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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9-30

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治理基层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推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渝府令〔200821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执法事项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不得擅自变更行政执法主体,调整执法权限,超越法定权限确定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出现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争议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区司法局提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

(二)规范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事项、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进行梳理,按照三级权力清单,按程序动态调整本单位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实施清单,通过区政府网站统一进行公布,实现网上运行。同时,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权责清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机制,每年定期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权责清单学习培训,保证权责清单规范高效运行。

(三)规范行政执法委托。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将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权下放到乡镇(街道),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实施的事项开展委托。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并报区司法局备案。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委托执法部门的法律文书,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执法部门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乡镇(街道)的指导培训监督,保障乡镇(街道)开展受委托事项所需执法装备、执法技术等

二、规范行政执法人员

(一)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按照《重庆市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的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审核确认,确保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是在编在岗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制度和信息联络员制度,每年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和编制外聘用人员,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直接行使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专用法律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业务能力。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区司法局组织的通用法律知识培训,每年参加的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总计不少于40学时。

(二)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托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规范行政执法证件备案申请、换发、补发程序。行政执法人员需参加区司法局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及本单位的专用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办理重庆市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对本单位退休、离职离岗、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证件过期的证件要及时进行清理、收缴和销毁。

(三)规范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聘用条件和程序、职责权限、管理监督,严格按照《武隆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临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武隆委办发201920)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责任、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工作信息和保密管理等制度,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素质,定期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除劳动关系、奖惩及岗位调整的依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执法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和审核,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三、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一)规范调查检查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调查,采取合法手段,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仅收集违法行为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常态执法检查机制,制定检查方案、实施联合执法检查、提前告知被检查人、检查后按相关规定告知结果,有序实施检查。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采用执法记录仪或者其他录音录像设备记录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依法收集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健全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原则,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应当完整、依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以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救济权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准确告知当事人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及诉讼期限、诉讼法院。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要求或者误导行政相对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细化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认真查找包含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权力的行使范围、条件、标准等具有弹性空间的内容,综合考虑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主观动机、不同违法事实和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后果等,对确定规范的条款逐一进行细化,将违法程度和情节细分为三至五个档次,详细列出各档次对应的具体内容,并在自由裁量权的上下幅度内设定具体的处罚数额,编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动态目录,制定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实际操作的实施办法和适用规则。

(四)规范和公开执法流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能,按照职权分离制约的原则,将所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能划分到具体环节,将执法责任明确到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编制本单位行政执法操作指南,明确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范,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在执法决定作出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明确本单位承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应做到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审办分离”。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强工作力量,原则上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无内设机构或审核人员数量不足的行政执法机关,可通过设立法制审核专岗或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要探索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六)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虽然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处以刑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要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出示或佩戴执法证件,公示执法身份。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着装规范、标识齐全、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侮辱、歧视性语言,禁止暴力执法。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或作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二)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加大行政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的投入,强化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记录包括录音、录像、文字等一切可存储的资料,科学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以备于裁决时保证证据无缺失、无瑕疵,做到判断有理有据,有效减少执法成本,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公正性。

(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水平和质量,加强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要求适用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推进执法文书电子化,加大行政执法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等设备的投入,预先将询问笔录、责令限期整改、复查意见书等有条件实现电子化的执法文书进行归类制作成标准电子模版,实现执法文书的当场录入和打印。从根本上解决手写文书费时、字迹潦草、卷面不清楚、书写不规范等问题。要规范化、科学化建立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确卷宗制作标准和归档程序,规范案卷流向登记。

(四)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改变“重行政强制、处罚,轻引导规范”的现象,改进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柔性执法”、首次轻微违法教育免罚、行政指导等制度,将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行政指导、行政奖励、劝导示范等方式执法,防止以罚代管、只罚不管问题,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和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和案例指导制度。于每年1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并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执法队伍基本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存在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将相关数据和执法案例整理报送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每年对全区的行政执法数据进行一次汇总和分析,结合具体案例,开展典型案例分析,为区委、区政府行政决策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工作提供详实有效的参考依据。

五、规范行政执法监督

(一)切实加强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要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做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完善行政应诉制度,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全面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反馈建议采纳情况。

(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定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受理、调查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事项,细化内部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做好答复反馈工作。区司法局定期对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通报。

(三)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原则。严肃查处行政执法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对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责任。行政执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要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进行问责,问责情况向全区进行通报,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科学合理配置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安排专人具体抓好落实,加强沟通协调,保障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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