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武隆区重大行政决策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武隆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武隆区重大行政决策事前绩效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前绩效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对拟出台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就立项必要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可行性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三条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决策执行单位是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向决策机关报送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根据最终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提出决策制定建议。
拟制定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组织事前绩效评估。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开展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据充分。事前绩效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文件作为依据。在评估过程中,应提供翔实的佐证资料,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二)科学规范。事前绩效评估应按照规范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进行。
(三)精简高效。事前绩效评估的重点是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评估过程中,应注重评估工作的效率。
(四)客观公正。事前绩效评估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基本内容。
(一)合法性。立项依据是否充分、正确,是否符合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范围,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符合相关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二)必要性。是否符合区内发展规划目标,是否存在与其他政策和项目的重复交叉,是否有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或可持续影响。
(三)合理性。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是否能够准确衡量实际工作的需要,绩效目标的产出和效益是否明确合理、细化量化。
(四)可行性。评估立项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人、财、物等基础保障条件是否具备,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不确定因素和风险。
(五)其他需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 事前绩效评估可采取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通过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调研、重点走访、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事前绩效评估步骤。
(一)准备阶段。
1. 明确评估组织。各决策执行单位应成立评估小组,确定评估工作人员和专家,明确评估责任和评估任务。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较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前绩效评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专家参与。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的,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受委托具体开展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重大行政决策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
2. 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任务后需拟定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依据和目的、评估组织和方法、评估内容与重点、必要的评估指标与标准、评估人员、评估时间及要求等。
(二)实施阶段。
资料收集与审核。全面收集与被评估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
评估组织可采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组织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评估组织在现场与非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照评估方案中的内容,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判。
第九条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和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评估专家意见和其他佐证材料。
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应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十条 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结论,决策执行单位应作出以下决定:
(一)条件成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二)调整完善后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条件不成熟,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各决策执行单位应在每年度的12月底前完成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并根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申报下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一条 各决策执行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估工作,不得引导评估组织作出预设的事实判断和评估结论。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评估失实、延误而影响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前绩效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武隆区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调整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加强对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价,提高决策的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7号)、《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后评估报告,并由决策机关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四条 决策机关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决策机关办公室负责协调后评估工作,决策执行单位为后评估单位,承担后评估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后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决策执行单位向决策机关申请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决策后评估;
(五)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在每年度的6月份对之前的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后评估工作,并在每年度的8月末将后评估报告提交决策机关审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后评估工作组。后评估单位应当成立后评估工作组,结合后评估工作实际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参加。
(二)制订后评估方案。后评估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评估程序与时间安排,以及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后评估报告。后评估报告应当记录评估的全过程,并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
(五)将后评估报告提交决策机关审定。
第十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决策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他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决策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提出改进建议。
(四)社会公众(特别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群体)对决策实施的满意度。
(五)是否达到决策目标和预期效果。
(六)作出建议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评估结论以及重要依据。
(七)决策机关或者后评估单位认为需要后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的,经决策机关研究同意后,应当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
后评估报告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区政府,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正决策的建议。
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后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后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后评估。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资质要求的,从其规定。
受委托的第三方不得将后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受委托具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重大行政决策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人员;
(二)相关人员参与后评估的时间能够得到保障;
(三)具备开展后评估工作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后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后评估等行为的,由决策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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