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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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隆区安全生产“黑名单”

管理制度的通知

武隆府办发〔201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武隆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武隆区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发〔2015〕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实施社会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监察、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区级监管与乡镇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督办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力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违反“三同时”规定,且未按相关监管监察部门要求按时整改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六)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要求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

(八)故意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对伤亡者进行救治和赔偿的;

(九)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或事故。

第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并报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安委办)。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规违法行为;

3.违规违法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前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并将有关情况报区政府安委办。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由区政府安委会研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由区政府安委办通过区级主流新闻媒体及安全生产信息网对外发布。

(五)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满后向区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解除“黑名单”管理的申请,经区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确认已整改且再无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提出是否解除的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剔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一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剔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被列为“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剔除,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仍然存在有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黑名单”期限延长一年。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整改积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黑名单”管理的,由区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是否解除的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安委办将其从“黑名单”中剔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一)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须每月分别向区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二)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由所在乡镇安全监管部门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区安监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检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三)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由区政府安委办向同级发改、经信、财政、金融、保险、税务、工商、人力社保、国土、建设、交通、科委、工会等单位通报,依照相关规定,实施下列相应制约措施: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我区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严格限制。

(四)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单位惩戒期满后,一年内再次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或在列入“黑名单”管理期间不积极整改、不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或再次出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政府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0年4月20日印发的《武隆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武隆安委发〔2010〕2号)。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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