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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隆区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5-18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质量工作,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企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和以质取胜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纳税关系在我区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机构。同一品牌同一年度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等级称号的,以最高等级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内,只奖励一次。

三、核心举措

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企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和以质取胜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修订的背景

自2018年启动实施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扶持以来,我区对列入《武隆区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共155家予以了兑现奖励扶持,有力地促进了我区质量品牌发展,落实了政府对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予以奖励的政策。

近年来,由于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品牌评定发生了一些变化,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亟须对《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我局牵头对现行的《办法》(武隆府办发〔2018〕79号)进行了修订。

五、修订依据及过程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停止“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2019〕8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9〕26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重庆市文化旅游委员会关于支持旅游饭店品牌发展创建引领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渝文旅发〔2020〕202号)。通过梳理、归纳,征求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召开专题会议征求意见,区质量提升领导小组例会讨论,送区司法局进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武隆区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修订稿)。2021年5月10日,经区政府第1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六、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由原来的10条修改为9条。

(一)将上位法依据进行了调整,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由区质量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

(三)删除了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奖励;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的企业的奖励;以及在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活动中,未创建成功给予工作经费补助等内容。

(四)根据修改后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细化了对企业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项目奖的奖励。

(五)调整了对企业“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获得国内商标注册”,“ 获得鲁班奖”,“获得巴渝杯优质工程奖”,“星级旅游酒店”,以及“重庆市老字号”等品牌项目的奖励额度。

(六)对部分条款的文字表述进行适当修订。

七、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原版

修订版

备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质量工作,鼓励广大企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和以质取胜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质量工作,鼓励广大企业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和以质取胜战略,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工作,由区质量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区质量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工作,由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区财政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200万元;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项奖励组织者50万元。

(二)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100万元;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20万元;复评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重庆知名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复评获得“重庆知名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武隆区区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武隆区区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15万元。

(三)对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重庆市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的,奖励3万元;获得重庆市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重庆市质量信得过班组的企业,奖励2万元;获得重庆市用户“三满意”(满意企业、满意产品、满意服务)的企业,奖励3万元;获得重庆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奖励3万元。

(四)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重庆市产品标准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获得“国家级、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区等)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六)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分别奖励或扶持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或社会团体,分别奖励或扶持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七)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续展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产品再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4万元;获得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

(八)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每件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30万元;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0.2万元;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给予实际支出费用70%的补助。

(九)对获得鲁班奖的项目,奖励50万元;获得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获得詹天佑土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获得大禹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

(十)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A、AAAA级景区,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酒店,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一)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1万元。

(十二)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重庆市老字号”的企业,奖励10万元;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中华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业,分别奖励0.5万元;在市级比赛中获得市级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业,分别奖励0.2万元。

第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区财政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0万元;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20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项奖励组织者50万元。

(二)对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奖励50万元;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提名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

(三)对获得全国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信得过班组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优秀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重庆市优秀质量管理(QC)小组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四)对作为主要单位完成并申报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项目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组织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个人奖(分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和优秀青年奖)的人员,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证书的企业,奖励0.5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级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承担国家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验收评估合格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六)无修改。

(七)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3万元;获得绿色食品续展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有机产品再认证并规范使用标识的企业,每项奖励4万元;获得有机农业示范基地的,奖励10万元;获得重庆市名牌农产品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的申报单位,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申报单位,每项奖励10万元;规范实施农产品全程质量控制技术的企业,奖励1万元。

(八)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利人,每件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30万元;获得国内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0.1万元,同一商标权利人获得国内商标注册奖励最多不超过5件;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给予实际支出费用70%的补助。

对同一地理标志权利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相同或相似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对同一商标既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又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不予重复奖励。

(九)项。对获得鲁班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获得詹天佑土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30万元;获得大禹奖的项目,奖励20万元;获得巴渝杯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奖励10万元。

(十)项。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A、AAAA级景区,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酒店,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十一)项。对新评定的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比照《武隆区乡村旅游经营户等级划分与评定细则(试行)》(武隆文旅委发〔2019〕60号),对验收评定达到四、五星级的乡村旅游经营户的规定予以奖励。

(十二)项。对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重庆市老字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在国家级比赛中获得中华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业,分别奖励0.5万元;在市级比赛中获得市级名宴、名菜、名小吃的企业,分别奖励0.2万元。


第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获奖条件的产品、企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并向管理推荐申报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由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初审后,报区质量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质监局)汇总。经区质量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兑现奖励。

第四条  奖励申报程序。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获奖条件的产品、企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并向管理推荐申报的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由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汇总初审后,报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汇总。经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复审并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兑现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属于农业产业的,奖励资金从区级特色效益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属于民营企业的,奖励资金从民营企业发展区县切块资金中安排;属于旅游产业的,奖励资金从区级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属于商务流通产业的,奖励资金从区级财政预算的专项商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以上资金均不能覆盖的,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解决。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属于农业产业的,奖励资金从区级农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属于民营企业的,奖励资金从民营企业发展区县切块资金中安排;属于旅游产业的,奖励资金从区级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属于商务流通产业的,奖励资金从区级财政预算的专项商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以上资金均不能覆盖的,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解决。


第六条  在创建国家级、市级质量品牌活动中,对已经正式启动申报程序却未创建成功的组织,经行业主管部门核批,对其创建工作予以扶持,并补助工作经费。其中:申报评定国家AAAAA级景区、中国质量奖、国家级知名品牌(含示范区)和中国驰名商标的,补助工作经费5万元;申报其他国家级的,补助工作经费3万元;申报市级的,补助工作经费2万元。凡奖励金额标准低于补助工作经费的项目,不在本条范围内。

删除此条


第七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纳税关系在我区的企业、行业协会和其他机构。同一品牌同一年度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等级称号的,以最高等级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品牌在有效期内,只奖励一次。

调整为第六条,无修改。


第八条在获奖有效期内,被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机构)撤销本办法所列奖项的获奖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相应奖励并收回奖金。

调整为第七条。在获奖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和单位(机构)撤销本办法所列奖项的获奖企业、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相应奖励并收回奖金。


第九条  未纳入本办法列举内容,由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按照相应对等级别奖励。需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检验检测,由区质量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同等奖励或扶持。

调整为第八条。  未纳入本办法列举内容,由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市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认定的,按照相应对等级别奖励。需由政府购买服务的检验检测,由区质量提升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予以同等奖励或扶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7〕147号)同时废止。

调整为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8〕79号)同时废止。


政策原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品牌培育和质量提升奖励 扶持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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