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不得旁听庭审:
(一)携带武器、管制器具、器械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毒害性物品以及其他传染病原体的人;
(二)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以及拟出庭发表专门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四)未经获准的未成年人;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六)其他有可能危害仲裁庭安全、妨害庭审秩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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