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全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全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快速有效处置辖区内发生的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避免和减少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城镇房屋管理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城镇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的应对工作。

1.3.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工作实行房屋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制。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1.3.4  协同应对,科学处置。充分整合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区、乡镇(街道)之间、部门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镇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城镇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正常使用并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发生或者即将可能发生倒塌、坍塌,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的险情事故。

1.5  险情事故分级

依据房屋险情的危害程度,城镇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3个级别。

级险情事故:房屋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须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级险情事故:房屋随时可能出现倒塌、坍塌险情,并可能造成人员财产损失。

级险情事故:房屋发生局部或整体倒塌、坍塌。

1.6  应急处置责任划分

1.6.1  Ⅲ级险情事故:由房屋属地乡镇(街道)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负责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区住房城乡建委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6.2  Ⅱ级险情事故:由房屋属地乡镇(街道)启动本级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和安置,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区住房城乡建委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6.3  Ⅰ级险情事故:由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2  组织机构与相关主体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在区应急总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住房工作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

成员:各乡镇(街道)、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区级各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

2.2  相关主体职责

2.2.1  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工作的落实;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紧急救援;负责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启动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级应急处置,确定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方案,贯彻落实区应急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等。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并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区指挥部决定;代表区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工作落实;研究解决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救援方案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单位上报的城镇房屋安全相关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等报告;负责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本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负责完成区指挥部和区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具体执行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及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消除辖区内各类城镇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级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协助区指挥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级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处置,开展人员疏散和后勤保障;牵头组织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区应急局:负责综合协调处置,组织协调跨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有关要求向市应急局报送信息。

3)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监控和治理;负责房屋使用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对具体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制订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指导各乡镇(街道)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

4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并做好区级配套;同时负责统筹调度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5)区公安局:负责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的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现场治安,协助组织人员疏散。

6)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参与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

7)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和心理抚慰。

8)区民政局: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协助遇难者亲属或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因灾遇难人员殡仪工作。

9)区经济信息委:统筹供电、燃气单位做好危险区域内房屋共有产权的电力、燃气管线抢修,指导房屋业主做好自有产权的电力、燃气管线抢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2.4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职责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是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结论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生房屋安全险情事故时,实际使用人应当立即避让自救,并同时向房屋属地乡镇(街道)报告。

3  预防措施

3.1  建立房屋安全监管网络

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区住房城乡建委、相关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或物业管理单位、监测人员等构成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管网络。

切实加强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对已确定的CD危房,解危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各责任单位应做好责任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监护工作。

3.2  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查、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危险房屋清册,将危险房屋的相关信息上报区政府,并通报属地乡镇(街道)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辖区在册危险房屋和高边坡、地势低洼地带等房屋的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根据危险房屋通报信息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

3.3  加强公共建筑定期检查

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文化旅游委、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国资委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建筑的安全检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局和区住房城乡建委报告。

3.4  加强施工作业、装饰装修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对施工作业、装饰装修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严格依法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保障房屋安全。

3.5  加强灾害预警防范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在汛期及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灾害天气或者地质灾害预警期间,各乡镇(街道)做好应对城镇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的准备工作,对重点区域、重点房屋应及时组织排查和消除隐患,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人员转移避险,必要时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

4  应急响应与终止

4.1  应急响应

4.1.1  Ⅲ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乡镇(街道)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级险情事故的,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级应急响应:

1)区住房城乡建委及时赶赴现场,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对涉嫌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建筑,拒绝委托鉴定的,由房屋属地乡镇(街道)代其委托鉴定。

2)区住房城乡建委在收到鉴定报告书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抄送房屋属地乡镇(街道)。

3)房屋属地乡镇(街道)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属地乡镇(街道)责令其停止使用,必要时依法代为治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

4)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时将治理情况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4.1.2  Ⅱ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级险情事故的,立即向区指挥部报告,提出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级应急响应:

1)事发地乡镇(街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实施先期处置,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各相关单位到达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管制等相关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和撤离人员安置工作。

2)区住房城乡建委立即组织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单位赶赴现场勘查检测鉴定,并根据检测鉴定结果研究制订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技术方案,指导现场抢险工作。

3)区经济信息委负责统筹供电、天然气经营企业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现场电力、天然气等,以防次生灾害发生。

4)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整理上报应急动态信息,并及时将动态信息报告区指挥部。

4.1.3  Ⅰ级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接到房屋局部或整体倒塌、坍塌的报告后,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并由区指挥部按照下列程序开展级应急响应:

1)事发地乡镇(街道)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实施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

2)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组织协调相关力量实施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在接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按照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区指挥部对事故险情有无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和评估,预判险情事故可能造成3人及以上人员伤亡时,迅速向区应急总指挥部报告,并在区应急总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工作。

4.2  响应终止

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危险因素排除后,经有关专家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分析论证,确定房屋无危险和风险后,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乡镇(街道)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区指挥部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3  信息报送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其他人发现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后,应当迅速报告事发地乡镇(街道),并在事发地乡镇(街道)的指挥下迅速疏散,事发地乡镇(街道)接到情况报告后30分钟内向区住房城乡建委报告。区住房城乡建委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报告,并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避险。

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住房城乡建委立即建立应急通讯联系,及时互通信息。

5  善后处理

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发生后,根据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分级,由区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对于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区政府牵头,根据事故原因,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督促事故责任主体积极做好善后安抚和赔偿工作。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政府牵头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建立房屋安全信息联络体系,向社会公布区房屋安全报警电话(77724585)。充分利用110报警、119火灾、122道路交通事故、120急救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本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人员通讯录。

各乡镇(街道)房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由区级各有关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及辖区内主要房屋产权单位、房管单位等构成的本级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人员通讯录。

各级应急工作通讯录中的成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更新,确保房屋安全应急信息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协调组织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技术队伍,各乡镇(街道)负责组建一支不少于10人的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队伍。

发生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时,以属地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队伍处置为主,抢险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

6.3  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乡镇(街道)应当分别建立房屋安全专项应急资金,保障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房屋安全应急检测费用可从应急资金中列支。

各乡镇(街道)要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储备,发生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后,及时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等资源,确保区指挥部有可供随时调用的专业挖掘、切割等设备以便于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全区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抢险救灾工作,紧急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6.4  紧急避险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辖区规划,利用公(廉)租房、学校、体育馆(场)、广场、人防工程等设施或者场地,统一规划,建立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紧急转移避险场所,以备用于群众紧急转移避险。

6.5  交通保障

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发生后,为确保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物资能在第一时间赶赴、运送事发现场,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开设应急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捷。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宣传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利用多种途径,多层次、多方位宣传房屋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培训

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熟悉本级预案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  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和各乡镇(街道)指挥部应不定期开展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应急演练,每年演练不得少于1次。

7.4  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房屋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有关责任。

8  责任与奖惩

房屋使用安全险情事故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单位应当参照本预案制订本级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隆区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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