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障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被征地单位和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以下简称设计报告)、《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的通知》(武隆府发〔2020〕9号)、《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政策,维护征地单位和移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 坚持国家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农村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依法依规,不逾越法律法规,不克扣移民政策,依法行政。
(三)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四)实事求是,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统筹规划。
第三条 本方案适用于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
第四条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涉及单位的职责。
(一)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设立于区水利局,具体负责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研究和处置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有征地移民安置补偿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工作的政策宣传;组织实施辖区内土地征收征用及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负责失地农村移民生产资料的调整,协助办理失地移民养老保险;配合开展集镇安置点建设;及时解决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做好移民信访稳定工作;完成协调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土地征收及人员安置工作。
(四)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养老保险安置人员的参保工作。
(五)涉及的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自身职责,明确具体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做好征地移民安置补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范围为设计报告规划的所有土地,涉及武隆区白马镇、羊角街道、凤山街道、芙蓉街道、江口镇。
第六条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收征用土地的面积、地类以及地上附着物以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实物指标调查并经签字确认的成果为依据。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地上附着物指青苗、林木及其他经济作物。
第七条 征收征用土地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生产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补偿补助标准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的通知》(武隆府发〔2020〕9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使用国有耕地参照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中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章 移民生产安置
第八条征地移民生产安置分为种植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自谋职业安置三种,移民凭意愿选择生产安置方式。
第九条生产安置对象应当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产生。
下列人员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二)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三)因合法收养、合法婚姻将户口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并长期(一年以上)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四)依法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军士和义务兵、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服刑人员;
(五)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六)因其他原因,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迁出进城落户,但长期(一年以上)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
(一)征地前已实行征地生产安置的人员;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在编在职和退休人员。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的人员全部为生产安置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的,生产安置对象的人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计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的耕地、园地、鱼塘地养殖水面面积之和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耕园地面积等于生产安置人数。耕地、园地、鱼塘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属于农民的主要生产、生活来源,不计算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具体的生产安置对象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园地情况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中确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水利局会同区人力社保局会审后确定。
第十三条养老保险安置人员参保费用的缴纳标准和方式。
养老保险安置人员参加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缴纳标准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险安置人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园地面积×土地补偿费(每亩)×80%;养老保险安置人员参保费用总额的50%由个人缴纳,在安置补助费中提取;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养老保险安置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差额部分由用地单位补足。
参保费用由人社部门按人员和标准计算出缴费额度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代扣代缴,并直接划拨到区税务部门。
第四章 房屋搬迁安置
第十四条征收房屋的范围为经批准的设计报告确定的搬迁范围。
第十五条征收房屋的类型、结构、数量等以《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文件以及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实物指标调查并签字确认的成果为准。凡在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10月27日下达“禁建令”(渝府发〔2011〕87号)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将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仍按住房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房屋补偿分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补偿。
第十七条房屋搬迁安置方式分货币补偿安置、进集镇统建还房安置、农村宅基地分散自建房安置三种。白马镇、羊角街道(原土坎镇)永久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搬迁户可以选择进集镇统建还房安置,其他搬迁户实行农村宅基地分散自建房安置或货币销号安置。选择进集镇统建还房安置、货币销号安置的人员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第十八条房屋搬迁安置人口认定。
房屋在本项目拆迁区域内的下列人员计入房屋搬迁安置人口:
(一)2011年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进行房屋实物指标调查时,纳入房屋搬迁安置人口登记且经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位调查确认的,属于房屋搬迁安置人口。
(二)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后,户口已转入或入户本项目拆迁区域内的合法婚进人口、合法新出生人员、合法领养子女,均属于房屋搬迁安置人口。
