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武隆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区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隆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区级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编纂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志、乡镇(街道)志等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地方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修志为用的原则。
第五条 地方志工作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研究制定地方志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区域内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制定地方志工作制度,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编纂地方志,初审或者审查验收地方志书;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和旧志整理工作,搜集、管护本行政区域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地方志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及规范化管理;组织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推动地方志相关理论研究及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财政、保密、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方志工作。
第七条 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按照年度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第八条 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根据重庆市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工作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编纂地方志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地方志由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编纂规划,报区政府和市地方志工作机构批准后,组织开展编纂;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合格后,由区政府上报,由市政府批准公开出版,并报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二)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综合年鉴由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编纂规划,报区政府和市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开展编纂;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合格,由区政府批准公开出版,并报市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三)以武隆区冠名的乡镇志、部门志、村志等各类志书、年鉴等,由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编纂规划;各编纂单位在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组织编纂;经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合格后,报区政府批准公开出版。
第九条 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由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全区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二)涉及军事内容的,应当遵守中央军委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三)涉及少数民族的,应当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包含民族歧视、地域歧视的内容;
(四)涉及宗教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记述宗教有关内容;
(五)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或者其他人格权益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并掌握地方志编纂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区志、年鉴专职编纂人员;各编纂单位应选派熟悉修志业务的人员担任,并报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相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和承编单位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建立全区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 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通过审查验收,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并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审查验收地方志书,应当组织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编纂要求,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文稿,由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移交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四条 以区内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编纂(评审)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评审、校对的人员支付稿酬或者报酬。
第十五条 区地方志工作机构通过建设方志馆、地情资料库等方式,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逐步建立数字方志馆、地方志全文数据库,完善地方志资源公共数据共享平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摘抄地方志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捐赠地情文献,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区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所藏资料的优先使用权。
第十六条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新闻出版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九条 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承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开展资料征集工作;
(二)拒绝承担或者无故拖延地方志编纂报送任务;
(三)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
(四)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
(五)编纂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实物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未依法移交或者擅自出租、出让、转借。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7〕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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