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序开展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以下简称“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和移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白马航电枢纽建设顺利推进,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67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8〕1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81号)等精神,以及经批准的《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报告》(以下简称《安置规划修编报告》)有关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补助
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收征用的土地面积、地类以及地上构(附)着物以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实物指标调查并经签字确认的成果为依据。
(一)征收土地补偿补助。
1.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耕地、果园地、鱼塘地、林地及其他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12000元/亩。
2. 征收土地地上青苗、林木补偿标准。耕地上青苗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零星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3500元/亩;果园地上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成片林地上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经济林10000元/亩、用材林6000元/亩、灌木林3000元/亩、苗圃10000元/亩;鱼塘地养殖水面鱼苗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鱼塘设施补偿标准为13540元/亩。
3. 安置补助标准。生产安置人口数量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计算,即该村民小组被征收的耕地、园地、鱼塘地养殖水面面积之和除以该村民小组征地前人均耕园地面积等于所需生产安置人数,安置补助标准为35000元/人。耕地、园地、鱼塘地以外的其它土地不属于农民的主要生产、生活来源,不计算安置补助费。
4. 生产安置方式。农村被征地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有种植业安置、养老保险安置、自谋职业安置三种,移民凭意愿选择安置方式。
(二)征用土地补偿补助。
1. 临时使用耕地、果园地、鱼塘地及其他土地的补偿。临时使用耕地、果园地、鱼塘地补偿标准为2669元/亩/年,临时使用耕地、果园地、鱼塘地以外的其它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园)地补偿标准的30%(即800.7元/亩/年)。临时使用土地按照实际用地年限,征用一年支付一年土地补偿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2. 临时用地地上林木补偿标准。所有土地上的附作物实行一次性补偿。耕地上零星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3500元/亩;果园地上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成片林地上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标准为经济林10000元/亩、用材林6000元/亩、灌木林3000元/亩、苗圃10000元/亩;鱼塘设施补偿标准为13540元/亩。
(三)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
耕地上的零星林木实行综合定额补偿,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需到现场据实调查统计,并按标准(见附件1)进行补偿。
二、征收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补助
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范围为经批准的《安置规划修编报告》中确定的搬迁范围。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类型、结构、数量等均以《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审批文件以及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实物指标调查并签字确认的成果为准。凡在重庆市人民政府2011年10月27日下达“禁建令”(渝府发〔2011〕87号)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将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仍按住房补偿。房屋安置方式有货币销号安置、分散建房安置、进集镇集中安置三种。进集镇集中安置的搬迁户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的权利。
(一)房屋选择货币销号安置的补偿。
房屋在拆迁范围内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销号安置,其旧房包括正房、偏房、附属房等一律按《安置规划修编报告》中的重置价(见附件2)进行补偿,并按认定的搬迁人口补偿基础设施费。
(二)房屋选择分散建房安置的补偿。
房屋在拆迁范围内选择就近后靠分散建房安置,其旧房包括正房、偏房、附属房等一律按《安置规划修编报告》中的重置价(见附件2)进行补偿,并按认定的搬迁人口补偿基础设施费。同时,由本人向所在村组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宅基地自行建房。
(三)房屋选择进集镇集中安置的补偿。
拆迁范围内选择进集镇集中安置的房屋,实行统建还房,还建房屋性质为国有出让地,还房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为拆迁旧房正房建筑面积,还建房为框架结构;拆迁房屋正房结构不是框架结构的,按框架结构的重置价补差;还房建筑面积小于拆迁旧房正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原房屋结构的重置价进行补偿;还房建筑面积超出拆迁旧房正房建筑面积5%以内(含5%)部分,按还建房成本价购买;还房建筑面积超出拆迁旧房正房建筑面积5%以上部分,按白马(土坎)集镇同期新建楼盘市场价购买。
