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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通报汇编 (二)

日期:2021-09-18

 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武隆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9


前 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第二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于八月下旬全面启动。组建7个督察组分别对吉林、山东、湖北、广东、四川5个省,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两家中央企业开展为期约1个月的督察进驻工作督察组深入一线、深入现场,查实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核实了一批不作为、慢作为,不担当、不碰硬,甚至敷衍应对、弄虚作假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为发挥警示作用,切实推动问题整改,917日,生态环境部集中通报批督察典型案例。现将7个典型案例整理成册,供大家参阅

目 录

    1、典型案例一吉林省辽源市能耗双控工作不力,“两高”项目违法问题突出

2、典型案例二山东省济宁市矿山综合整治不力,督察整改责任不落实

3、典型案例三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滞后

4、典型案例四广东省清远市生活垃圾处置短板突出,污染问题丛生

5、典型案例五四川省眉山市违法开发房地产,黑龙滩水源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6、典型案例六中国有色集团下属东方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违规建设生产

7、典型案例七中国黄金集团部分企业推进矿山绿色开采和修复治理工作不力


典型案例

吉林省辽源市能耗双控工作不力

两高”项目违法问题突出

20219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吉林发现,辽源市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不力,“十三五”能耗双控两项指标均未完成目标任务,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违法建设、违法生产问题突出,全市减污降碳形势极为严峻。

一、基本情况

辽源市位于吉林省中南部,经济增长对能源消费依赖性强,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量520.5万吨标准煤,较2015年升高近20%;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304.3万吨标准煤,占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量比重由2015年的76.9%升高到90.7%

二、主要问题

(一)能耗双控要求不落实

《吉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实施方案》要求,辽源市“十三五”期间能耗强度下降15%,能耗增量控制在65万吨标准煤以内。但辽源市“十三五”能耗强度不降反升,升幅达5.47%,能耗增量达86万吨标准煤,超过控制目标。按照《吉林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2020年辽源市碳排放强度应较2015年下降18.3%,但辽源市“十三五”前四年碳排放强度不降反升(2020年数据目前尚未公布),升幅达8.57%。辽源市是吉林省唯一一个“十三五”能耗双控两项指标任务均未完成的城市,也是唯一一个“十三五”前四年碳排放强度不降反升的城市。

辽源市对严峻形势缺乏清醒认识,在国家及省多次要求进一步压减“两高”项目情况下,仍于20213月向省里上报14个“十四五”拟投产达产重点用能项目,设计新增能耗总量331万吨标准煤。20211—8月,辽源市经省、市两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通过的项目12个,能耗总量48.4万吨标准煤,已超过吉林省拟向该市下达的“十四五”新增用能控制指标,能耗双控压力进一步加大。

(二)“两高”项目违法问题突出

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违法建设“两高”项目问题突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环境污染十分严重。2018年以来,该企业新建14个钢铁配套项目,均存在违法建设或投产问题。其中,120万吨/年炼焦项目在未取得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194月开工建设,202012月建成60万吨炼焦产能,20211月正式投产;18.8平方米竖炉、年产80万吨200H型钢等4个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验收擅自建成投产;年产180万吨热轧带钢、白灰双膛窑等9个项目未取得施工许可等手续就开工建设或投产。炼焦项目未按要求建设干熄焦、烟气脱硝设施,投产以来除尘、脱硫设施一直未投运,炼焦废气长期直排,现场检查时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高达1928毫克/立方米,超《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限值18.3倍。

督察还发现,该企业在国家三令五申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情况下,仍顶风违规变相新增炼铁产能。20174月,该企业利用大修之机,擅自将1450立方米高炉扩容至660立方米,违法新增炼铁产能约20万吨。2018年以来,企业通过租赁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早应淘汰的3225立方米小高炉的方式违规生产铁水炼钢,铁水使用量累计达206.6万吨;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均为非法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简陋且不正常运行。

