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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4-15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各地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明确“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5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明确该项政策的执行时限为2020年3月至12月

二、该项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落实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0元/月。失业补助金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从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三)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三、该项政策的主要特点或亮点是什么?

1.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0元/月。

3.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该项政策受惠或涉及的群体(人员)有哪些?

失业人员

五、什么时候开始经办?

文件下发之日起

六、如何经办?

失业人员向相应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领取。

七、提示群众需要注意的事项及问题(涉及该项政策相关内容)

(一)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二)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从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各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政策原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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