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武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武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科学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应对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武隆实际,制订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市内外其他地区涉及本区,应由本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2)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区级组织指挥机构、乡镇(街道)应急机构职责。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坚持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方针。区级层面负责统筹指导,靠前组织指挥,协调调度资源;乡镇(街道)履行属地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4)协调联动、区域协同。充分发挥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建立中央在武单位、周边区县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
(5)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健全救援力量、经费物资、应急设施等保障体系,确保快速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完善应急管理配套法规、规章与制度,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指挥官科学指导应对处置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
1.3 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交通运输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中毒,以及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市场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具体事件等级标准依照相应国家级专项应急预案、国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执行。
1.4 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级、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应急预案。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其中,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基层应急预案包括乡镇(街道)综合(总体)应急预案、村(社区)应急预案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构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重庆市武隆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区应急委统筹研究制定全区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区应急委主任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
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主任由区公安局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应急救援的负责人担任。负责落实区应急委决策部署,综合协调区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总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指挥部、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总指挥部以及乡镇(街道)应急委应急管理相应工作。
2.1.2 区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区应急委下设区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指挥部、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总指挥部,分别统筹协调或组织指挥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直接指挥;统筹协调成员单位做好本行业(领域)救援力量、经费物资、科技法制、基础信息、应急设施等突发事件准备工作;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总指挥部由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单位组成。区总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区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总指挥部办公室、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指挥部办公室、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总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区应急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公安局,负责确定成员单位、制定运行规则、开展日常工作。
2.1.3 专项指挥部
在区总指挥部的领导下,设置专项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可分为常设和临时专项指挥部,具体负责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我区已建立的常设专项指挥部(负责有关突发事件处置的议事协调机构)有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抗震救灾和地质灾害防治救援指挥部、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等。
专项指挥部原则上由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长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同志担任。
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筹成员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行动;
(2)组织指挥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统筹指导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救援力量、物资装备、应急设施等准备工作;
(4)按规定及时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5)向区内相关总指挥部和市专项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及应对处置情况;
(6)按照专项预案和相关规定负责指挥协调或指导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7)承办区委、区政府、区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现场指挥部
区应急委、区相关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对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援组、秩序维护组、舆情导控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调查评估组等。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和相关预案规定确定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组组长和技术指挥官。原则上应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 基层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应确定应急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组建基层应急队伍,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主要负责先期处置、现场管控、后勤保障、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村(社区)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专门工作力量,做好本区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协调工作。
相邻地区应当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风险防控与监测
3.1.1 风险管控
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行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依法组织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登记。开展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强化普查结果应用。精准识别防控传染病疫情、生物安全等风险,加强信息报告通报。定期组织开展公共安全形势分析,必要时向社会进行通报。
3.1.2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强化数字赋能,实现信息共享共用、部门多跨融合。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应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严重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3.2.2 预警信息内容
预警信息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2.3 预警发布主体
(1)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者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同时报同级政府备案。
(2)区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Ⅳ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Ⅲ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的Ⅲ级预警信息,有升为Ⅱ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4)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统一由区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建立面向基层的预警信息传递工作机制。
3.2.4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预警信息的发布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组织人员逐户通知或针对性的通知。
3.2.5 预警行动
有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和采取的预警行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启动预案,成立指挥机构,统筹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2)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3)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4)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5)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9)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0)相邻区县发布预警后,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3.2.6 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1.1 乡镇(街道)及有关基层单位,区级部门及其有关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4.1.2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发生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区外但对我区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需按相关规定报告。
4.1.3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接报后应按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向本级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通报的信息应保持一致。下级政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时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4.1.4 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或险情,有关部门(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向区级相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或险情,乡镇(街道)在接报后3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可能发生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区政府还应向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进展,可采取多种形式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每2小时续报事件进展。
4.1.5 对涉及人员身份特殊、时段敏感、地点敏感,已经或可能形成舆论热点、引发恶意炒作的事件,不限于突发事件级别须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
4.1.6 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区级主管部门接报的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在1小时内分别向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4.1.7 电话报告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基本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内容;书面报告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
4.1.8 涉及到港澳台人员,外国人员,区属驻外派出机构、赴外(港澳台)人员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还应向区政府外办通报。
4.1.9 发生突发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人员、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4.2 先期处置
4.2.1 事发或受影响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组织本单位人员加强个人防护,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2.2 乡镇(街道)要第一时间调动应急队伍,组织人员转移疏散,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力量引导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在乡镇(街道)组织下参与突发事件具体应对工作。
4.3 分级响应
4.3.1 区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具体分级标准,由相关专项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4.3.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级别突发事件,需要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的,由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由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区级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根据需要,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指挥长,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主管部门或应急处置队伍负责人任执行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
4.3.3 Ⅱ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级别,且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由区级相关专项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分管副区长赶赴现场任指挥长,专项指挥部副指挥长和区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执行指挥。
4.3.4 Ⅰ级响应
初判突发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区长根据相关指挥部建议,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1)突发事件可能达到重大及以上级别;
(2)突发事件达到重大级别,且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
(3)需要市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由区总指挥部负责指挥,区长任总指挥,综合协调工作由区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区级主管部门负责,处置工作由区级专项指挥部负责。
发生巨灾时,区委、区政府直接组建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区领导和承担突发事件处置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综合协调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级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处置工作由专项指挥部负责。