(三)监管层层失守

督察进驻前夕,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先后为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炼焦项目补批了煤炭替代方案、节能审查意见等相关手续。但督察发现,辽源市政府上报的煤炭替代方案明显不实,拟通过调整一家煤炭生产企业煤炭消费量统计数据,实现43.56万吨的煤炭消费量替代,实际上该企业年度煤炭消费量并未减少,纯属“数字替代”。辽源市相关部门推进能耗双控、煤炭管控等工作不力,未及时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罚,并督促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整改违法建设问题。

三、原因分析

辽源市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有差距,能耗双控工作不力,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态度不坚决;省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对辽源市“两高”项目审批把关不严。


典型案例二

山东省济宁市矿山综合整治不力   

督察整改责任不落实

20219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山东发现,济宁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不力,违规审批矿山开采,绿色矿山创建工作进展缓慢、不严不实,督察整改不到位,部分矿山开采导致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济宁市位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区域范围,也是山东省7个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之一。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曾指出济宁市废弃露天矿山修复治理推进不力问题。目前,济宁市有正在开采的露天矿山35处,废弃露天矿山70处。

二、主要问题

(一)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到位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要求,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山东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也明确,济宁市等7个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但济宁市仍多次以矿权整合名义将早已关停的废弃矿山重新办理采矿权,大幅增加矿区面积,进行露天开采。泗水县振发石材厂、夹谷山石料厂等6家企业的矿山早在2014年就已关停且矿权灭失,济宁市不仅没有开展修复治理,反而于20194月将上述6家企业的矿区重新设立采矿权,出让给山东泗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将矿区面积从0.0386平方公里(57.9亩)扩大到0.4433平方公里(664.9亩),增长约10.5倍。

此外,济宁市于20198月将2015年关停的3家矿山重新设立采矿权,出让给曲阜市国投矿业有限公司,并将矿区面积扩大到原来的3.5倍;于201910月将2014年和2016年关停的2家位于将军堂村的矿山重新设立采矿权,出让给邹城市利民控股石材有限公司,并将矿区面积扩大到原来的19.4倍。

(二)绿色矿山创建推进不力

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山石资源开发管理的意见》要求,已有山石资源开采矿山应于2020年底前全部建成绿色矿山。截至目前,济宁市35个山石资源露天矿山中,仅有5个完成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矿区面积2.6049平方公里,只占全市山石矿山面积的16.6%,工作进展严重滞后。

部分已完成创建的绿色矿山也未达到相关标准,创建工作不严不实。国家有关部门《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规定,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矿山,不得评选为绿色矿山。山东港利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盘龙山矿山在20192020年被当地有关部门多次处罚,仍于今年2月通过山东省绿色矿山评选。该矿山近一半的非作业面未按要求进行治理修复,部分区域仅用防尘网覆盖,石料加工区域大量散料露天堆存。

(三)督察整改不到位

2018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曾指出济宁市13处矿山治理修复进展缓慢,山东省制定的整改方案要求20196月完成治理。泗水县英豪石材有限公司矿山是其中之一,但济宁市一直没有按要求认真履行督察整改责任,且在该矿山治理修复明显不到位的情况下,于20192月上报完成整改。直到今年7月,该矿山修复不到位问题在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被通报后,济宁市才突击回填土方,突击种植小树苗。目前,该矿山修复区域,覆土少、土层薄,地表几乎全部裸露。

山东省整改方案明确,汶上县太白山矿山和梅山矿山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矿山复绿。2020年上半年,济宁市上报已完成,但实际情况是201910月重新设立采矿权,出让给汶上县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未开展复绿工作。

此外,泗水县金庄镇马头山灰岩矿、邹城市将军堂花岗岩矿均未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中矿山覆土、栽植侧柏等绿化措施和水土保持措施,水土流失严重。邹城市合胜石材有限公司未落实“边开采、边修复”要求,北矿区停止作业近5年,截至20217月仍未覆土绿化。

三、原因分析

济宁市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理解还不够深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不严不实,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流于形式,露天矿山开采生态破坏问题依然突出。

