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几点解释:1.这里的产假是指重庆市在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增加的产假,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女职工;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3.产假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假期中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4.这里的“女职工”指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中的女性,与户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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