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例行督察第15项具体问题专项整改子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例行督察第15项具体问题专项整改子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精神,根据《重庆市贯彻落实〈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渝委办发〔2020〕27号)要求,就《重庆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例行督察第15项具体问题:部分区县“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不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加强部门协作,压实属地责任,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助力我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整改目标
摸底排查“散乱污”企业情况,按照“三个一批”(入园发展一批、整治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总体思路,依法依规开展“散乱污”企业分类整治工作。
三、主要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加强排查。结合污染源普查,污水偷排直排乱排、各类安全隐患排查等专项行动,开展“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建立整治清单台账。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长期坚持
(二)落实整改。按照“三个一批”要求,因地制宜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细化方案,分类分步开展整治,严防“一刀切”,根据整治方案时序,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
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长期坚持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评、未按相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符合环评、排污许可等条件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强制性要求的园外分散工业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对符合“入园发展一批”的园外分散企业,按时推进入园发展;对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规范的企业,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现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对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规范的企业,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整治;对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规范的企业,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对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及时移交并配合处置。
区林业局:负责对涉及自然保护地及林地的企业进行清理整治;对符合在原址保留整治规范的企业,按照“整治规范一批”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依法依规及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登记。
(三)压实主体责任。压紧压实企业整改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不断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长期坚持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贯彻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部署要求,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落实督察整改工作责任,切实加强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督促推动、工作保障,抓好抓实问题整改。
(二)严格压实责任。要压紧压实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属事责任”和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工业园区“属地责任”,建立以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单位各自负责的整改工作机制。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提供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企业清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依据清单,按职能职责和“三个一批”思路提出分类处置措施及建议意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一体推进整改工作。
(三)加强监管力度。在入园发展前、规范整治中及关停取缔前的企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监督管理力度,督促企业在临时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保障辖区环境安全。对涉及无证无照及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无证排污、超证(标)排污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符合变更、吊销相关证照、许可的,应依法变更、吊销;符合规范整治的,指导帮扶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治;符合搬迁入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的,指导帮扶并督促企业限期搬迁入园发展;符合关停取缔的企业,应依法予以关停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严肃整改纪律。有关责任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督促整改落实,严防问题反弹。坚决禁止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及整改“一刀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依法查处多次督促仍整改不力的“散乱污”企业。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五)及时报送信息。2020年12月5日前,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街道)将《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电子件和《武隆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情况表》(见附件2)《“散乱污”企业清理台账》(见附件3)加盖公章的纸质件、电子件报区生态环保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待整治完成后(最迟于2022年11月底前)将“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总结报区生态环保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街道)的经验做法、成效亮点等,要及时报区生态环保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相关部门。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工业园区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
联系人:肖瑶;电话:77729117;邮箱:279518638@qq.com。
附件:1. 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略)
2. 武隆区“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情况表(略)
3. 武隆区“散乱污”企业清理台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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