    

典型案例三

湖北省通山县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滞后

20219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湖北发现,位于咸宁市通山县的九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滞后,生态流量不能稳定下泄,影响保护区生态环境。

一、基本情况

九宫山自然保护区1982年经通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882月成为湖北省第一批省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20074月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宫山自然保护区是华中地区生态系统保存完好的保护区之一,国家珍稀濒危保护野生植物十分丰富,保护区内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多达39种,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长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共有6座小水电站,其中,核心区内3座,分别为集潭一级、安平二级、集潭二级水电站;缓冲区内3座,分别为太阳、石凯、安平三级水电站。

二、主要问题

(一)清理整改放松要求

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要求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水电站原则上在2020年底前退出,在保护区批准设立前合法合规建设的水电站,可以限期退出,但不得超过2022年。

督察组对地方提供资料核实发现,九宫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6座小水电站应在2020年底前退出,但通山县放松要求,将退出时间延迟至2022年底,截至督察进驻时仍有5座小水电站在运行。督察还发现,石凯电站于2014年进行改造扩建,装机容量由400千瓦和250千瓦各一台改造为2400千瓦,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核心区内的集潭二级电站在相关材料中称其首次投产日期为20035月,并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效时间(200391日)前建设为由,认为其无需办理审批手续。但督察发现,集潭二级电站两台水轮发电机铭牌标识的出厂日期分别为200312月和20051月,不可能在20035月投产发电,该电站应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却一直没有办理。

(二)等待观望企图以调代改

《湖北省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退出类水电站应制定“一站一策”退出方案,明确退出时间,拟定退出程序。201910月,通山县发布《通山县小水电清理整改“一站一策”工作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制定退出类小水电具体拆除方案,但之后一直没有编制具体拆除方案,也没有启动实质性工作。通山县还以“部分地块保护区设立前就存在合法的水利水电设施”的不实理由,在上报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中,将6座小水电站所在区域由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调整为一般控制区,企图以调代改,继续保留上述小水电站。

(三)生态流量监管不力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要求,要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并于202012月底前安装动态视频在线监控设备,开展生态流量监测工作。督察发现,6座小水电站均未设置能保障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的设施,也未开展生态流量监测。集潭二级电站还存在私自封堵生态流量泄放通道行为。20219月,督察组现场督察发现,该电站在大坝中间新挖一个放水口作为生态流量泄放通道,但该通道却被挡板封堵,无生态流量下泄,导致下游河道干涸。

三、原因分析

通山县态度消极,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小水电站整改不力;对小水电站不能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问题监管不力,影响生态环境。


典型案例四

广东省清远市生活垃圾处置短板突出   

污染问题丛生

  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广东发现,清远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作长期滞后,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一、基本情况

清远是粤北生态屏障重要区域,被誉为珠三角的“后花园”,全市人口397万,生活垃圾产生量约2850/日。截至2020年底,全市在役8座垃圾填埋场,处理能力2350/日(含应急处置能力700/日)。清远市对生活垃圾处置重视不够,焚烧处置项目推进不力、渗滤液收集处理不善、填埋场地下水污染、垃圾违法倾倒多发频发。

二、主要问题

(一)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滞后,填埋场不堪重负

2008年清远市开始谋划推进城区垃圾焚烧项目,2011年该项目列入广东省“十二五”规划建设重点任务,要求2015年底建成投运。但项目一拖再拖,前后历经12年,12次选址,直至20207月主体工程才正式动工,20216月才点火试运行。受此影响,清远市青山生活垃圾填埋场长期超负荷运行,实际日处理量1100吨,超设计能力57%;实际填埋量413万立方米,超设计库容27万立方米,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问题突出。20183月,青山填埋场库满停运,城区每天大量垃圾临时长途转运到英德、佛冈、阳山等市县应急处理,前后持续153天,转运垃圾多达12万吨,给周边市县带来较大环境压力。

