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以下简称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8〕1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马航电枢纽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工作)。
第三条 移民工作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办法,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四条 移民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稳妥实施。
第五条 移民工作实行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成立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协调指挥部),协调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两个工作机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综合管理移民工作,区级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法人和移民群众参与,规划设计单位技术负责,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跟踪监评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移民工作涉及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区水利局是移民工作的主管单位,牵头负责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主要负责征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等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移民规划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的组织协调;负责移民资金的组织和管理;指导项目涉及乡镇(街道)开展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补偿工作;负责开展库区基础设施复建及移民后期扶持等相关工作;组织移民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学习;协调处理土地征收征用、移民搬迁、基础设施复建、企业迁建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配合涉及乡镇(街道)做好移民信访稳定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稽查工作;指导移民工作实施单位收集整理档案;完成协调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负责辖区内移民搬迁安置工作的宣传发动,与移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组织实施辖区内项目用地的征收征用及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落实移民安置建设用地,指导移民建设住房,积极为移民安置创造条件;负责移民补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兑付,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对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稽查;负责失地农村移民生产资料的调整,配合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人力社保局办理失地农村移民参加养老保险;配合区水利局开展集镇新址基础设施建设;收集、整理、移交移民档案;及时解决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做好移民信访稳定工作;完成协调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公安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审计局、区应急局、区林业局、区扶贫办、区档案馆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自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做好项目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专项设施迁(复)建、移民资金监管、移民档案管理及信访稳定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移民规划
第七条 经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规划报告及相关专项设计报告是组织实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修改移民规划设计;确需调整和修改的,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白马航电枢纽淹没(占地)实物指标基准时间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格控制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占地区和水库淹没区基本建设与人口增长的通告》(渝府发〔2011〕87号)发布时间,即2011年10月28日,范围以《重庆市白马电航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修改报告》(2018)为准。
第九条拆迁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的类型、数量、结构等指标以长江委调查并签字确认的数据为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补偿:
(一)基准时间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经核实实物调查数据与实际不相符的部分。
第十条 移民搬迁安置人口认定。
2011年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进行房屋实物指标调查时,户籍在项目拆迁房屋区域内的人员,且纳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登记的,属于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时,项目拆迁区域内有房屋无户籍的常年居住人员,在调查时出具了常年居住地周边五户以上居民证明材料,经组、村、乡镇盖章认可,且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调查确认的,属于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后,户口已转入或入户项目拆迁区域内的合法婚进人口、合法新出生人员、合法领养子女,均属于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后,因“禁建令”发布导致户籍未能迁入的合法婚进人员,同时在拆迁区域内长期居住生活的,由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住房安置证明,且出具常年居住地周边五户以上居民证明材料,经组、村、乡镇盖章认可,认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再婚到拆迁区域内的人员,原随本人一起生活并有合法抚养证明的未满18周岁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可认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在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后,户口在移民搬迁安置户户籍上的非直系亲属人员或临时居住人员、户口已自行迁出的人员(大中专在校生、正在服兵役和服刑人员除外)、搬迁时已死亡人员以及其它按政策规定不应认定的人员,不属于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第十一条征收征用土地,按照被征收征用土地的调查结果给予补偿。征收征用土地面积、地类以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实物调查签字确认的指标为准。
第十二条各类专业设施的类型、结构、数量等以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调查签字确认的指标为准。
第十三条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的通知》(武隆府发〔2020〕9号)执行。
第四章移民安置
第十四条加强移民政策宣传,强化移民安置过程监督。
(一)开展宣传动员。乡镇(街道)召开移民群众大会,通过发放移民手册、制作标语、广告牌等方式宣传国家移民政策及补偿标准、安置方案。规划设计单位和移民监理单位对征地拆迁和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从政策层面上给予解释和宣传。
(二)协议签订。乡镇(街道)与村民小组签订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与搬迁户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补偿费用公示。个人、集体、企事业单位、专业项目等实物指标明细、数量、补偿标准、补偿费用进行张榜公示并留存影像资料。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有养老保险安置、种植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三种。充分尊重移民的意愿选择,允许同一个村民小组选择多种安置方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生产安置人口,生产安置人口数量指标以已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准。
(一)养老保险安置。
每个村民小组生产安置养老保险人数不得突破批复的移民规划。养老保险安置人员的落实,由村民小组根据被征收耕园地面积情况,通过“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程序自行确定。
养老保险安置人员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80%首先统筹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
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
