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武隆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科学有效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 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区委政府组建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强调统一指挥、专常兼备、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乡镇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处置工作。
1.4.3关口前移、科学处置。重视风险管理,平急结合,建立有效的监测网络,尽力抓早抓小,坚持以人为本,依靠科技,采取有效措施策略控制事态发展。
1.4.4实行替补负责制。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如果正职不在,由副职接替;如果担任指挥长的分管副区长不在,则由该副区长的AB角替补负责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5预案体系
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重大活动卫生保障等4个子预案。各子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自行编制。
1.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等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1.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武隆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负责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统一组织领导应急指挥工作。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常态时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政府有关办公室副主任和区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副指挥长。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状态时,市卫生应急指挥部介入后,现场处置权交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并根据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项工作组。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发改委、区教委、区经信委、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局、区旅发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畜牧发展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1.1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下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于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组建检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治专业人员,组织年度演练。办公室内设医疗卫生组、食品安全组、动物防疫组、农村卫生工作组、学校卫生工作组、交通卫生检疫组、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治安消防控制组、职业卫生工作组、城市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组、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组、综合协调组。各组在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有关工作。
(1)医疗卫生组、职业卫生工作组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2)食品安全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动物防疫组由区畜牧发展中心牵头负责。
(4)农村卫生工作组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
(5)学校卫生工作组由区教委牵头负责。
(6)交通卫生检疫组由区交通局负责。
(7)后勤保障与物资供应组由区经信委负责。
(8)治安消防控制组由区公安局牵头负责。
(9)城市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组由区城管局负责。
(10)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工作组由区水利局负责。
(1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
2.2部门职责
2.2.1区应急局:组织制定、修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协调区级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卫生应急处置相关物资;检查督促区内企业生产复工突发事件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向区应急委及市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
2.2.2区委宣传部: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舆情,把握舆论导向,组织新闻媒体采访,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风险沟通和健康科普知识的传播工作。
2.2.3区发改委:加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相互串通、操纵市场、哄抬物价和趁机乱收费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加强区内重大工程项目管理,督促落实公共卫生应急预案、人员管理、环境消毒处置等,协助推进突发事件快速处置。
2.2.4区经信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用品、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进购和储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2.2.5区教委:加强学校管理,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指挥体系、应急预案、工作流程和各项制度,落实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组织开展和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在学校发生和流行;收集教育系统信息,做好在校学生、教师及其家属的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2.2.6区公安局:利用科技手段开展重点人员摸排管控;打击利用突发事件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巡逻防范力度,做好党政机关、金融网点以及公共设施等重要地区和单位的安全防范;负责现场控制、疫区封锁和事件发生地交通控制及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实施对传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强制隔离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严密监测互联网信息及网络运行安全,依法查处网上散布谣言、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党和政府、破坏网络安全运行、制造网上恐怖事件的违法犯罪行为。
2.2.7区民政局:做好应急物资供应保障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死亡尸体的殡葬管理工作;落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检查区内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加强检查督促,落实管控措施;做好团体、个人专项善款和捐物的管理工作。
2.2.8区财政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监测预警的日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2.9区人力社保局: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突发事件中发生医疗费用的处理政策;按照政策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制定并执行对参加卫生应急处置和医学救援行动的工作人员合理补助的标准;制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制度。
2.2.10区交通局:建立交通检疫制度;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配合下,牵头组织各部门实施对乘坐交通工具人员和物资的交通检疫、物品查验和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优先安排控制突发事件的物资和人员运送,协助做好有关人员的疏散或隔离工作。
2.2.11区水利局:指导督促供水单位落实突发事件处置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农村生活饮用水的监测工作。
2.2.12区农业农村委:制定农村预防突发事件工作方案,加强农产品的监测,预防农产品污染引发的传染病疫情、农药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加强农药使用执法监督管理,指导和加强广大农民的卫生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
2.2.13区商务局:做好紧急情况下商品、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调拨、储备和供应工作;组织商贸企业落实各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2.2.14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和完善卫生应急部门预案、子预案和技术方案;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组织区级专家组及时研判,提出启动预案、终止事件以及加强或撤销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现场流调、卫生处置、实验室检测和执法监督;及时收集信息、汇总上报突发事件有关情况;编制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实施健康宣教;组织开展心理干预,化解心理危机;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组建卫生健康系统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组、疫情防控组、中毒处置组、卫生监督组、环境消毒组、心理干预组、健康教育组、综合信息组、后勤保障组。
2.2.15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检查环境保护企业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组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对水环境、大气环境的监测并提出处置措施。
2.2.16区城乡建委:指导、协调建筑企业工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措施;防止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在建筑企业工地发生和流行。
2.2.17区旅发委:负责检查涉旅单位建立完善组织机构、工作预案、处置流程,落实人员管理措施;负责开展游客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向区卫生健康委提供游客基本信息并追踪情况;做好与游客沟通、协调和稳控工作。
2.2.18区城管局:加强城市环境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管理和城市环境公共卫生管理,落实相关设施与环境消毒规定;指导督促供水单位落实突发事件处置措施,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城市生活饮用水的监测工作。
2.2.19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流通领域假冒伪劣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置。加强应急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工作,严厉打击伪劣药品及器械的经营流通,维护正常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市场秩序;负责餐饮企业、化妆品、保健食品的安全监管和农村家庭宴席的业务指导;负责药品疫苗不良事件、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
2.2.20团区委、区妇联、区总工会:协助做好团员、青年、妇女、儿童的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区总工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2.2.21区监察局:负责依法对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应急处置实施监督;查处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
2.2.22 区畜牧发展中心: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加强与卫生部门的信息共享,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与防治。
2.3组织处置体系
2.3.1组织处置体系及框架
3.监测、报告、预警
3.1监测
3.1.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卫生应急管理组织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3.1.2建立和完善区、乡镇(街道)、村三级监测网络体系,在村一级建立专人报告制度。主要检测内容包括:法定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后不良反应情况;各种导致和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微生物、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化学原料)的储存、销售及使用;致病菌毒种管理和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有毒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管理和运输的监测,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质灾害情况及卫生健康委要求开展监测的其他传染病。
3.1.3 区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商务委、区教委等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监督管理,保证监测质量。
