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武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武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水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武隆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隆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供水危机、供水水质被侵害,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因素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护岸垮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
1.5 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IV级)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重庆市武隆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及重庆市武隆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重庆市武隆区自然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的综合协调下,在市防指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区重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区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乡镇(街道)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设立相应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指指导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乡镇(街道)的防汛抗旱工作。
2.3 其他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确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区防指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专项应对指挥机构
当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或发生重大以上灾险情,区防指成立专项应对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专项应对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有关领导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疗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见附件2)。
3 预防、预警
3.1 风险源识别
各级防汛抗旱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部门应将重要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区防办,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区防办。
3.2.2 工程信息
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泵站等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本级防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当出现险情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乡镇(街道)和基层组织发出预警,同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每24小时上报1次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大(二)型和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的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按程序及时上报。
3.2.3 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灾险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及时核实灾险情,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区防办。区防办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区委、区政府和市防办。
洪涝灾害每24小时须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特别重大、重大灾害每2小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干旱灾害至少每10日报告1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3 预防准备
3.3.1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领导变化情况,在汛前落实党政领导“双值班”和“分片包干责任制”,完成指挥机构人员的调整。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
3.3.2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3.3.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3.3.4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和救援救灾物资。
3.3.5督查检查。按照乡镇(街道)自查、区级督查的原则,对防汛抗旱工作开展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3.4信息上报流程示意图
3.5 预警分级
预警共划分为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渍涝灾害预警、工程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等六类。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见附件1)。
3.6 预警发布与解除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防指发布,紧急情况下,可由区防指发布并向市防指报备;Ⅲ、Ⅳ级预警信息由区防指发布。区防指发布的Ⅲ、Ⅳ级预警信息,有升级为Ⅱ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防指,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防指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发布机构或部门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7 预警行动
3.7.1 会商研判:Ⅲ级预警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Ⅳ级预警由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Ⅲ、Ⅳ级预警有升为Ⅱ级以上趋势的会商研判,由区防指指挥长或授权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
3.7.2 区防指行动: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提前调度物资、队伍,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区防办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3.7.3 区防指成员单位行动:气象、水文等部门应加密监测频次,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提前采取措施,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到位。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做好启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准备。
3.7.4 乡镇(街道)行动:根据权限对本辖区预警对象发布预警信息;党政主要领导到位指挥,全员到岗,加强值班值守;加强隐患排查,对辖区危险路段、下穿道、山洪灾害风险点、地灾隐患点、漫水桥等危险区域安排专人值守,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组织撤离转移;一旦出现灾险情,应急队伍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援;落实受灾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明确专人收集信息上报。
3.8 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见附件1)。
4.2 先期处置
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村民小组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开展自救互救,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4.3 启动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指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并报常务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及时报区政府和市防指。
4.4 响应措施
4.4.1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区政府宣布全区进入防汛抗旱紧急期。由区长统一指挥,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洪旱灾害损失。
(1)成立专项应对指挥机构。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水利局局长、事发地乡镇(街道)以及抢险救援队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成立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
(2)组织会商研判。专项应对指挥机构指挥长在区应急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坐镇指挥,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宣传、网信、教育、经济信息、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大数据、应急、规划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靠前指挥。按照专项应对指挥部安排,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防汛抗旱分片包干联系乡镇〔街道〕区领导或专项应对指挥部安排的其他领导)率队(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成立的现场指挥部要加强与专项指挥部和市防指对接协调,做好相应准备和保障,待市级指挥部进驻后,移交指挥权。
(4)加强值班值守。抽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规划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区防办联合值守、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指挥,班子成员及全体工作人员全部到岗。
(5)组织疏散转移。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组织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6)实施现场管控。水利部门负责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公安部门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对危险路段、公路、桥梁、隧道、下穿道、山洪灾害风险点、漫水桥、低洼地带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并对危险区域实施警戒,除救援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交通部门负责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必要时,可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7)开展抢险救援。依法调集、征用相关应急抢险物资,调度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当灾险情超出处置能力时,请求市政府、市防指给予指导和专家、市级队伍、驻渝部队、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支援。必要时商请区外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
(8)妥善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受灾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9)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有关乡镇(街道)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专项应对指挥部组织新闻报道和媒体接待,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网信部门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指挥部授权不得发布相关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
