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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的解读

日期:2020-11-10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市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随后又以工作通知〔2019〕2667号对如何贯彻落实“1+4+9”系列文件提出工作要求。工作通知要求全面清理不符合“1+4+9”系列文件的现行制度,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1+4+9”文件的,应予废止;个别条款与“1+4+9”文件不一致的,应当修订。我区于2017年7月11日出台的《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7〕95号)主要内容有与“1+4+9”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为了使我区招投标工作符合“1+4+9”系列文件的相关规定,区政务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该文稿通过座谈会和书面形式2次征集相关部门意见,并于2020年5月18日经武隆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第1次工作会议原则同意,修改后报区深改委审定;2020年5月21日经武隆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原则同意,要求修改完善后,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会议强调,招投标方案的初审由区政务办负责,审定及变更必须由区政府认定。要加强国有项目工程的财政评审,招标人确定最高限价不能超过财政评审限价。项目实施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是正式员工,具有项目经理相应资质,中途不得调整,防止反复发包。必须按中标价格签订书面合同,严格追究擅自增加价格签字人员的责任。要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管,严禁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同一个人交几个公司招投标书等围标情况。严格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严防“内鬼”,确保招投标全过程公平公正。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1. 明确主体责任。对招投标领域的监管职责进行明确,避免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2. 规范具体行为。从项目办理招标方案,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文件的编制、备案、检查,招投标过程监管,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管理,合同签订及变更,信息报送等方面进行明确,使各环节具体操作符合“1+4+9”系列文件的规定。

3. 强调信息公开。招投标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之前是区发展改革委,现为区政务办。由于之前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原因,该项工作开展出现脱节,现对该项工作进行再强调。

4. 强化投诉处理。畅通投诉渠道,严格依法处理投诉。

5. 强调执法检查。对招标投标环节和合同履约环节主要针对什么问题开展执法,主要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执法进行强调。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行业主管部门:指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林业局等部门。

  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报价最低者中标的一种评标方法。

 低价风险担保: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并明确担保方式和扣减担保金额的情形。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1-3倍,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拟中标人拒不提供或者不按时提供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不履约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低价风险担保金额。

  四、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主要变更内容

 1. 监管体制。由以前区发展改革委综合监管,各行业分散监管变更为由区政务办集中统一监管。

2. 招标方案办理。由以前区发展改革委办理招标方案核准,变更为区政务办办理,办理程序也本着方便招标人办理进行了优化。

3. 代理机构管理。新通知不再对代理机构实行备案制管理。代理机构的选取和管理严格执行《重庆市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4. 失信惩戒。新通知对失信惩戒的内容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准,不再另行制定惩戒措施。

(二)主要删减内容

1. 非必须招标项目。新通知取消对限额以下非必须招标项目的相关内容,非必须招标项目已由《重庆市武隆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我区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工作的通知》(武隆招投标组发〔2020〕1号)进行规范。

2. 招标文件会审。取消了由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文件会审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对国有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明确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的法律主体责任,不再由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会审。取消理由:一是不利于落实项目法人主体责任制;二是不利于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增加会审、审核环节属于渝公管〔2019〕22号文件的清理整治内容。

(三)主要增加内容

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新通知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其配套的低价风险担保的运用规则进行了明确。

2. 信用结果应用。信用管理及结果应用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制定信用结果应用措施。

3. 招标文件备案。新通知根据市公管局对招标文件备案工作的要求拟定了相关内容。

4. 招标文件检查。由于取消了关于招标文件会审的提法,为了更好地把握招标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增加了招标文件检查相关内容。

5. 项目管理人员变更。为了更好地应对资质挂靠、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从限制项目管理人员变更入手,增加了相关内容。

6. 投诉处理。为了更好地解决投诉中相关问题,增加了公示投诉处理依据、主动处理受理要件不全的投诉、不得恶意虚假投诉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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