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几点解释:1.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2.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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