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规范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强化工程建后管护,实现工程长期良性运行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及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执行《武隆区村镇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村镇范围内的供水、用水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应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按照“政府主导”“按规划确定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水质水量并行”“建管并重”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集中连片、注重实效。
第四条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区级相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管护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相关工作。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供水管理制度。工程运行管护单位是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规划,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规划,按照“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以解决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饮水为重点,实行整体推进,避免与已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重复建设。项目建设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水源状况的不同特点,因地制宜,务求实效。统筹整合涉农项目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由水利行业部门审批,其余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受益群众投资、捐资、投劳建设。
第八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并报送区级相关部门审批。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由乡镇(街道)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并报送区级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审批项目或备案项目执行《关于进一步推进点多面广量大涉农项目“放管服”改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规模化供水工程初步设计工作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实施方案细化到行政村,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建后管护等内容。
第九条项目申报实行三年计划两年滚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规模化供水项目法人应在上一年的12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条规模化供水工程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项目批复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设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工程开工前,及时办理质量、安全备案。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负责。项目批复或备案后,项目实施单位要组建相应的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方案批复或备案的内容和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管理。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在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建设,或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规模化供水工程应按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实行项目公开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分类管理。单个工程建筑和安装工程费达到400万元的,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按《武隆区国有投资非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备选承包商随机抽取暂行办法》(武隆发改发〔2018〕270号)规定执行,从备选承包商库中且已报名的承包商中随机选择承包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通过竞争性比选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商。
第十二条规模化供水工程和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从备选承包商库中已报名的承包商中随机选择承包商。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下的,由业主单位自行编制预算,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预算审查,通过竞争性比选方式择优选择承包商。
第十四条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或乡镇(街道)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合同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建筑和安装工程投资。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或竞争性比选的项目,合同金额以中标额为准。
对由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建设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可由乡镇(街道)与其签订补助协议,协议明确工程建设内容、质量标准、补助标准、完成工期、工程管护等内容。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者村民应形成“一事一议”决议,按照补助协议的相关要求,组织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按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列入建设用地计划,保证项目用地。规模化供水工程主要采取征收、划拨的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主要采取集体土地内部调剂等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三公示”,即开工公示、完工公示及管护公示。
(一)开工公示。工程开工前,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分别进行项目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程投资或补助资金、工程工期、受益范围、施工单位、质量标准、监督电话等。
(二)完工公示。项目完工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分别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完成内容、完成投资、完成时间、资金使用、受益等情况。
(三)管护公示。项目验收后,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分别对项目管护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管护责任主体,管护责任人、管护制度等。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区级相关部门按相关职责加强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项目检查和监管。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报送建设进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及时向水利局人饮办反馈信息。
第二十条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作如下处理:
(一)不得擅自和随意变更方案,包括建设地点、内容、规模和标准等。确需变更的,由项目法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经变更批复后,方可实施,严禁未批先建。
(二)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项目法人或所在乡镇(街道)未按要求开工建设的,由区级部门收回资金另行调整安排。
(三)乡镇(街道)上一年度的供水工程未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规模化供水工程的资金管理、资金安全由项目法人负责;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的资金管理、资金安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改、财政、水利、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加强监督。
第二十二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施工合同或补助协议签订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向区水利局、区财政局申请划拨不超过总补助资金的50%作为启动资金,工程验收后划拨其余补助资金。工程投资较大的项目,可完善过程建设资料,申请按进度拨款。