(二)渗滤液大量积存,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清远市8个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产生量约1800/日,但处理能力只有1400/日,实际处理量仅有1194/日。由于实际处理能力严重不足,违规外运和场内贮存数量巨大。2018年以来外运处理累计高达55.1万吨,截至目前仍积存14.36万吨。

其中,青山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产生量1100/日,实际处理能力仅500/日。由于处理能力不足,场内积存渗滤液3.7万吨,环绕填埋场周边大大小小的5个收集池全部库满,近期又不得不在填埋场外新建2个收集池。同时,该填埋场长期通过槽罐车,将渗滤液违规转运至多个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仅2018年以来已累计转运38.4万吨,目前每天仍有500吨左右渗滤液外运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现场督察发现,该填埋场污水收集不完善,填埋区覆膜多处渗漏,场区撇洪沟外排水氨氮浓度69.2毫克/升,超出生活垃圾填埋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77倍。督察进驻后,当地政府仓促增建一套膜处理设施对渗滤液处理站废水进行处理。

此外,清远市8个垃圾填埋场中有5个存在地下水超标问题,其中佛冈县垃圾填埋场20203月填埋区防渗膜破损,地下水受到严重污染,7月份现场监测发现氨氮浓度仍高达47.6毫克/升,超地下水Ⅲ类标准94.2倍。

(三)非法倾倒事件多发,整改处置敷衍潦草

近年来,清远市多次发生生活垃圾非法倾倒事件,2018年以来已累计发现倾倒案件121件。一些生活垃圾经常和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工业污泥混杂一起倾倒在田间地头、山坳矿坑。20197月,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利维石场借土地复垦之名,将大量生活垃圾、工业废旧塑料垃圾混杂在建筑垃圾中倾倒,直到20208月媒体曝光后才停止,累计倾倒垃圾量超60万立方米。受垃圾渗滤液污染影响,倾倒区东侧10万多立方米的矿坑积水呈黄绿色,散发明显臭味,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高达411毫克/升、56.2毫克/升,分别超地表水Ⅲ类标准19.6倍、55.2倍。直到20214月,龙塘镇才开始整治,督察进驻前才处置完毕。

20203月,清城区石角镇九腌村将十余亩耕地出租,非法接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污泥等混合固废就地倾倒,总量约4万立方米。2020年底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既没有认真追查垃圾倾倒源头,也没有对倾倒场地进行评估,仅在场地一角挖取500多吨垃圾转运处理,就直接覆土复绿,引发周边群众强烈不满。

三、原因分析

清远市对生活垃圾处置重视不够、决心不足、办法不多,生活垃圾处理问题较多。清远市有关部门和区县对垃圾填埋场运行监管不力,渗滤液处置风险管控不足,非法倾倒打击不力,处置敷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


典型案例五

四川省眉山市违法开发房地产   

黑龙滩水源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四川发现,眉山市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黑龙滩水库周边违法开发房地产项目,挤占黑龙滩水库生态空间,严重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一、基本情况

黑龙滩水库位于眉山市仁寿县,水域面积23.6平方公里,总库容3.6亿立方米,是眉山市区、仁寿县、乐山市井研县近300万群众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功能和地位十分重要。但是近年来,眉山市、仁寿县违法在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规划建设大量房地产项目,对保护区生态功能造成严重影响。此次督察进驻前,眉山市对邻近水面的部分楼房进行了拆除。

二、主要问题

(一)违法侵占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201712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但督察发现,20184月以来,眉山市、仁寿县违反条例规定,在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大肆开发房地产项目,导致准保护区内居民集中居住点大量增加。其中,长岛未来城、天府生态城2个片区已审批房地产项目20个,规划建设楼房1097栋(其中低层楼房542栋),总用地面积约3222亩,建筑面积约332万平方米。截至目前,2个片区已建成楼房322栋(全部为低层),占地约546亩,建筑面积约37万平方米;在建楼房775栋(其中低层楼房220栋),占地约2676亩,建筑面积约295万平方米。大量低层楼房邻水而建,严重挤占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空间。

