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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1-30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计2019121)等相关规定,结合武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隆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或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市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第五条区交通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计划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

区交通局或其委托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鼓励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

第七条农村公路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县道和含有大中桥、隧道的乡、村道路为重要农村公路,其他农村公路为一般农村公路。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社会监督。

第十条区交通局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鼓励委托具有公路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国道、省道以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县道建设规划应当由区交通局会同区级有关部门每五年编制一次,并报区政府批准。

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区交通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五年编制一次,并报区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应由区交通局统一报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建设规划时同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同建设规划一并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项目库调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统筹考虑财政投入、年度建设重点、养护能力等因素,编制乡道、村道拟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并报区交通局初审。凡申请纳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项目库或符合国家和市级补助适用范围;

(二)提供项目勘察、设计等成果,并已批复

第十六条  区交通局依据市交通局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乡道、村道拟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结合全区建设需求,拟定当年建设项目计划,经区政府审核后,下达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并报市公路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采用“奖优罚劣”的竞争性分配机制,年度计划与项目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挂钩。项目完工后由区交通局报市公路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成由区交通局纳入当年农村公路统计年报,同时更新电子地图。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区政府根据全区财力情况,统筹整合各类资金,逐步建立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中的设计费用,纳入全区重大项目储备经费解决。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区交通局根据原材料市场波动,原则上每年11月核算建安、设计、监理和交(竣)工检测、审计、决算等成本价格后确定补助标准,并报区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标准与设计

第二十三条区交通局应当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技术等级,并符合国家及市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控新增农村道路占用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落实耕地“进出平衡”。选线时应尽量利用既有路线,避免大填大挖。

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

第二十五条重要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等级,一般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原则上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等级。

对于地形地质复杂、工程艰巨路段,可经过专题论证、说明原因,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平纵指标和路基宽度。

第二十六条村道技术指标

(一)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当路面宽度小于5米时,应在两侧设置宽度不小于50厘米的硬路肩,同时保证路面结构排水畅通。

(二)单车道农村公路应设置错车道,每公里不少于3处,其路基宽度不应小于6.5米,有效长度不应小于10米。

(三)农村公路路面可以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地理环境、使用功能,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路面结构形式。当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时,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稳基层厚度原则上不小于18厘米。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实行设计审批制度。农村公路设计文件由区交通局负责审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鼓励条件具备的多个项目一并招标,并接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群众参与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规自主决定工程监理形式。

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定。

项目业主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或者动员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及时妥善处理欠薪事件,避免因欠薪矛盾引发群体事件,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定保修期限和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区交通局应当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评价,并实施相应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鼓励推行标准化施工,对混凝土拌和、构件预制、钢筋加工等推行工厂化管理,提高建设质量。

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区交通局应当按月在信息化平台上报工程建设有关情况。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四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区交通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区交通局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区交通局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新建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放交通,移交管理养护单位,并落实资产管理。区交通局应当及时组织做好基础数据统计、更新和施工资料归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由区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交工验收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区交通局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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