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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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现代环境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武隆区应对突发环境危机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武隆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结合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各项工作。

2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全区各级各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3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全区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1.4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1.5 预案衔接

《武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武隆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隆区工业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武隆区重点环境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武隆区辖区内,由武隆区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处置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1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在区政府领导下,设立重庆市武隆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收集、掌握事件有关信息,决定启动相关预案或采取措施,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向市、区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对情况,传达贯彻执行市、区有关指示、命令;发布事件有关信息。

应急工作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领导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指导应对工作;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网重庆武隆供电公司、通讯运营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职责见附件2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局,承担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工作组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置组、事故调查组和应急专家组八个工作组,负责具体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防控

各成员单位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督检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隐患。

3.2 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建立完善环境安全监测体系加强日常监测,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分析和研判有关信息。区公安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定期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发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隐患的,要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报送区政府,区政府对接收到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初步研判,根据研判结果确定是否进行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

3.3 预防

区政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风险源和风险区域的管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整改各项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登记、评估和防控工作,并根据存在的风险、隐患,完善和优化应急预案。加强对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及时发现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及时整改。督促有关企业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环境安全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器材,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预案、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要按规定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3.4 预警

3.4.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分为四级,预警信号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级,特别重大)、橙色(级,重大)、黄色(级,较大)、蓝色(级,一般)。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伤亡。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对乌江干流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4.2 预警发布

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布。蓝色和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

区生态环境局要针对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预警级别若为蓝色、黄色,向区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预警级别达到橙色、红色,报区政府同意后,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3.4.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加强环境监管,立即组织开展环境监测,适时掌握污染动态。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发布预警后,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物资的准备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4 预警调整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及时提出预警动态调整建议。发布预警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并停止采取有关措施。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时限与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应当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区生态环境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报后,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按程序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有关企业也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可能(已经)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区生态环境局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15分钟内向区政府电话报告、30分钟内向区政府书面报告。区政府在初步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4.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发现事件起,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传真、直接派人等方式。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查清有关情况立即上报,电话、书面形式均可。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的确切数据、事故原因、过程、处置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应采取书面形式报告内容包括: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3 信息发布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注重舆情分析和舆论应对工作,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事件处置创造稳定的外部环境。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安排专人调查周围群众和社会舆论动态,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其他信息公开方式,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各类媒体发布。新闻发布会人员由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和应急专家等组成,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过程、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突发环境事件受影响范围及程度、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4.4 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向区级相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等部门要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条件

当接到预警信息或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时,应立即开展应急响应。

5.2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无条件地给予协调和支援。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政府应急预案。

5.3 应急响应程序

5.3.1 级和级响应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先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行动,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相应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到达后,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5.3.2 级和级响应

由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全面负责。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负责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处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卫组、现场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按下列程序响应:

1)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开通与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及时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需要时及时请求市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3)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现场情况,根据专家意见,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

5.3.3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指挥机构应急响应

1)启动并实施应急预案,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2)协调组织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区政府提出请求。

5.3.4 街道应急响应

参照级和级响应程序,结合本街道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行动,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局报告,需要相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区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请求。

5.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迅速明确指挥机构,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立即发出指令,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指挥协调、污染处置、现场调查、信息报告、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后勤保障等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

5.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

5.4.2 现场污染处置

现场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污染控制、消除工作:

1)切断污染源:涉事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2)污染物处理: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3)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事故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科学设立警戒线;在控制泄漏源的同时,采取用水雾稀释扩散的有毒有害气体,用水幕封阻扩散的稀释源,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扩散,造成人员伤亡和大气污染。

4)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根据可能后果,及时通知下游取水口停止取水。联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对造成水污染的液体物质采取挖坑收集、挖沟引流、筑坝拦截等方法阻止污染物进入水体。对进入水体的污染物采取吸收(吸附)、中和、拦截、导流、疏浚、转移等方法处置,防止水体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区政府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区生态环境局开展污染来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5.4.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在疏散和撤离的路线上可设立指示牌,指明方向,人员不要在低洼处滞留,要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泄漏区或污染区,确保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5.4.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区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4.5 应急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协调区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支援。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部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增加监测频次和点位,按照尽量多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具体监测要求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10)执行。应急监测结合发生风险事件的各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4.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根据事件处置需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受灾群众和参加应急处置的各部门及社会工作人员提供后勤服务、饮水供应、生活保障、食宿安排、车辆保障、救援物资配送等。

