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地下管线是城市的“生命线”,是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城乡建设管理以及应急保障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保证地下管线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和现势性,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应急的需要,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根据《重庆市城市管线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7号)、《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建〔2019〕4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范围为全区范围内的所有地下管线,包括长输油气、电力、天然气、供水、排水、广播电视、通信、热力、工业、综合等管线(沟、廊)及附属设施,以及管线涉及的铁路工程、道路工程等要素信息。
第三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边界清晰、权责对等”的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责任体系。
(一)综合管理部门职责。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区级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统筹、指导与监督,建立和维护区级地下管线数据库,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以及区级管线数据库建设运维相关经费保障方案。
区发展改革委按权限履行地下管线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公布企业失信记录。
区委机要保密局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级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区发展改革委(长输油气管线)、区经济信息委(电力、天然气、通信、热力、工业管线)、区城市管理局(供水管线)、区住房城乡建委(排水管线、综合管线)、区文化旅游委(广播电视管线),负责监督指导各自行业管线的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具体职责为:负责监督指导本行业管线权属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行业管线普查、数据动态更新与成果汇交,建立和维护本行业管线数据库;完善本行业管线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履行建设程序;完善本行业管线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三)管线权属单位职责。
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线权属单位是所属管线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认真履行城市管线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线普查、动态数据更新及成果汇交的主体责任;建立和维护所属管线数据库,负责所属管线补勘、补测工作,及时更新管线信息并按规定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共享服务;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展管线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所属管线运行、巡查维护管理制度,保证管线安全运行。
第四条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主要通过对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的跟踪测量、竣工测量和竣工规划核实测量进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管线测量规范生产作业,根据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同比例尺测量,形成工程跟踪测量信息记录、竣工测量报告和矢量数据。
区内的地下管线或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权属单位应当督促并会同建设单位,持工程跟踪测量信息记录、竣工测量报告、测绘成果质检凭证,依法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我区内跨区县的长输管线、铁路工程、道路工程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权属单位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持工程跟踪测量信息记录、竣工测量报告,依法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六条分期建设的大型市政交通(含城市管线)项目,应按规范进行实时跟踪测量,在分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申请分期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在项目最后一期建设完毕后申请地下管线竣工核实,但应按规范进行实时跟踪测量。开发未完且前期未进行地下管线竣工验收的,应在最后一期建设完毕后按整体项目进行地下管线核实验收。
第七条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根据竣工规划核实资料同步更新区级地下管线数据库,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汇交。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未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即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管线、房地产项目中地下管线等线型工程,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依法进行查处。需要进行核实测量的,可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拒不服从规划管理、不履行相关责任的管线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权属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可对其予以通报,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建议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及时公布企业失信记录,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联动机制。规划许可环节应建立台账,便于跟踪督促;竣工规划核实环节应严格审查,未提交管线数据动态更新成果汇交凭证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竣工规划核实。
未按要求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未督促管线权属单位按要求完成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对责任部门进行督查督办。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批先建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告,并由相关责任部门按规定进行查处。
第九条地下管线数据的汇交、保管、使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地下管线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数据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区级地下管线数据库更新与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区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管线档案,相关部门不得收取查阅费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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