20182月,眉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审议天府生态城、长岛未来城片区项目规划时明确,市人大常委会要对《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有关禁止性条款作出书面说明。眉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无法律解释权的情况下,分别于20183月、20204月向黑龙滩风景区管委会、仁寿县人民政府出具书面说明,违背立法本意,将条例中“禁止在准保护区内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的规定,解释为“本款规定的立法原意是禁止在准保护区内场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地区新增居民集中居住点”,为该区域房地产开发“开绿灯”,直接导致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20个房地产项目相继违法开工建设。

(三)严重破坏黑龙滩水源地生态环境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非更新性、非抚育性采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和其他植被。但督察发现,2018年以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违规为有关房地产项目办理林地使用手续,导致黑龙滩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342.56亩林地被侵占,其中防护林63.45亩。同时,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2018年以来,黑龙滩流域内还发生88件破坏林地案件,涉及林地面积761.58亩,其中防护林56.80亩。现场看到,黑龙滩水库北部及西北部区域大量植被遭到毁坏,原有林木已被成片高楼和洋房取代,水源涵养功能基本丧失,影响了黑龙滩水库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此外,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四川省黑龙滩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眉山市应于2017年年底前建成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53项。截至本批督察时仍有8个项目未完成甚至未实施,其中应建设的4000亩生态涵养林只完成了192亩,仅占4.8%

三、原因分析

眉山市、仁寿县贯彻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存在偏差,没有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对黑龙滩水库的特殊重要地位认识不到位,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不力。


典型案例六

中国有色集团下属东方公司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违规建设生产

20219月,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有色集团)发现,其下属中国有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违规建设生产。

一、基本情况

东方公司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是中国有色集团二级企业,下辖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钽业公司)、宁夏中色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宁夏中色金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辉公司)等5家子公司和特种材料分公司(以下简称特材公司)等2家分公司,主要进行钽、铌、钛等稀有金属生产和加工等。

二、主要问题

(一)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东方公司下属钽业公司生产中产生的甲基异丁基酮废包装桶属于危险废物。督察发现,钽业公司擅自将20172019年期间产生的约4500个甲基异丁基酮废包装桶作为普通废铁,分3批非法出售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石嘴山市亚峰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回收利用。为了掩饰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钽业公司于20216月伪造与原料供应商南京卓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包装桶回收协议(2016年至2020年每年各1份)和《宁夏东方钽业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交接确认台账(甲基异丁基酮包装桶)》(2016年至2020年),并伪造原公司安全生产部门员工的签字,试图让危险废物交接确认台账更加“逼真”,性质十分恶劣。

钽业公司将2020年以来产生的大部分甲基异丁基酮废包装桶随意堆放在厂区内未及时处置。督察前期排查发现,1200多个废包装桶堆存在没有防渗等安全措施的厂区西侧树林内空地和自行车棚内,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直到督察进驻前夕,企业才将废包装桶转移给有资质的宁夏宁东清大国华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处置。

(二)违法违规建设生产

20088月,钽业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高纯氧化铌(30/年)和高纯氧化钽(15/年)2条生产线,并于200911月建成投产,违法生产至今。20101月,金辉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并于当年12月建成投用1—6号共6台镍钴锰酸锂生产线反应釜;在20114月补办1—6号反应釜环评手续后,20121月,再次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并于20151月建成投用7—12号共6台镍钴锰酸锂生产线反应釜,直至20209月才补办环评手续。201911月和20208月,特材公司未经环评审批先后将336米预还原炉(推板窑)技改为242米预还原炉(推板窑),并于20201月和9月先后建成投产,直至20215月才补办环评手续。

(三)企业管理责任缺失

督察发现,东方公司下属企业普遍落实环境管理责任不到位,对污染治理设施疏于管护,甚至敷衍应付督察。特材公司包装成品车间破碎、筛分工段地面积尘十分严重,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新材料公司粉体分厂还原反应釜与碱液喷淋塔之间的密闭管道软连接完全损坏,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该公司电脑中的《粉体分厂设备运行巡检记录》和《设备运行维护记录》两份文档均为20218月督察进驻前夕创建,随后打印下发至班组填写,但运维人员填写的却是20211月至9月之间的设备巡检和维护记录,存在明显造假行为。

