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发布全区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从即日起2020410日、2020710日至20201010日。

二、禁火范围:全区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8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间,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未经许可在林区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三)在林区玩火、吸烟、野炊、烧烤、点火照明、放孔明灯等;

(四)在林区上坟祭祀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鞭炮等;

(五)在林区或林地边缘烧灰积肥、炼山、烧荒、烧桔杆稻草等农事生产活动;

(六)在林区或林地边缘采取生火、点灯、拉电网、放鞭炮等方式驱赶野猪等野兽;

(七)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五、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林业局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全区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及灾后处置工作。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按规定接受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景区管理单位设立的森林防火定点检查,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禁火期到期后自行解除。

举报电话:武隆区森林警察支队:77712072

          重庆市武隆区林业局:77712926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20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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