(三)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后,因“禁建令”发布导致户籍未能迁入的合法婚进人员,同时在拆迁区域内长期(一年以上)居住生活的,由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住房安置证明,且出具常年居住地周边五户以上居民证明材料,经组、村、乡镇(街道)盖章认可,认定为房屋搬迁安置人口;再婚到拆迁区域内的人员,原随本人一起生活并有合法抚养证明的未满18周岁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可认定为房屋搬迁安置人口。
(四)搬迁过渡期间,房屋搬迁安置人员的新出生子女、合法领养子女以及合法婚进人口,均属于房屋搬迁安置人口。
在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后,户口在搬迁户户籍上的非直系亲属人员或临时居住人员、户口已自行迁出的人员(大中专在校生、正在服兵役和服刑人员除外)、搬迁时已死亡人员以及其他按政策规定不应认定的人员,不属于房屋搬迁安置人口。
第十九条住房安置补助费。房屋在拆迁范围内,选择货币销号安置且在本项目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享受住房安置补助费。住房安置补助费款额为每人30平方米×住房安置补助单价(凤山街道、芙蓉街道每平方米6300元,白马镇、羊角街道、江口镇每平方米3200元)。
第二十条 房屋搬迁安置补偿。
(一)房屋选择货币销号安置,正房按其土地性质和结构对应的重置补偿单价(附件2)上浮50%进行补偿,偏房、附属房按其土地性质和结构对应的重置补偿单价进行补偿。
(二)房屋选择进集镇统建还房安置,还建房屋性质为国有出让地,框架结构。应还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该户拆迁正房面积(不含享受住房安置补助费成员个人均摊的拆迁正房面积)。
实际还房建筑面积小于应还建筑面积部分,按拆迁正房土地性质和结构对应的重置补偿单价上浮50%进行补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以户为单位,实际还房建筑面积超过应还建筑面积,不满5平方米的部分,按国有土地房屋砖混结构重置补偿单价购买;超过应还建筑面积5平方米及以上,不满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还建房建安造价购买;超过应还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上部分,按照安置地当地住房安置补助单价购买。
实际还房建筑面积在应还建筑面积内的部分,还建房屋按国有土地房屋砖混结构重置补偿单价与原拆迁正房补偿单价计算结构价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三)房屋选择农村宅基地分散自建房安置,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本区宅基地建房的有关规定,由本人向所在村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宅基地自行建房。正房按其土地性质和结构对应的重置补偿单价上浮50%进行补偿,偏房、附属房按其土地性质和结构对应的重置补偿单价进行补偿。
以上三种房屋搬迁安置方式中,如搬迁户有家庭成员享受了住房安置补助费,则该成员个人均摊的正房面积均按其土地性质和结构对应的重置补偿单价进行补偿,个人均摊的原正房面积为搬迁户拆迁正房总面积除以该户房屋搬迁安置人数。
第二十一条集体土地房屋和国有土地房屋装修补助按相同标准执行,正房及商业门面房的装修补助标准为一档每平方米520元、二档每平方米318元、三档每平方米106元,偏房、附属房等一律不予装修补助。
第二十二条2011年进行实物指标调查时,认定为商业门面房的,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商业门面房按其土地性质和结构对应的正房重置补偿单价上浮50%进行补偿,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若选择进集镇统建还商业门面房,按第二十条第二款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同时,每年按该商业门面房补偿费用的6%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过渡期内补助费按月计算按年发放。
第二十三条房屋吊脚架空层参照本地区其他大中型水电工程补助标准执行,按每平方米15元标准补助。
第二十四条在拆迁范围内的一切附属构(建)筑物(除专业设施外),按附属设施补偿单价(附件3)予以补偿。对未涉及的按设计单位出具的测算单价为准。
第五章 其他补偿补助
第二十五条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按附件4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坟墓搬迁补助。土坟搬迁补助标准为每座3500元、立碑坟搬迁补助标准为每座5000元、装修坟搬迁补助标准为每座12000元,双人坟按标准的2倍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建房宅基地基础设施补助。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时已建成的宅基地,因“禁建令”下达后未能修建房屋的,按每平方米262元进行基础设施补助。每户实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补助,人均低于3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补助,每户补助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时,房屋已灭失,但仍执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及专项设施迁(复)建。企事业单位和交通、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的迁建或者复建,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结合当地总体规划,在实施阶段按照设计单位测算的补偿费用进行迁(复)建补偿。因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级)或改变功能需要增加的投资,由相关单位(个人)自行负责。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的工矿企业,采取货币化补偿,不予迁复建。
第二十九条房屋搬迁费包括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保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误工补助费、物资设备运输费、物资设备损失补偿费等。凡确定为房屋搬迁安置人口的,不分农村和集镇,均按每人1743元一次性补助房屋搬迁费;房屋搬迁安置人口不足2人和有房无搬迁安置人口的搬迁户,均按每户3000元一次性补助房屋搬迁费。
第三十条凡因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需提前实施搬迁,确定为本项目房屋搬迁安置人口的,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搬迁安置人口不足2人的搬迁户,按每户每月400元给予补助;搬迁安置人口2人及以上的搬迁户,按每人每月300元给予补助。房屋选择货币销号安置的(含享受住房安置补助费的人员),过渡期为12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房屋选择进集镇统建还房安置和选择农村宅基地分散自建房安置的,过渡期自搬迁之月起至区政府宣布过渡期停止为止,按年度支付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房屋选择进集镇统建还房安置和选择农村宅基地分散自建房安置的,搬迁过渡期间经认定的新增房屋搬迁安置人口,按应当纳入房屋搬迁安置人口的时间据实补发。过渡安置人口在15日(含15日)前新增的,当月按全月计发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在15日后新增的,当月按半月计发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实物指标复核时仍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给予个体工商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补助标准在实施阶段由设计单位分类测算确定。
第三十二条迁建移民困难户补助费。房屋选择农村宅基地分散自建房安置的,人均正房补偿费低于集体土地房屋砖混结构重置价30平方米费用的,按集体土地房屋正房砖混结构重置价每人30平方米房屋标准补足差额;房屋选择进集镇统建还房安置的五保户、低保户及原建卡贫困户,其正房面积低于还建房最小户型面积的,按还建房最小户型面积还房,不予补差。
第三十三条为鼓励房屋拆迁移民搬迁的积极性,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每户3000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房屋重置价已包含基础设施补助费,基础设施不再单独计算补助。
第三十五条还建房建安造价由区水利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六条对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构)筑物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拆迁区域内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不予补偿;在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时已拆除或自然垮塌的房屋,不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的通知》(武隆府发〔2020〕9号)与本方案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标准(略)
2.房屋重置补偿单价(略)
3.附属设施补偿单价(略)
4. 房前屋后零星林木补偿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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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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