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隆区脱贫攻坚后续产业
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武隆府办发〔2017〕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脱贫攻坚后续产业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脱贫攻坚后续产业扶持政策(试行)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稳定”的原则,以扶持贫困户增收为目的,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建立稳定的增收渠道,通过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持续增收。
二、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高山蔬菜、草食牲畜、休闲观光农业(特色渔业、特色林果、高山有机茶叶)等区域性特色产业,适度扶持传统产业。
三、扶持对象
75个市级贫困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区域内2014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户(不含七类人员);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养殖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扶持时间
2017—2019年。
五、资金来源
纳入区级统筹整合的上级及本级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资金。
六、支持环节及补助标准
(一)建卡贫困户、贫困村内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市场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1. 2017—2019年,建卡贫困户每年每户享受产业到户扶持财政补助资金1500元。
2. 建卡贫困户发展产业不受规模限制,按照贫困户实际生产规模和补助标准。由村级组织以村为单位统一申报,乡镇负责验收兑现到户。
3. 2017年1月1日后新启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下列标准补助:
蔬菜:种植商品蔬菜,每亩补助100元;利用冬闲田季节性种植加工类商品蔬菜,每亩补助50元。
畜禽:山羊新增存栏20只以上(含,下同),每只补助200元;肉牛新增存栏5头以上,每头补助500元;种母猪新增存栏5头以上,每头补助700元;种兔新增存栏50只以上,每只补助20元;新增家禽200只以上,每只补助10元;蜜蜂不受饲养总量限制,每新增1群补助100元。
林果:每亩种苗补助500元。
渔业:新发展标准池塘,每亩养殖设施补助4000元;鲟、鳟等鱼类流水养殖场,每平方米养殖设施补助50元;大鲵、冷水型蛙类流水养殖,每平方米养殖设施补助100元;稻田立体种养殖,每亩养殖设施补助500元;新发展标准化大闸蟹养殖池,每亩养殖设施补助1500元;新发展大闸蟹塘库养殖,每亩养殖设施补助300元。低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每亩补助1500元。
中药材:每亩种苗补助200元。
茶叶:新栽培种植优新品种茶叶,每亩种苗补助1000元;老茶园标准化改造,每亩补助500元。
乡村旅游:按照武隆委发〔2015〕13号和武隆府办发〔2016〕112号文件补助。
其他:花卉苗木等参照林果产业补助;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参照蔬菜标准执行;产业链类、贷款贴息类、品牌培育及市场拓展补贴类、农业保险补贴类和农业科技扶持类,参照其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标准执行。
(二)其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2017年1月1日后新启动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且带动贫困户5户及以上,按下列标准补助:
1. 规模种植养殖类。
蔬菜:符合标准化种植要求,单季种植夏秋商品蔬菜30亩以上,每亩补助100元;利用冬闲田季节性种植加工类商品蔬菜30亩以上,每亩补助50元。
畜禽:符合畜禽标准化建设要求,山羊新增存栏50只以上,每只配套建设圈舍1.5平方米,每只补助300元;肉牛新增存栏10头以上,每头配套建设圈舍5平方米,每头补助2000元;新增蜜蜂蜂群50群以上,按标准箱养殖,符合全区总体规划,修建固定蜂场,每群补助50元;引进种鸽500对以上,每对补助10元;引进种兔200只以上,每只补助10元;引进种猪30头以上,每头补助500元;新增家禽(土鸡、鸭、鹅)200只以上,有简易棚舍,每只补助5元。新建圈舍面积与饲养规模配套,猪牛羊舍及设施每平方米补助300元,禽兔蜂棚每平方米补助200元。
林果:连片种植30亩以上的,每亩种苗补助300元,管护补助每年200元(三年)。
渔业:新发展标准池塘养殖场规模5亩以上,每亩养殖设施补助2000元;鲟、鳟等鱼类流水养殖场规模1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养殖设施补助30元;大鲵、冷水型蛙类流水养殖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养殖设施补助50元;稻田立体种植养殖规模30亩以上,每亩养殖设施补助300元;新发展标准化大闸蟹养殖池5亩以上,每亩养殖设施补助800元;新发展大闸蟹塘库养殖50亩以上,每亩养殖设施补助150元。低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每亩补助800元。
中药材:连片种植30亩以上,每亩种苗补助200元。
茶叶:新栽培种植优新品种茶叶规模50亩以上的标准化茶园,每亩种苗补助500元,管护补助每年300元(三年);老茶园标准化改造100亩以上,每亩补助300元。
乡村旅游:按照武隆委发〔2015〕13号和武隆府办发〔2016〕112号文件补助。
其他:花卉苗木等参照林果产业补助;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参照蔬菜标准执行。
2. 产业链类。
大棚:新建标准化大棚5亩以上,使用率100%,连体钢架大棚、普通钢架大棚分别按每亩5000元、2000元补助 。
加工设施:新建标准化加工厂房,每平方米补助50元;购置5万元以上的成套农产品加工设备,按实际购置额的15%补助。
冷链体系:新建冻库或保鲜库,每立方米补助100元;附属设施(晾晒场、烘房等),每平方米补助20元;冷运车按实际购置额的15%补助。
基础设施:新建标准化供排水系统、灌溉系统(滴灌、喷灌、蓄水池、引水渠、管)、沼液循环利用系统、生产作业便道、观光采摘便道、杀虫灯(太阳能),按实际投入资金的30%补助。
3. 贷款贴息类。
贷款10万元以上,且专项用于产加销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内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业小微企业、家庭农场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按2017年1月1日后发生的农业贷款额套算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单笔贴息不超过两年(享受微型企业小额贷款贴息、扶贫信贷贴息的不得重复)。
4. 品牌培育及市场拓展补贴类。