拆迁的旧房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还房建筑面积补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参照前三峡移民政策,按白马集镇标准1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折半补缴;土地出让金参照白马集镇房改房四级标准3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补缴。
偏房、附属房等一律按《安置规划修编报告》中的重置价以货币的方式进行补偿,进集镇集中安置的人员,不再补偿基础设施费;2011年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在进行实物指标调查时,认定有商业门面的,按前述要求还门面房,门面房补偿标准与正房一致。
白马镇、土坎镇永久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搬迁安置户可以选择进集镇集中安置,坝区临时征用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搬迁安置户实行后靠分散建房安置或货币销号安置。
(四)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房屋安置的补偿。
房屋在拆迁范围内,且因本项目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选择享受30平方米住房安置补助政策,具体补偿方式为其拆迁房屋面积以户为单位按人口比例分摊后,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3)进行补偿,并参照武隆府办发〔2018〕145号文件补偿每人3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费。集镇规划区内住房安置补助标准为3000元/平方米,集镇规划区外住房安置补助标准为2200元/平方米。同时,选择享受30平方米住房安置补助政策的人员,不再补偿基础设施费,不再享有进集镇集中还房安置和农村宅基地的权利。
(五)拆迁房屋装修补助。
根据《安置规划修编报告》中对住宅房屋、公建房屋、门面房三种类型房屋的装修测算,住宅房屋装修补助标准为106元/平方米、公建房屋装修补助标准为115元/平方米、门面房装修补助标准为146元/平方米。农村、集镇居民正房采用统一标准补助,偏房、附属房等一律不予装修补助。
(六)附属建筑物的补偿。
在拆迁范围内的一切附属建筑物(除专业设施外),按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见附件4)标准予以补偿。对未涉及的按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出具的测算单价为准。
三、其他项目补偿补助
1. 搬迁费。包括搬迁交通运输补助费、搬迁保险费、搬迁途中食宿及医疗补助费、误工补助费、物资设备运输费、物资设备损失补偿费等。农村、集镇移民搬迁费采用统一标准,凡确定为本项目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的,一次性补助搬迁费1743元/人。
2. 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因本项目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民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享受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结合《安置规划修编报告》,凡确定为本项目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标准为每人200元/月,直至区政府宣布停止为止。在每月15日(含15日)前搬迁的,当月按全月计发补助;在15日以后搬迁的,当月按半月计发补助。
3. 商业门面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凡在2011年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进行实物指标调查时,纳入商业门面认定的,按实际经营房屋面积补偿费的6%给予门面所有人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同时,根据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分类测算的个体工商户定额补助费,对经营者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4.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包括征地、场平、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及广播电视等费用。农村房屋选择货币销号安置或就近后靠分散建房安置的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为10739元/人;集镇规划区内的房屋,选择货币销号安置或就近后靠分散建房安置的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为22430元/人。进集镇集中安置的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计入迁建新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中,不计算到人。
5. 迁建移民困难户补助费。农村分散安置的移民,人均正房补偿费低于砖混结构重置价30平方米费用的,按正房砖混结构重置价30平方米/人房屋标准补足差额;进入集镇集中安置的五保户、低保户及建卡贫困户原正房面积低于还建房最小户型面积的,按还建房最小户型面积还房。
6. 拆迁房屋吊脚架空层补助。参照本地区其他大中型水电工程补助标准执行,按15元/平方米标准补助。
7. 坟墓搬迁补偿。土坟搬迁补偿标准为2500元/座、立碑坟墓搬迁补偿标准为3500元/座、装修坟墓搬迁补偿标准为7500元/座。
8. 未建房宅基地基础设施补偿。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时已建成的宅基地,因“禁建令”下达后未能修建房屋的,按178元/平方米进行基础设施补偿。每户实有宅基地面积超出人均30平方米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补偿,每户补偿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低于3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补偿,每户补偿面积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时,房屋已灭失,但仍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9. 企事业单位及专业设施补偿。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时纳入调查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公路、桥梁、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线路等专业设施,根据已批准的《安置规划修编报告》,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复建。补偿或复建资金严格按照《安置规划修编报告》包干使用。
