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武隆区政府于2021年8月3日印发了《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武隆府发〔2021〕4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的通知》(武隆府发〔2020〕9号)与《实施方案》不一致的地方以《实施方案》为准。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实施方案》,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一)编制背景及过程
白马航电枢纽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规划是按2016年3季度价格水平编制的,根据《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水电工程项目开工年与概算编制年相隔两年及以上时,应根据开工年的政策和价格水平重新编制和报批”,经与各参建方协商并请示市水利局和武隆区政府,同意按2020年4季度价格水平,对房屋相关部分进行调差,同时,结合移民反映的情况,对部分补偿方式进行调整,包括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区别补偿房屋,对房屋装修进行分档补助,将基础设施补助按房屋面积计算等。
为了确保制订的《实施方案》具有可行性,武隆区水利局向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咨询了解了项目周边国有土地房屋评估补偿情况,参考南川金佛山水库移民搬迁安置经验,邀请市水利局安置处从全市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层面把关,结合《武隆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多次组织区规资局、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白马镇对各项补偿标准反复研讨论证,形成了《实施方案》初稿。2021年7月12日,胡珍强常务副区长、陈清松副区长又组织区发改委、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规资局、区城乡建委以及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对本方案进行了审查,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报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形成了“送审稿”上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
经2021年7月19日武隆区人民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8月3日正式印发了《实施方案》。
(二)编制依据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
2.市政府2021年5月19日发布的《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
3.《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
4.《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 5064-2007)。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则、征地补偿、征地人员安置、房屋搬迁安置、其它补偿补助和附则共6章37条。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阐述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适用对象以及参建各方职责等。
(二)第二章征地补偿。明确了征地范围、补偿依据以及补偿标准。
(三)第三章征地人员安置。明确了土地被征收后的人员生产安置方式、生产安置人口如何界定、养老保险指标如何落实以及参保缴费相关流程等。
(四)第四章房屋搬迁安置
1. 第14条至16条明确了房屋搬迁范围和补偿依据;
2. 第17条明确了房屋搬迁安置的三种方式,即货币安置、统建还房安置、农村自建房安置;
3. 第18条明确了房屋搬迁安置人口如何认定;
4. 第19条明确了住房安置补助费享受对象及补助标准,补助标准按每人30平方米计算(凤山街道、芙蓉街道6300元/平方米,白马镇、羊角街道、江口镇3200元/平方米);
5. 第20条明确了每种房屋安置方式对应的补偿标准及统建还房政策。
6. 第21、22条明确了房屋装修分档补助标准、商业门面按正房补偿方式和标准进行补偿。
(五)第五章其他补偿补助。明确了房前屋后零星树木、坟墓搬迁、未建房宅基地、企事业单位及专项设施迁(复)建等补偿补助标准,同时,还明确了房屋搬迁补助、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建房困难补助以及搬迁奖励等标准。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房屋重置价已包含基础设施补助费,还建房建安造价的确定,不予补偿对象及本方案施行时间等内容。
三、关于《实施方案》的相关说明
本实施方案只针对规划中采取重置价补偿的部分项目进行了调差,未对直接定价的部分项目作调整。
(一)明确职能职责
《实施方案》明确了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协调指挥部征地拆迁移民安置办公室负责移民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移民搬迁的组织实施,涉及的其他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移民相关工作。
(二)征地补偿
征收征用土地补偿仍按《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政策的通知》(武隆府发〔2020〕9号)执行。
(三)生产安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园地、鱼塘地属于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征收此类土地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生产安置。《实施方案》明确了生产安置的方式、安置人员的范围、安置对象数量计算方法、具体安置人员的确定方式、养老保险安置人员参保费用的缴纳标准和方式。
(四)房屋安置补偿
1.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分别确定了重置补偿价格(附件2),将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费一并纳入重置补偿价格计算,不再列为单独补偿项目。
2.搬迁安置人口指因白马航电枢纽项目建设需要搬迁房屋的人员,《实施方案》明确了搬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条件。
3.对住房安置补助单价进行调整,调整后为凤山街道、芙蓉街道6300元/平方米,白马镇、羊角街道、江口镇3200元/平方米,享受对象为本项目建设参加养老保险安置的人员。
4.选择货币销号安置和农村宅基地分散自建房安置的,对其正房按重置价上浮50%补偿;进集镇统建还房安置的,按原拆迁正房面积“拆一还一”,还建房屋按国有土地房屋砖混结构重置补偿单价与原拆迁正房补偿单价计算结构价差,多退少补。同时,对还建房屋超过或不足原拆迁正房面积部分的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
5.享受了住房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其个人均摊的正房面积均按其土地性质和结构对应的重置补偿单价进行补偿,不再上浮50%。
6.商业门面房安置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或进集镇统建还商业门面房安置,选择进集镇统建还商业门面房的,每年按该商业门面房补偿费用的6%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7.正房及商业门面房房屋装修分三档进行补助,偏房、附属房等一律不予装修补助。
根据《重庆乌江白马航电枢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原羊角场镇已避险搬迁安置的居民不在本次搬迁安置范围内。
(五)其他补偿补助
1.结合搬迁实际情况,对房屋搬迁安置人口不足2人和有房无搬迁安置人口的搬迁户计列了3000元/户的搬迁费。
2.明确了不同房屋搬迁安置方式的过渡期,同时,考虑到临时过渡实际需要,对搬迁安置人口不足2人的搬迁户,适当上浮临时过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每户400元/月给予补助。
3.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搬迁补助费的发放,在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前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实物指标复核时仍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搬迁补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