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止有效保期:建设项目因延期开工、暂停施工等原因,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向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申请中止有效保期。资料:①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申请中止有效保期的书面申请;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监理方确认的延期开工或停工的通知原件及复印件。中止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有效保期内,中止期间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2、恢复有效保期: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在办理有效保期中止后,建设项目又重新开工的,应到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办理恢复有效保期相关手续。资料:①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申请恢复有效保期的书面申请;②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监理方确认的重新开工通知的原件及复印件。
3、延长有效保期:建设项目不能在有效保期内完工需延期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有效保期到期前30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所需资料:①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申请延期完工的书面申请(需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监理方确认延期);②《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③;④施工许可证。
4、新增建设项目或新增工作量:新增建设项目或新增工程量按相关规定招标的,由建设总承包单位按项目新参保流程补办参保缴费手续。
5、分包单位备案: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等各类专业分包合同后,自签订之日起第一时间督促分包单位提供:提供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到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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