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一)单位参保。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外籍人员中签订了互免协议的除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为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2006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非编制内临时人员。
(二)个人参保。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企业失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农村户口的应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年满16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申请参保时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本市城镇户口等有关资料到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一)单位参保:由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单位)申报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佣的雇工,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雇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与企业职工相同。
(二)个人参保: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原则上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缴费比例为20%。
三、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企业(单位)参保职工和个人参保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终生不变的个人账户。 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从参保之月起,按其缴费工资的8%建立个人账户。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一)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单位)的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年满55周岁;其中,从事特殊工种并符合相关条件,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的,可办理退休。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个人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无视同缴费年限的,年满55周岁。
(三)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实际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及其以上。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得为且无视为缴费年限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及其他个人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基本保险费。2、累计缴费年限15年及其以上。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五、退休(职)待遇如何计算
(一)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0。
(二)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2011年1月1日及其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计发调节金)组成。 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