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关于批准实施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建设项目武隆城镇建设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武隆府〔2021〕30号),现依法对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项目凤山街道棉花坝、雷家院子村民小组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开展征收、搬迁、拆除工作,特通告如下:
一、拆迁范围
本次征收搬迁拆除范围为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工程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附着物等。具体拆迁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二、拆迁主体、部门、实施单位及责任单位
(一)拆迁主体: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二)拆迁责任单位:凤山街道办事处。
(三)拆迁实施单位:区土地征收中心。
(四)联合拆迁部门:区城市管理局执法支队、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执法支队、区农业农村委执法支队、区住房城乡建委执法支队。
三、房屋及构(附)着物拆迁补偿
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实施新建重庆至黔江铁路建设项目武隆城镇建设规划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武隆府〔2021〕30号)的规定进行房屋及构(附)着物拆迁补偿。
四、拆迁期限
(一)自愿配合开展实物指标调查和协议签订时间:2021年10月25前。
(二)保全实物指标调查和保全搬迁时间:2021年10月26日至31日。
(三)房屋拆除时间:2021年11月1日至11月5日。
五、其他事项
被拆迁户应服从大局,积极支持国家建设,配合做好搬迁工作。凡在通告限定期内既无正当理由又拒不搬迁的,将实行保全搬迁。在实施搬迁工作中,凡无理取闹、干扰搬迁工作的,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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