三、原因分析

东方公司环境保护守法意识不强,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力。中国有色集团对东方公司环境问题监督检查不够,履行集团管理责任不到位。


典型案例七

中国黄金集团部分企业

推进矿山绿色开采和修复治理工作不力

20219月,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督察发现,中国黄金及其下属企业推进矿山绿色开采和修复治理工作不力,等待观望、不严不实等问题较为突出。

一、基本情况

东北大小兴安岭、内蒙古草原草甸、陕西秦岭等区域生态功能地位十分重要,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位于上述区域的中国黄金下属黑龙江乌拉嘎金矿、内蒙古矿业、辽宁排山楼金矿、陕西潼关中金黄金矿业等多家企业,存在矿区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叠、违法违规侵占草原、生态修复严重滞后、生态破坏比较突出等问题。

二、主要问题

(一)矿权退出滞后,保护区生态功能受损依旧

20186月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指出,中国黄金二级公司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黄金)所属的黑龙江乌拉嘎金矿与新青白头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面积重合,且采矿证到期后仍违法生产。整改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退出自然保护区内的全部矿权并拆除生产设施。督察发现,该企业虽已停产并签订矿权退出协议,但一直未拆除生产设施。由于曾经长期违规露天开采,形成较大范围的露天采坑。因未落实边坡削坡减载治理措施,东、西露天采坑滑坡垮塌等地质灾害频发,进一步加剧生态环境和自然地貌破坏。该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提出,对采坑边缘治理,废石堆及排土场平整削坡覆土,并种植杨树、灌木14.5万株,但截至目前大部分工作未开展。排土场种树2万棵,不足计划的20%,平整场地仅7公顷,不足总面积的7%,地表裸露严重。近100万吨原矿石长期露天堆存在保护区实验区,既未清理也未采取“三防”措施。

(二)守法意识不强,违法侵占草原问题长期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中国黄金所属的内蒙古矿业20185月因违法占用草原问题,被当地有关部门实施处罚。但企业没有停止违法行为,仅缴纳了草原植被恢复补偿费,在未取得草原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导致废石、尾矿排放量增多,违法占用草原面积增大。卫星遥感影像显示,2021年该企业仅排土场、尾矿库及露天矿坑等占用草原面积就较2018年增加约156公顷,目前累计违法占用草原面积约1634公顷,对当地草原生态造成严重破坏。

(三)主体责任缺位,历史遗留生态破坏问题修复治理不力

中金黄金所属辽宁排山楼黄金矿业对位于海棠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原矿坑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敷衍应付,落实“打折扣”。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多个区域边坡、平台以及原废石堆场区域生态修复治理效果差。原露天坑南部边坡位于保护区实验区,直至督察进驻前才开展削坡、覆土工作。

中金黄金所属陕西潼关中金黄金矿业位于秦岭北麓,在秦岭一般保护区内遗留有近四十处废渣场,无序堆放,压占破坏原有植被地貌。企业上报东桐峪大西岔四坑、北沟一坑等多处废渣场堆渣量为零,已覆土植绿,但实际废渣并未清理,也未开展生态修复。企业将海拔较高、生态更加脆弱的东桐峪大西岔四坑废渣场修复治理任务,层层转包至潼关兴业石渣厂。但该厂名为清运石渣治理生态,实为开挖石料加工生产,没有开展实质性生态修复,大西岔四坑废渣场面积比治理前还扩大约20亩。

三、原因分析

中国黄金相关二级公司绿色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对下属企业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重视不够,要求不严,监管不力。相关生产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生态环境法律意识淡薄,推动生态修复和问题整改仍心存侥幸、等待观望,致使一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长期未能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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