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大2021年11月25日修改后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1.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生育子女的数量不是以生育胎次计算;2.再婚夫妻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共同子女;3.已经共同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子女死亡或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依法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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