖励。
十一、本通告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县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实施。
特此通告
县人口计生委公开举报电话:77723377,77727386。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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