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了两种育儿假休假方式(但夫妻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第一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并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几点解释:1.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2.女方或男方均可选择休假,但只能一方享受,女方从产假期满起开始,男方从护理假期满后开始,按照自然日计算,休至子女一周岁生日止。第二种: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几点解释:1.休假前提是依法生育家庭中有未满六周岁子女的;2.需经单位批准,在子女年满六周岁前享受,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五至十天的育儿假,这里的每年是指1月1日到12月31日,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3.至于分开休假还是连续休假,由当事人和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灵活安排,所在单位应当尽量予以支持;4.一对夫妻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未满六周岁子女的,育儿假的期限不能叠加;5.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只要其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每年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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