区内部门、乡镇经批准组织参加市级以上农产品展销、推介和农业节会活动,每次补助组织工作经费10—20万元;组织区级相关活动,每次补助组织工作经费5—10万元。区内企业、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全国名牌、重庆名牌、国家地理标志登记、有机认证和绿色认证的,分别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5. 农业保险补贴类。
对参加农业保险的生产经营主体,按其交纳保费总额的50%补助。
6. 农业科技扶持类。
产学研结合组建的科技平台,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科研和成果推广任务,每个补助10—15万元。乡镇与科研单位联合建立工作站所并开展实地合作,每个站所补助3—5万元。
农业科技服务机构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项目合作,提供科技服务,按不超过项目总额的5%补助。
七、申报条件
(一)产业资金首先保证建卡贫困户和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农业经营主体的产业补助。市级贫困村内带动贫困户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产业发展的农业企业,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60万元,农民合作社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非市级贫困村内带动贫困户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产业发展的农业企业,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农民合作社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二)农业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规模种植养殖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补助资金的50%。
(三)申报主体三年内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经营记录、无审计重大违规记录、无不诚信经营记录。
(四)达到所列的规模标准和产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畜禽养殖类项目选址在适养区内,畜禽生产符合环保要求。
(五)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注册时间一年以上的,须有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注册时间一年以内的,须有完善的财务资料。家庭农场、规模种植养殖户、集体经济组织须有完善的财务资料。
(六)全区六条农业与扶贫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内的项目,优先立项支持。市、区规划的农业园区(含扶贫开发片区)内的项目,优先立项支持。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证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支持。进入上市企业库的企业,优先立项支持。
(七)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种植养殖补助,全部纳入农业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
八、申报程序
(一)建卡贫困户实施的种植养殖补助类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汇总向所在乡镇申报,乡镇业务科室受理并严格初审形成台账报乡镇党委会集体研究,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向区产业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区级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等部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乡镇组织验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扶贫部门复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兑现。
(二)其他类项目,由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向所在乡镇申报,乡镇业务科室受理并严格初审后提交乡镇党委会集体研究,乡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向区产业主管部门申报立项,区级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等部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产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扶贫部门复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兑现。
九、项目管理
(一)项目实行全年动态申报制。根据财政统筹整合资金和产业发展规划,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财政局和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申报指南,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项目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项目实施检查。
(二)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同一项目类别不得重复申报、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的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不得和当年新实施的产业化项目重复,乡镇不得将到户产业扶持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十、纪律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审批和资金拨付审批、资金使用年度审计制度。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职能部门等参与的立项评审、现场检查和验收复核核查监督制度。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项目申报主体,追回资金、停报项目直至移交追究法律责任。乡镇承担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管理人、验收人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究纪律直至法律责任。
十一、本政策由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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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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