3.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委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b.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动物防疫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及其他相关责任报告人。
3.2.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3.2.3报告电话:区卫生健康委77788807、区疾控中心77722143、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77725427、区市场监管局85619109,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2.4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0.5小时内报告;接到报告后,区卫生健康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77722117)书面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及发展态势,经区政府同意后,再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随时报告应急处置以及事件控制进展情况。
3.2.5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内容: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进程报告内容: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控制效果等内容。
结案报告内容:事件最后定性、发生时间、地点、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损失情况以及经验教训等内容。
如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3.3预警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所提供的监测信息,以及专题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应急响应及措施
4.1分级响应原则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市卫生健康委指导下由区政府负责应急处置;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本区各部门密切配合;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市应急委负责处置,本区各部门密切配合。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4.2.1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也可授权区卫生健康委与相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置。
(2)区卫生健康委应急响应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立即组织卫生应急专家组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政府启动应急综合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2)区卫生健康委应急响应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Ⅰ级)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或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作出先期应急响应,控制事态恶化,防止次生和衍生事件发生,并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卫生健康委,同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
(2)区卫生健康委应急响应。
根据需要组织卫生应急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积极开展疫情(灾情)控制、疾病救治等工作。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区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或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宣布区域疫区范围;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须立即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锁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并做好登记。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立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当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港澳台或国外时,由区应急委报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应急委处置。
4.3.2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及其他相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应急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临床救治等。
(4)督导检查:负责对本区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信息通报: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公众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卫生应急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4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应根据其发生地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地区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
(7)在接到毗邻区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及时通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内发生,并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下,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5新闻报道
4.5.1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及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区应急委统一要求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信息。
4.5.2区新闻媒体应做好对内、外新闻报道工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报道(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公布后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5.应急响应的终止
终止需符合2个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必要时及时请求市卫计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1.1一般(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5.1.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后实施。
5.1.3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报市应急委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1.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应急委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6.后期处置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6.2奖励
区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制定并有效执行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制度。
6.5征用及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赔)偿。
7.保障措施
加强卫生应急体系机制建设,设立专项资金和监测资金,确保有效开展工作。
7.1成立四支应急队伍
(一)区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队伍。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日常和专题风险评估,建立健全风险管理识别登记。区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队伍下设办公室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由区人民医院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组成,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区医疗救治应急队伍下设办公室于区人民医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协助区人民医院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现场医疗救护;2.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根据病(伤)情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并作出标记,以确定转运先后顺序;3.对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进行初步病史采集,并进行记录;及时采集有关标本并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4.负责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由事发现场转运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救治。5.在区人民医院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或隔离观察室。
(三)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应急队伍。设办公室于区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职业场所(放射)、消毒等单位产品、场所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疫情报告情况,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消毒产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展督查工作。
(四)区心理干预应急队伍。设办公室武隆博爱精神病医院。其主要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心理反应及其影响因素监测、分析、评估,对不同目标人群采取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五)专家队伍。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2物资、经费保障
7.2.1卫生健康系统的物资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制定并向区应急委提交年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物资储备目录及计划,区经信委负责组织物资协议储备,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仓库在区卫生健康委。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物资储备的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械、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7.2.2 经费保障
7.2.2.1区财政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转经费、突发事件处理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并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7.2.2.2积极争取市上对突发事件的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
7.2.2.3确保日常运转经费
区财政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日常运转经费,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7.2.2.4建立应急储备基金
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基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预案启动后,由指挥部统一安排使用。
8.宣传和演练
8.1宣传
要组织宣传、广电、科技、卫生等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2演练
由区应急办局组织,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区级有关部门配合,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
9.附则
9.1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突发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突发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突发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寨卡、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9.3制定、解释和实施时间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12月12日出台的《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隆区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等四个预案的通知》武隆府办发〔2017〕155号中的《武隆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类、分级标准(试行)(渝卫发﹝2019﹞56号)文件要求,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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