4.3.5 对于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突发事件,区级层面可采取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精准施策,科学应对。
4.3.6 市政府决定成立应对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或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时,区级组织指挥机构应当服从其统一领导指挥,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市级层面派出工作组时,区级组织指挥机构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4 响应调整
4.4.1 对于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4.4.2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启动响应的主体充分研判后,可降低响应级别;当事态扩大,超出响应主体职责或处置能力时,及时向上一级组织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组织指挥机构提供支援或启动更高级别响应。
4.5 应急指挥
根据分级响应的规定,相关指挥部研究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方案,制定科学有效的措施,高效开展应对处置工作;统一指挥调度参与处置的救援力量和社会组织;根据处置工作需要,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装备,掌握事件进展,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区县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区委、区政府协调武警部队、中央在渝单位、其他区县等参加现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发生涉台、涉外突发事件时,区委台办、区政府外办、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应根据需要和职责分工,参与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协调处置相关涉外事务。
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部的指挥调度,积极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4.6 处置措施
4.6.1 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发生后,相关指挥部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信息获取。利用多种手段,全面掌握突发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重要信息,结合事发地人口、水利、地质、森林及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情况,开展会商研判,科学制定处置方案和战术措施。
(2)人员疏散。在会商研判基础上,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员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
(3)抢险救援。指挥调度各类应急力量参加应对处置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4)医疗救治。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5)现场管控。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及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6)秩序管控。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发生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行为。
(7)交通管控。实行现场交通管制等限行措施,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8)民生保障。及时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9)经费物资保障。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
(10)环境保护。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妥善处置事件应对所产生的废弃物。
(11)捐赠管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市场管控。加强各类物资调配,稳定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惩处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3)其他措施。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4.6.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指挥部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针对特定人群、场所、区域组织开展病原检测等筛查措施,精准确定防控对象,缩小防控范围;
(2)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临时救治和集中医学观察场所等;
(3)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4)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5)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6)对定点医院、隔离救治场所、污水处理场站、集中交易市场、冷链仓储物流设施、出现特定病例的村(社区)等重点场所、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和消毒;
(7)对饮用水及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全过程实施监管,对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食品及其外包装进行检测,对餐饮、物流、交通运输、食品生产经营等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8)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9)严格进出武人员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10)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4.6.3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指挥部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行政机关、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5)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7 紧急状态
本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有效控制,需市政府提供紧急援助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市政府支援。如需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时,由区政府按有关程序提请市政府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立即通过市通讯社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4.8 信息发布
4.8.1 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与信息发布,严格遵循“归口管理、政府发布,区别情况、分层报道,讲究方式、注重效果”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新闻报道意见和口径,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发布。
4.8.2 组织指挥机构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网上舆情变化以及到场媒体情况,确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频次。事件发生后应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原则上应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并视情况连续召开。
4.8.3 未经相关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信息。
4.9 舆论引导
网信部门统筹组织网络监测队伍开展全天候舆情监测;宣传部门会同网信、公安、主管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做好对内对外宣传、新闻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需要市委宣传部支持的,区委宣传部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宣传部报告,争取指导与支持。
4.10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区政府或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应当及时撤销,逐步停止有关应对处置措施,有序撤离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突发事件复发。
5 后期处置
5.1 恢复重建
5.1.1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损失核定,及时协调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通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供电、供气、供水、排水、交通、水利、通信等公共设施。必要时,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5.1.2 应急、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对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5.1.3 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5.1.4 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市政府支持的,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争取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5.2 社会救助
5.2.1 应急部门牵头开展事发地应急期、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相关救助工作,组织调拨救援物资,加强受灾人员救助,做好与其他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5.2.2 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捐助指导工作;区红十字会等机构开展捐赠活动,及时发布救助需求信息,接受市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捐款捐物;事发地政府组织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发放给受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员。
5.2.3 司法部门应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依法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司法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4 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医疗机构的作用,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干预治疗受灾群众的灾后心理创伤。
5.2.5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有关标准给予抚恤和补偿;对因公牺牲者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烈士评定。
5.3 保险理赔
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受灾查勘和理赔工作。相关部门及时将损失情况通报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
5.4 调查评估
5.4.1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区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应急处置评估及责任追究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时,由区政府牵头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工作。
5.4.2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5 问责奖惩
5.5.1 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有单位的人员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单位可视情给予补助,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事发地政府给予补贴。
5.5.2 对在应对处置工作中,见义勇为个人、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5.5.3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1.1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市、区县政府应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6.1.2 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市相关指挥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装备建设、技能训练。
6.1.3 武警武隆中队、民兵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区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
6.1.4 基层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街道)应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6.1.5 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有关部门(单位)要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1.6 专家和技术指挥官队伍是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力量。有关部门(单位)应分别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领域建立专家和技术指挥官队伍,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指挥官支撑作用。
6.2 财力保障
6.2.1 区政府应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应对突发事件需要。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6.2.2 完善突发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部门(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2.3 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
6.3 物资保障
6.3.1 区政府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
6.3.2 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 法制保障
6.4.1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区政府或突发事件组织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公告、通知等。
6.4.2 在突发事件发生、延续期间以及善后阶段,司法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组织律师团队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6.5 基础信息保障
网信、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林业、气象、地震、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应建立完善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的长效机制,加强基础信息应用和资源共享,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供保障。
6.6 应急设施保障
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水利、人民防空等部门应统筹安排综合应急避难场所、泄洪道等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加强监管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备及正常使用。
6.7 科技保障
6.7.1 基于数字应急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6.7.2 建立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强化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通信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传播能力。
6.7.3 区政府制订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支持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鼓励相关单位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新技术和新装备。
7 附则
(1)全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印发、备案、公布、演练、评估、修订、宣传培训和监督考核等有关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2)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编制并解释,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街道)、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隆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正)》(武隆减灾委发〔2020〕2号)同时废止。
8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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