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区治丧活动,推进文明治丧,营造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城区文明治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文明治丧示范区域范围
武隆区凤山街道、芙蓉街道所辖城市建成区。
二、文明治丧示范区域的丧事活动管理
(一)遗体停放。丧于家中的遗体在家存放时间不得超过3天,丧于其它场所的遗体应当停放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
(二)遗体接运。接运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开展遗体运输业务;禁止沿途抛散钱纸、冥币等影响公共环境的行为。
(三)丧事活动。文明治丧示范区内,只能在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街道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指定的地点办理丧事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
丧事活动中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亲人逝世后不张贴讣告、不敲锣打鼓、不举办丧事演唱会、不大操大办、不跟风攀比等文明节俭行为。
(四)遗体安葬。倡导遗体火化,节地生态安葬。居民丧亡后,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500米以内范围、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埋葬遗体的单人墓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三、丧葬服务用品
单位或个人从事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应到市场监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在民政部门规划指定的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示范区内主要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场所。
四、依法惩处违规治丧活动
(一)违反《办法》第八条规定: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占用街道、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灵棚,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占用街道、公共场所举办丧事演唱活动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无营业演出许可证的,由文化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治丧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会同环保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三)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党员、干部要带头落实殡葬改革,带头实行节俭治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对党员、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武隆区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纪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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