养老保险安置人员被征收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
养老保险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由乡镇(街道)代扣,统一划拨到区人力社保部门,专项用于基本养老保险。
(二)种植业安置。通过村民小组组内土地调整,使被征地农民在安置后仍拥有一定数量的耕园地。土地调整方案由村民小组制定,经乡镇(街道)批准后实施。
(三)自谋职业安置。失地农民自行安排生产生活出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放到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十六条农村移民搬迁安置方式有进集镇集中安置、分散建房安置、货币销号安置三种。搬迁安置人口数量以已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础,结合基准时间至签订移民搬迁安置销号协议期间的新增(减少)移民人口情况,确定最终搬迁安置人口。
(一)乡镇(街道)依据已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与搬迁户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兑付资金,组织实施移民搬迁。
(二)分散建房安置农村移民由移民自主选择在村民小组内申请宅基地进行建房或外出购房。建(购)房手续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镇集中安置,由区水利局依据经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结合集镇移民安置实际,采取统建还房的方式建设。
第十七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搬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享受过渡补助政策。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搬迁户签订临时过渡搬迁协议,并负责组织实施搬迁。搬迁户自行确定过渡安置方式和去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向过渡搬迁户发放过渡补助费。
第十八条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全面负责移民安置规划的城区迁建工作任务。城区防护工程、城区建筑基础加固、城区移民安置迁建区建设、市政设施建设等,要满足白马航电枢纽库区防洪和移民安置要求,保障城区移民利益,确保移民稳定。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处理方式有迁建、货币补偿、工程防护三种,根据不同的处理方式,规划进集镇新址复建的企事业单位,基础部分(含圈梁及以下)由政府统一建设,上升部分由企事业单位按照集镇迁建规划自建;异地、后靠迁建的企事业单位,由迁建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复建,并妥善安置好职工;货币补偿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一次性补偿销号;在武隆城区内规划采取工程防护的企事业单位和复建的企事业单位,由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结合城区发展规划实施。
第二十条区水利局依据已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与交通运输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及广播电视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专项设施迁(复)建单位签订专业设施处理补偿补助协议。专项设施权属单位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组织迁(复)建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应报请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
第二十一条文物保护工作由市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依据已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对地下文物采取考古勘探、考古发掘、登记建档三种方式实施保护;对地面文物采取原地加固保护、搬迁保护、留取资料三种方式实施保护。
第二十二条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区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林业等部门归口负责水库库底和枢纽工程建设区场地卫生清理、林业清理和其他清理工作。完成清理后,应通过行业主管理部门验收。
第五章 移民资金
第二十三条 移民资金是指依据经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用于移民项目及移民工作的专项资金。区水利局负责本项目移民资金的组织和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民迁建实施单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移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移民资金的管理应以规划为依据、项目为基础、计划为核心、拨付和使用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区水利局负责编制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向上级申报,向乡镇(街道)、移民实施单位下达分解计划。移民资金要严格按批复的年度计划执行,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超计划拨付移民资金。
第二十六条 移民补偿资金的支付。
(一)区水利局按照经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年度移民任务及投资计划,分批次向乡镇(街道)划拨移民资金。
(二)农村移民在村民小组内调剂土地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移民安置进度,由乡镇(街道)直接兑付给村民小组。
(三)农村移民在村民小组外调剂土地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乡镇(街道)兑付给安置地村民小组。
(四)按规定应当兑付给移民个人的资金,由乡镇(街道)从移民资金银行专户直接划拨给移民个人。移民个人补偿资金主要有分散安置基础设施建设费、房屋和附属建筑物、零星树木、青苗及农副业设施补偿等。签定搬迁协议后依据协议内容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相关款项。
(五)集体补偿资金主要有征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集体补偿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制订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报乡镇(街道)批准或备案后,按相关程序兑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六)企、事业单位的补偿资金兑付。
1. 属于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企事业单位由区水利局按旧址拆除完成进度兑付给权属单位。
2. 属于复建安置的企事业单位由区水利局按复建协议的签定、复建进度、旧址拆除完成进度分期兑付。
(七)专业项目的补偿资金由区水利局按照专业项目的迁(改、复)建协议签定、迁(改、复)建进度分期兑付。
(八)区水利局与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签订城区移民迁建安置协议,根据建设进度情况,结合上级移民计划资金到位情况,按年度分期分批向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拨付城区移民迁建资金。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要按照移民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移民资金管理,定期向区水利局报送资金财务报告(报表)。区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依据已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区水利局计划文件与城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专项设施复(改)建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按规划、计划支付资金。
第六章 移民规划设计变更
第二十七条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变更分为实物指标变更、规划变更和设计变更三种。
(一)实物指标变更是指在实物指标调查后发现的实物指标错、漏情况。变更对象主要为人口、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的数量、权属和其他属性等。
(二)规划变更是指实施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由于地质等工程建设条件出现重大变化或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引起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内容发生变更。变更对象主要包括规划安置标准、规划安置方式、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及标准等。
(三)设计变更是指移民工程项目设计和概算发生变化。
第二十八条 移民规划设计变更程序分为变更申请、初审、审批三个步骤。
(一)实物指标变更程序。权属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组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核并签署意见,区水利局会同移民综合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项目业主等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并张榜公示,报市水利局审批。
(二)规划变更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单项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查认证,区水利局会同移民综合设代、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和项目业主初审,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水利局批准。