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所需直接费用和项目前期和建设所发生的勘测设计、技术咨询、工程监理、工程建设、工程验收、工程审计等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国家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区水利局、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分级负责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实行绩效考评。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向受益群众张榜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完工后,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齐工程建设合同或补助协议、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资料,申请区级拨款。
报账票据可分为两种:一是由村、组组织以农民投工投劳的,用采购工程所需物资的正规税务票据(如火工产品、水泥、河砂、碎石、钢筋等),技工补助应需提供领款人签字(加盖手印)的领款花名册(花名册必须有工种、数量和单价等内容),并附税票作为报账结算依据。二是专业施工单位应全额使用正规的工程税票、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资料、验收意见等。以上发票须经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区水利局、区财政局按程序拨款。
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区财政、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规模化供水工程验收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标准。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验收分为乡镇(街道)验收和区级核查两个阶段:乡镇(街道)验收以村民小组为单元,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验收形成验收资料后,申请区级核查;区级核查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会同资金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原则上抽查的比例不低于总工程处数的30%。
第二十七条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验收内容。工程是否按标准建设,建设内容是否完成,质量是否合格,管网是否入户并安装水表,管护机制是否落实等。
第二十八条小型集中供水工程验收资料:一是所有工程完工并完成批复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合格、管护机制已建立并已移交管理。二是水质合格。三是项目验收资料齐全。
1. 乡镇(街道)资料:申请区级验收文件、自查验收总结及建成工程汇总表、自查验收表、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下达文件;项目公示资料;施工合同或补助协议、受益农户签字的花名册、工程建设前、中、后及隐蔽工程图片。
2. 监理单位资料:监理细则、监理规划、监理月报,监理日志、监理报告、质量评定等。
3. 施工单位资料:项目竣工图、工程结算、工程计量签证等。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工程验收结论不合格:一是批复建设内容未完成的;二是管网埋设低于80%的;三是工程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四是群众满意率未达到90%的;五是管护责任未落实的。
第三十条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区级部门要及时责成项目法人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整改。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三十一条 工程验收后,应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护,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确保长效良性使用。
(一)国家投资兴修的规模化供水工程资产属国有,由区政府组建供水公司进行管理。
(二)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资产归村、组集体所有,由村组负责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组建用水户协会,通过“一事一议”决议,建立管护机制,加强工程管护。
(三)以村组集体或联户、单户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办理工程管护移交手续。凡移交的工程,由接收方对工程运行安全负责;未移交的工程,项目法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安全管理和维修养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工程管护主体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宣传农村饮水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检查、巡查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清理漂浮物,保证排水畅通;检查、巡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水源保护范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变化情况,发现、制止、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处置污染源;
(三)记录取水量、供水量、供水安全生产工作日志等,同时负责收缴水费并公示水费使用情况;
(四)进行水质处理,投放消毒药物等,处理突发水源污染和供水事故应急事件;
(五)负责工程日常维修。包括取水设施处理、引供水管
道及附件更换、蓄水池清洗、滤料更换、消毒设施设备维修更换、抽水设施设备检修等。
第三十四条 工程管护主体按照“保本微利、公平负担”“谁用水、谁缴费”的原则对用水户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积极推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基本水价”的两部制水价。
(一)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乡镇水厂和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根据供水成本兼顾用水户承受能力等情况,通过“一事一议”合理确定水价,依法依规确定水价,建立水费收取制度,实行有偿供水。
第三十五条 小型集中供水工程管护主体应按期收缴水费,水费主要用于管护人员工资、运行所需动力费、水质处理材料费、日常维修费等,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定期公示水费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监督。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级通过财政补贴、优惠电价、减免税费等多种形式,降低工程供水成本。区财政原则上按每个行政村每年1万元的标准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建立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制度,多渠道筹集运行维护经费。鼓励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从水费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七条 工程管护主体应当向用水户提供符合国家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有水质自检条件的,应当执行供水水质日检测制度;无水质自检条件的,应当按照“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方法进行日常水质鉴定,保证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的达标饮用水,但每年至少应当送水质检测一次。
工程管护主体应当自觉接受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水利局对水源水质、饮用水卫生、行业水质安全监测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运行管护主体应当根据区生态环境局划定并公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定期巡查,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未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的水源,按照《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运行管护主体应当在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巡查。
第三十九条 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监督、指导工程运行主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程运行管理;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源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划定防护范围并设立标志,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放牧养殖等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饮水安全问题,相关部门积极查处,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保障供水。
第四十条工程的运行管理应主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水生态环境。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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