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交管养〔2019〕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相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区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审定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统筹安排养护资金,监督和考核区公路事务中心、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养护管理工作。
区公路事务中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辅助性、技术性工作,编制所管养公路的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区交通局审核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我区行政区域内县道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行使我区县道公路行政执法职能,维护我区县道公路路产路权,依法、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建筑控制区、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指导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区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各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实施细则,推进“路长制”,落实养护公示制度,开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建立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依法维护乡、村道公路路产路权,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建筑控制区、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村道路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中央补助专项资金;
(二)市级补助专项资金;
(三)区财政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管理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其他方式依法筹集的资金;
(六)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农村公路应急抢险经费,用于农村公路灾毁抢险修复;区交通局根据灾毁实际情况,核实确定补助方案。
第八条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全区财力增长逐步增加。
第九条经区交通局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农村公路里程作为区级交通补助基数,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区交通局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一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鼓励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合规使用,实行独立核算,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十三条区交通局和区公路事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巡查、日常保养和小修;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养护计划应以路面技术状况为基本依据,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依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养护定额,结合养护工作特点科学编制。
预防养护、修复养护计划应结合路况水平、使用年限、资金需求、交通流量等因素按项目编制。
日常养护计划应考虑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交通流量、使用年限等因素,采用年公里定额的方式编制。
应急养护计划应根据历史年均养护需求情况编制。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七条区交通局和区公路事务中心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站点和服务设施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合理开发农村公路管护公益性岗位,用于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十九条区交通局和区公路事务中心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条区交通局、区公路事务中心应当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定期组织开展技术状况评定。
县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农村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桥梁、隧道按照有关规范进行评定。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相关评定结果应及时纳入公路养护统计年报。
第二十一条区交通局和区公路事务中心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检查、督促,每半年对养护质量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评定,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兑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经费的依据,并纳入区年度综合目标考核。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应逐步完善护栏、交通标志标线等安防设施和养护公示牌等附属设施,提升农村公路服务水平。
新建农村公路的安防设施应按“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同步设置。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应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爱路护路良好氛围。
第二十五条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局、区公路事务中心、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区交通局应加强对区公路事务中心、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区政府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区交通局、区公路事务中心、区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农村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一条通组公路的养护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武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武隆府办发〔2016〕161号)、原《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8〕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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