(10)采取其他有必要的措施。
4.4.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区政府或者授权区防指宣布全区进入防汛抗旱紧急期。区防指指挥长统一指挥,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将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洪旱灾害损失。
(1)成立专项应对指挥机构。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任指挥长,区防指副指挥长、区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以及抢险救援队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明确各工作组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成立专家组,明确专家组组长。
(2)组织会商研判。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在应急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坐镇指挥,组织有关乡镇(街道),宣传、网信、教育、经济信息、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大数据、应急、规划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靠前指挥。按照专项应对指挥部安排,区防指副指挥长(防汛抗旱分片包干联系乡镇〔街道〕区领导或专项应对指挥部安排的其他领导)率队(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负责现场指挥,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应服从事件专项应对指挥部指挥,并在市指导组的协助下开展救援工作。
(4)加强值班值守。抽调水利、气象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区防办联合值守、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明确专人收集、上报信息。
(5)组织疏散转移。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组织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6)实施现场管控。水利部门负责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公安部门负责实施交通管制,对危险路段、公路、桥梁、隧道、下穿道、山洪灾害风险点、漫水桥、低洼地带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并对危险区域实施警戒,除救援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交通部门负责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必要时,可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7)开展抢险救援。依法调集、征用相关应急抢险物资,调度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当灾险情超出处置能力时,请求市政府、市防指给予指导和专家、市级队伍、驻渝部队、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支援。必要时商请区外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
(8)妥善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受灾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9)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有关乡镇(街道)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专项应对指挥部组织新闻报道和媒体接待,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网信部门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指挥部授权不得发布相关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
(10)采取其他有必要的措施。
4.4.3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区防指副指挥长在区防办坐镇指挥,组织有关乡镇(街道),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气象等部门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2)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视情况向有关乡镇(街道)派出工作组,由区防指成员单位领导任组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赶赴有关乡镇(街道)检查、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3)加强监测预警。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加密监测频次,做好气象、水情信息监测报送、预警工作。
(4)加强值班值守。区防办增加1名值班人员,严密关注雨情、水情、工情,明确专人收集、上报信息。
(5)实施现场管控。有关乡镇(街道)、区级部门第一时间组织疏散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水利部门实施水量调度;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并对危险区域实施警戒,除救援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交通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必要时,可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6)及时开展抢险救援。调度救援队伍对被困人员开展救援行动,排除险情;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严禁发生次生灾害。
(7)及时上报信息。及时收集、核实、汇总上报灾情动态。
4.4.4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组织会商研判。区防指副指挥长在区防办坐镇指挥,组织有关乡镇(街道),教育、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委、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气象等部门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2)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视情况向有关乡镇(街道)派出工作组,由区防指成员单位领导任组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赶赴有关乡镇(街道)检查、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3)加强监测预警。气象、水文等部门要加密监测频次,做好气象、水情信息监测报送、预警工作。
(4)加强值班值守。区防办落实专职人员,及时收集汇总有关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
(5)实施现场管控。有关乡镇(街道)、部门第一时间组织疏散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水利部门实施水量调度;公安部门、交通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控;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必要时,可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6)及时开展抢险救援。调度救援队伍对被困人员开展救援行动,排除险情;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严禁发生次生灾害。
(7)及时上报信息。及时收集、核实、汇总上报灾险情动态。
4.5 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宣布启动响应的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宣布启动响应的组织机构宣布响应终止。上级组织机构可以调整下级组织机构的响应。
4.6 后期处置
4.6.1 恢复重建
水旱灾害发生后,对转移安置的受灾人员,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落实转移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应急部门要及时统计受灾情况,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灾区外环境消杀防疫工作,防止洪涝灾害过后传染病疫情暴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6.2 社会救助
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发生后,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其他慈善组织可依法有序组织开展慈善捐赠活动;应急部门可直接接受社会捐赠,并加强对非定向捐赠款物的统筹使用,确保捐赠资金和物资及时安排发放给受水旱灾害影响的群众;民政部门负责慈善捐赠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4.6.3 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6.4 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4.6.5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授权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5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5.2 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3 队伍物资保障
应急部门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足量、科学储备物资装备,充实区级、乡镇(街道)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易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
5.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做好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公安部门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5.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5.6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7 治安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公安部门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8 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9 社会动员保障
由区防汛抗旱机构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5.10 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防汛抗旱系统、自动化监测系统、防汛抗旱专家库及防汛抗旱科研成果,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组建区防汛抗旱专家库,接受区防汛抗旱机构统一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区应急管理专家防汛抗旱组成员名单见附件3)
5.11 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现有条件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就医。
6 培训与演练
全区各级防汛抗旱机构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演练培训,1—2年举行1次多部门联合的综合应急演练;洪旱灾害易发区域(市级防洪薄弱点)所在地乡镇(街道)结合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针对性地进行演练;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综合性应急演练;专业救援队伍每年针对当地易发灾害和险情进行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或处置方案,并报区防办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武隆区减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武隆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武隆减灾委发〔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水旱灾害分级标准(略)
2.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略)
3. 区应急管理专家防汛抗旱组成员名单(略)
4. 预警、响应工作卡(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武隆区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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