5.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5.4.8 应急扩大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力量。区政府组织实施处置后仍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有可能上升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积极协助、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5 响应终止

5.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指标已降至规定限值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根据环境应急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终止,下达终止指令。

满足上述条件时,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5.2 应急终止程序

针对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意见,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在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由事故发生地街道牵头,相关单位协调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应急人员接到应急状态解除通知,清理好应急物资,撤离事件现场。

针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故现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其他单位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5.3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领导机构应根据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同时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查找事故原因,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和相关药品的保质情况,使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由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牵头,主要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补偿;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对受灾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评价,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对事件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基本知识宣传,努力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等。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对事件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污染场地的清理、废物的处理、后续影响的监测、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同时鼓励企业、居民积极参与各类安全保险,协调保险企业,拓展保险业务,增加险种,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建立突发事件保险机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保险企业详细核实损失情况,对确属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在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保险合同,办理保险理赔。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事件类型确定事件调查责任部门并成立事件调查组。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由区政府负责调查,国家法律规定的除外。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按照《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开展。

事件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事件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写出事件调查报告,及时总结事件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事件调查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事件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影响范围、事件发生初步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处置过程中动用的应急资源;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等。

6.3 事件通报

1)向上级事故调查组的汇报。事故现场调查组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如实向上级事故调查组汇报,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上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2)向有关部门的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责成有关部门,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3)向新闻单位的通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核实后,事故调查责任部门应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报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由其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有关情况。

6.4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区政府或其指定部门牵头督促涉事企业或相关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最终将通过审核评估的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并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开。评估结论是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5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需要区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提出请求,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恢复重建计划,提出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实施。事发地街道及时向区政府汇报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恢复重建计划、措施,积极争取市、国家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街道提供人力、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修复被损坏的基础设施,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帮助相关单位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区政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区生态环境局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重点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处置的素质和能力,事故发生后,能作为事故先期处置的指挥、协调、监测应急队伍;同时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保障事故处置的技术支持并根据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次生环境事件的现场监测,提供环境质量和污染变化的预测预警等技术保障工作。

7.2 财力保障

区财政局要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妥善安排,确保应急需要。区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和处置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7.3 物资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及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现有应急处置、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快速机动应急处置及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必要的防护服、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能力,确保环境污染事件能有序应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环境保护应急设施,做好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物资储备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区生态环境局应建立全区企业应急物资清单,明确应急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名称、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基本信息。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区级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体系,加强对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和装备能够及时供应。

7.4 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区经济信息委负责保障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参与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系人,均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

区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5 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区内有关环境专家开展环境安全领域科研活动,加强环境安全预防、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不断改进技术装备,根据环境处置工作的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和预警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充分发挥区环境应急专家库专家队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依据。

8监督管理

8.1 应急预案演练

区政府牵头组织区生态环境局及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要求,每年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战演练。重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企业、危废经营单位实时组织开展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防范和处置能力。各部门单位企业通过演习,练指挥、练协同、练技术、练战法,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检验应急程序的科学性、指挥体制的合理性、应急组织的整体性、系统对接的协调性,以及某些重大应急技术的实用性,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

8.2 宣教培训

环境安全宣传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电话;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宣传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广泛参与和积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相关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成为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业人才。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下列情况应适时修订:(1)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区级各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化时;(2)较大、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后需要进行修订的。

本预案经内部评审、外部专家评审并修改完善后报批,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略)

2. 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职责(略)

      3.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职责(略)

4.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略)

5. 各单位、乡镇街道应急联系表(略)

6. 区应急专家库名单(略)

           7. 区应急资源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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