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制定背景有以下三点:一是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地方志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文化基础事业,作为国家发展的大事来抓。1941年,毛泽东同志亲自起草《中共中央关于调查研究的决定》,要求收集县志、府志、省志、家谱,加以研究。1956年,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十二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方案》提出“编写新的地方志”。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对高质量做好地方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区委、区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党对地方志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顶层设计,夯实基础设施,为全区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根基。二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国家要求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地方志工作进行规范和保障。2006 年5月,国务院令第467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地方志事务的职责,地方志工作有了重要的法律保障。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正式提出“依法治志”,标志着地方志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为全国各地依法开展地方志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2023年1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第356号令),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三是我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实际的需要。近年来,我区地方志事业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果,率先在全市出台《武隆区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完成《武隆县志(1996—2016)》公开出版,《武隆年鉴》创刊并实现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其中2018年卷、2019年卷、2020年卷先后获得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年鉴类)三等、一等、特等年鉴,启动武隆区地方志系列丛书工程,累计公开出版部门志、乡镇志18部,编纂出版《武隆区情概览》,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资政参考和智力支持,在传承文明、服务发展、提高人民文化自信等方面做出贡献。
制定依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重庆市地方志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等相关规定。
二、目的意义
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全区地方志工作的组织、管理,不断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制定出台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势在必行,恰逢其时。制定本办法,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区,把全区地方志事业纳入法治轨道,由法推进、依法管理、靠法保障;有利于全区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地方志工作中的职责,理顺地方志工作行政主体与有关方面的关系,为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的作用,规范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全区地方志服务于经济、政治、社会各方面。
三、主要内容
《地方志办法(修订稿)》共二十条,明确地方志的范畴、工作原则、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同时对地方志编纂人员、地方志资料的收集管理提出要求,规定地方志的编纂、出版、验收程序及其要求,表彰、奖励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置等。
(一)明确地方志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志,包括区级部门、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编纂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志、街道(乡镇)志等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二)明确“区志编纂委员会”“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职责。如“第六条 区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统筹全区地方志编修的部署安排和监督检查,召开编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修志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修志规划、方案和区志纲目,审查区志送审稿,协调解决修志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等”;
(三)规定区志、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周期、编纂主体及要求。区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区综合年鉴按照年度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区地方志书、区综合年鉴由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全区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四)规范地方志编纂、出版、验收程序。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重庆市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工作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等内容;
(五)明确地方志编纂人员业务资格及使用方式。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区志、年鉴专职编纂人员;各编纂单位应选派熟悉修志业务的人员担任,并报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查;
(六)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置程序和措施。
四、注意事项
(一)为什么以本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只能由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是意识形态的重要方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我国,地方志由官方组织编修是一项传统。从地方志的发展脉络来看,其早期形态,如《越绝书》《华阳国志》等,既有官修,也有私人修撰。但自隋文帝明令禁止私人编史书起,从唐代的《元和郡县图志》,到宋代形成成熟的地方志,再到元明清时期中央和地方政府大规模组织编修地方志,志书官修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可以说,地方志是典型的“官书”,它的编纂形式是“官方主持,官方组织、官方审定”,其资料的来源绝大多数来自于官方,其内容体现了官方意志。在当代,编修地方志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文化发展方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真正做到“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修志”。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八条明确:“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据此,以本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如《武隆县志》《武隆年鉴》等地方志书,都必须由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在此之外的志书,其编纂工作也要接受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
(二)地方志为何必须公开出版,可以内部出版吗?
公开出版物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机构审定出版作品内容、并能向社会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有相应的出版书号。相对于“内部出版”,公开出版物的出版流程更为复杂,对书稿的质量要求也更高。地方志书是传承中华文明、发掘历史智慧的重要载体,只有面向社会公开出版,才能充分发挥存史、资治、教化的重要功能作用。
过去,在全国各地修志实践中,也有通过内部资料的方式进行出版的地方志书。然而,不经过公开出版流程,导致志书编修质量参差不齐,严重损害地方志书的可靠性、权威性。因此,《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2020年,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印刷复制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2号),要求“编印单位要严格履行内部资料内容把关主体责任,对所编印的内容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编印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材料、画册、文集、学报、年鉴、地方志等应由出版单位出版的作品。”重庆市委宣传部明确要求,不再批准地方志“内部出版”准印号,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全部要求公开出版。
(三)地方志的编纂周期是多长?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区志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区综合年鉴按照年度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周期不同。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首次将地方志书的编纂周期定为20年。《地方志工作条例》明确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既能及时记录时代变化、服务时代发展,又有利于保证修志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区已顺利完成第一轮、第二轮县志编修工作,第三轮地方志的编修时限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实施。年鉴编纂周期为一年,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每年组织编纂,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五、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
六、时限
本办法自2023年4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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