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听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及仲裁庭审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随意站立、走动、进入审理活动区域;
(五)未经允许发言和提问;
(六)对庭审活动进行记录、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七)其他危害仲裁庭安全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仲裁庭对违反庭审纪律的旁听人员应当训诫、制止,不听劝阻的,责令其退出仲裁审理庭。对旁听人员违规形成的记录、录音、录像和照片等,应当场删除或销毁,必要时作休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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