10. 搬迁奖励。为鼓励房屋拆迁移民搬迁的积极性,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
四、相关政策
(一)移民搬迁人口认定。搬迁安置人口为经批准《安置规划修编报告》中所确定的对象。
在2011年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进行房屋实物指标调查时,户籍在项目拆迁房屋范围内的人员,且纳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登记的,属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时,在项目拆迁范围内有房屋无户籍的常年居住人员,并出据了常年居住地周边五户以上居民证明材料,经组、村、乡镇盖章认可,且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调查确认的,列入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在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后,规划拆迁区域内正常婚进人口和新生儿,且户口已转入或入户该区域内,均属于移民搬迁安置人口;因“禁建令”发布导致户籍未能迁入的合法婚进人员,由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住房安置证明,同时在拆迁区域内长期居住生活的,并出据了常年居住地周边五户以上居民证明材料,经组、村、乡镇盖章认可的,认定为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在2011年实物指标调查后,规划拆迁区域内死亡和户口自行迁出的人员(大中专在校生、正在服兵役和服刑人员除外),不属于移民搬迁安置人口。
(二)养老保险缴纳政策。根据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相关政策,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可以选择多种生产安置方式,其中包括享受养老保险安置政策。结合本项目《安置规划修编报告》,涉及移民在核定的指标内可以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安置,凡选择养老保险安置的移民,根据实际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数量统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规定应由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附件:1.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2.房屋重置补偿单价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房前屋后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
水果、干果、经济树木 |
移栽嫁接苗 |
株 |
2 |
不分树种,直径以主干离地1米处量算(分叉处不足1米的,按分叉处主干量算)。直径16厘米以上,每增加2厘米增加补偿20元。 | |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 |
株 |
30 | |||
直径4─7厘米(含4厘米) |
株 |
40 | |||
直径7─10厘米(含7厘米) |
株 |
50 | |||
直径10─13厘米(含10厘米) |
株 |
120 | |||
直径13─16厘米(含13厘米) |
株 |
150 | |||
葡萄 |
新移栽苗 |
株 |
3 |
直径在4厘米以上的,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
直径1─3厘米(含1厘米) |
株 |
70 | |||
直径3─4厘米(含3厘米) |
株 |
100 | |||
竹类 |
小笼(20根以下) |
笼 |
60 |
40根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
大笼(21-40根) |
笼 |
80 | |||
香蕉 (芭蕉) |
新栽未挂果 |
株 |
10 |
16株以上的,可酌情合并为相应规格计算。 | |
5─10株(含5株) |
窝 |
60 | |||
10─15株(含10株) |
窝 |
80 | |||
桑树 |
直径2厘米以下(不含2厘米) |
株 |
3 |
直径1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 | |
直径2─5厘米(含2厘米) |
株 |
5 | |||
直径5─8厘米(含5厘米) |
株 |
10 | |||
直径8─10厘米(含8厘米) |
株 |
20 | |||
花木 |
木本花 |
3厘米以下(不含3厘米) |
株 |
10 |
盆栽花一律不予补偿。 |
3-5厘米(含3厘米) |
15 | ||||
5-10厘米(含5厘米) |
20 | ||||
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 |
30 | ||||
草本花 |
株 |
1 | |||
杂树 |
直径3厘米以下(不含3厘米) |
株 |
3 |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
直径3─5厘米(含3厘米) |
株 |
6 | |||
直径5─10厘米(含5厘米) |
株 |
10 | |||
直径10─15厘米(含10厘米) |
株 |
20 | |||
直径15─20厘米(含15厘米) |
株 |
30 | |||
松柏杉 |
直径3厘米以下(不含3厘米) |
株 |
3 |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20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5元。 | |
直径3─5厘米(含3厘米) |
株 |
15 | |||
直径5─10厘米(含5厘米) |
株 |
30 | |||
直径10─15厘米(含10厘米) |
株 |
40 | |||
直径15─20厘米(含15厘米) |
株 |
60 | |||
药材 林木 |
小苗 |
株 |
1 |
以主干离地面1.2米处为准,直径15厘米以上每增加1厘米,增加补偿10元。药材林木主要指厚柏、杜仲等。树高不足1.2米的为小苗。 | |
直径2厘米以下(不含2厘米) |
株 |
12 | |||
直径2─4厘米(含2厘米) |
株 |
33 | |||
直径4─7厘米(含4厘米) |
株 |
44 | |||
直径7─10厘米(含7厘米) |
株 |
66 | |||
直径10─15厘米(含10厘米) |
株 |
99 |
注:1. 凡表列未列入的名称,在实际中按相应名称和规格计算。
2. 经补偿后的林木花草等由实施征地单位处置。
3. 珍稀名贵树木、花木、花卉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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