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
平稳发展的意见
武隆府办发〔2018〕106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实体经济发展,繁荣民营经济,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2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鼓励商业银行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进一步发挥好“助保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银政合作产品的作用,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并纳入金融机构支持武隆发展考核办法。(牵头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银监办)
(二)引导金融机构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对未执行银行业债权人委员会决议,随意断贷、抽贷的金融机构加大监管惩戒力度。(牵头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银监办、区内担保公司、区内商业银行)
(三)对有市场、有回款、有发展前景、诚信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建筑业和国家限制性行业企业),特别是纳入“专精特新”培育库和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的企业生产经营性贷款给予贴息。按企业贷款基准利率实际支付利息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中中小企业单户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微型企业单户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工商局)
(四)从区内各大专项发展基金中,统筹切取总额3000万元资金设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其适用范围涵盖区内所有依法成立、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对参与“政银担”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牵头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银监办)
(五)建立总额1500万元的“区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划转市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进行封闭管理、定向安排,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度过续贷难关。(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区银监办)
(六)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2018年1月1日以后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的,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七)对挂牌企业通过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方式首次获得融资,其融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的、1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以下的、2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下的、30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八)对接和争取国家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市级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加大项目储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二、规范金融服务收费
(九)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开展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区银监办;配合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武隆支行)
(十)及时向社会公布由市级有关部门牵头规范的企业融资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管。(牵头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发改委、人行武隆支行、区银监办)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
(十一)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5%且不收取其他费用的,在市财政补贴0.5%的基础上,区财政按担保额再补贴0.5%。(牵头单位:区财政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工商局、区金融服务中心)
(十二)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与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服务联动,支持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应收账款、动产等质押融资,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物流企业及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对接互通,推动企业依托供应链融资。(牵头单位:人行武隆支行;配合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区银监办)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对为实体经济提供担保服务,且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得随意收缩合作担保机构对于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业的担保额度。在处理业务风险时,金融机构要与融资担保机构加强沟通协调,采取一致行动。(牵头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区银监办)
四、切实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十四)将现行针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五)对小微企业比照全市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单位缴费费率执行12%。(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六)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十七)严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规定,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开展工业企业电价诊断工作,通过错峰合理用电等方式,以降低基本电费、协调电费、分时电费为重点,帮助指导企业降低电费成本。(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供电公司)
五、加大民营企业产品采购力度
(十八)推动区内企业积极申报进入《重庆市重点鼓励采购产品指导目录》、《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名单》,鼓励区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区内企业的目录产品和服务。(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
(十九)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共享平台等方式,带动中小微企业进入产业链或配套体系。对龙头企业采购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年累计在1亿元及以上的,协助其申报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工商局)
六、鼓励民营企业股权多元化
(二十)对完成股份制改造,通过在重庆股份制转让中心挂牌为成长板、专精特新板的企业,给予股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二十一)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联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货物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牵头单位:区税务局)
(二十二)鼓励、吸引区内外投资者对我区部分有市场、有成长性、资产良好但生产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进行资产重组或托管租赁。对进行资产重组的投资者,凡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税务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委、区金融服务中心)
(二十三)探索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鼓励区内外企业规模流转林地,搭建林业投融资平台。探索开展森林认证和碳汇交易试点工作。推动建立林地经营权,商品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林下经济预期收益等可质押、担保机制,为孵化、吸引更多的林业新型企业在我区生长、落地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流转、评估、处置服务和风险补偿机制。(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区农委、区林业局、区行管办、区国资管理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武隆支行)
七、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二十四)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由20%调整为15%,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3%,非普通住宅、商业、车库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1%。对房地产企业经批准建设,且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的学校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属于房地产企业的待售开发房产,未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产税;对投资性房地产房产税按就低原则,选择从价计征或从租计征;对房地产企业纳入自有固定资产经营管理的车库(位),按房产原值从价计征房产税。应缴税款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牵头单位:区税务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
(二十五)对未中标的土地竞拍保证金返还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鼓励金融机构暂停或下调信用良好企业的按揭保证金比例。加强对哄抬物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监管。取消收取工业企业施工用电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取消收取房地产企业临时接电费(施工用电保证金)。取消收取天然气预收气款(用气保证金)。取消收取散装水泥专项保证金。对房地产企业信用综合排名全市前50名的企业,给予预售资金首付款免予监管的支持。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当年保证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及以上未拖欠的,免缴保证金。(牵头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城乡建委、区金融服务中心、区供电公司、燃气经营企业)
(二十六)鼓励区内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全区棚户区改造,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同时,通过“一事一议”享受全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税务局、区招商中心)
八、改进政府服务
(二十七)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牵头单位:区银监办;配合单位:区金融服务中心、人行武隆支行、区内有关商业银行)
(二十八)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及时执行上级取消、停征、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各项政策,待市财政局公布收费项目清单后,立即向社会公布。全面推广运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充分发挥“以票控费”的作用,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二十九)放开经营服务性项目市场准入,交由企业和社会机构按市场规则自主协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三十)不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以依法不招标。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自身依法具有该项目工程建设、产品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相应的工程、产品或服务可以不招标。(牵头单位:区发改委)
(三十一)全面落实西部大开发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享尽享。(牵头单位:区税务局)
(三十二)加强对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追责机制。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予以责任追究。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牵头单位:区督查室<区营商办>、区纪委监委)
(三十三)加大区内诚实守信建筑施工企业的扶持力度,在企业资质就位升级、年检中,对相应人员的职称评定、设备等资产核定、业绩认定等,实行优先办理、特事特办,拓展企业生存发展空间。(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城乡建委)
(三十四)对纳入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科技信息企业库的微型企业参加市级部门主办的全市性及以上规模的会展活动,且所参加会展活动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单户企业不超过4个展位,最高补助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总额不超过2万元。(牵头单位:区工商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三十五)对参加重庆市中小企业局举办的“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含区域赛和专题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胜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委;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工商局)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涉企政策的宣传解读和监督检查,确保涉企政策落地见效;每季度末25日前,要将涉企政策落实情况报区发改委汇总,由区督查室进行通报。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意见》(武隆府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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