(三)设计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重大变更。不引起规划单项概算变化的变更为一般变更,引起规划单项概算变化的变更为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程序。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单项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查认证,区水利局会同移民综合设代、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和项目业主审查后报市水利局批准。
重大变更程序。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单项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查认证,区水利局会同移民综合设代、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和项目业主初审,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水利局批准。
第七章 移民档案
第二十九条 移民档案是指在实施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文件材料。
第三十条协调指挥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设置移民档案室或委托第三方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落实保管移民档案所需的库房和设施设备,保障移民档案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区水利局负责移民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淹没(占用)实物指标调查、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方案、政策文件、管理文件、移民资金、移民验收,以及各种通知、请示、报告、批复、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等综合档案的收集、整理及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移民迁建责任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单位)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日常工作,项目结束后将形成的移民档案成果资料归卷移交给区水利局。
第三十二条 区水利局和区档案馆要加强对移民实施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检查移民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第八章 移民后期扶持
第三十三条 按照(国发〔2006〕17号)、重庆市有关政策规定的标准,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时间自纳入后期扶持年度起享受20年,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第三十四条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依据已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及变更认可的农村移民进行登记。
搬迁安置移民户登记表应经移民户主签字认可,移民户籍应经当地公安部门确认;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指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经集体经济组织、乡镇(街道)签章认可。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实行动态管理,按月统计、按季核定。
第三十五条 区水利局根据移民意愿,确定采取直补到人、项目扶持或两者相结合的移民后期扶持方式,并组织编制移民后期扶持方案,经区政府确认后上报市政府批复。
后期扶持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上级下达的后期扶持计划资金到位情况,区财政局按规定定期向后期扶持人口兑付直补资金。
第三十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区水利局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九章 移民验收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验收包括截流阶段性验收、蓄水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移民安置任务完成后,应依据国家相关验收规程、已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枢纽工程建设进度和水库阶段性蓄水的要求,组织进行移民安置验收。
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枢纽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移民安置验收分为区级验收和市级验收。验收在市水利局的指导下,由区政府组织完成区级验收,并上报市政府申请市级验收。枢纽工程项目业主、移民规划设计、移民监督评估单位按照验收规程要求参与验收,提交相关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村移民安置、集镇迁建、城区淹没处理、专业项目处理、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等。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内容。
第四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条件。
(一)截流和蓄水阶段性验收。
1. 经审查批准的与阶段性验收对应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已完成,主要包括: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已全部迁出;移民安置房屋已建设,基本满足移民入住条件;新址基础建设基本完成,具备使用功能;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已经或正在按规划实施;需要迁建处理的专业设施项目已完成处理,功能基本恢复;范围内的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完成。
2. 所需要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已按计划拨付到位。
3.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建设和管理符合要求。
4. 已按规定和本阶段移民搬迁计划执行后期扶持政策。
5. 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按要求提交工作报告,有明确的可以进行移民验收的结论。
(二)竣工验收。
1. 经批复的移民安置规划中明确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全部完成。主要包括: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有设计变更的,已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变更程序;移民搬迁任务全部完成,安置房屋基本建成,满足移民正常入住;新址内基础设施建设已完成并通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农村移民生产安置已按规划实施完成;需要复建的专业项目工程已完成建设并通过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矿企事业单位、文物古迹等按规划已进行了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征用土地复垦任务已完成,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移民规划报告中明确的其他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已完成。
2. 移民补偿补助费用,城(集)镇及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补偿费用、专业项目处理补偿费用全部兑付到位。
3. 经移民安置独立评估,移民安置目标已实现。
4. 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档案建设和管理符合要求。
5. 已按规定执行后期扶持政策。
6. 项目法人、规划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按要求提交工作报告,有明确的可以进行移民竣工验收的结论。
7. 完成移民资金审计工作。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区水利局应加强对移民乡镇(街道)、移民迁建责任单位移民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区审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移民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移民资金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扣押、挪用、转移移民资金,必须确保移民资金用于移民搬迁安置项目。
第四十三条区公安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林业局、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和库区乡镇(街道)要加强库区监管。杜绝在水库移民迁移线下出现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凡违规批建或擅自建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四十四条 对在征地移民工作中,拒不履行本办法,无理取闹、阻挠、妨碍正常工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严肃移民工作纪律,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资金,以及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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