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旅游设施、农村集中居民点怎么办理手续?
日期: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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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集体土地上非农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14号)文件第六、七、八条进行办理手续。

     第六条 乡村规划建设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的应同时出具核实申请主体资格书面说明;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审查涉及在原有土地权属范围外进行建设的或者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涉及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依法需该区域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征求区县(自治县)该区域主管部门的意见。

4.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

(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

申请人持相应申请材料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项目动工建设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位置进行现场核验。

     第七条 乡村规划建设在确定规划设计要求阶段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规划设计要求阶段),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

(二)建设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执照;建设个人提供身份证。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申请在农村集中居民点内建设的,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应包括证明申请人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内容;申请在其他村进行建设的,还需提供拟建设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的同意意见;

(四)农村不动产权属证书;

(五)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手续(限乡镇企业);土地入股、联营协议(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共同举办乡镇企业项目);

(六)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及拟用地范围线(原件及电子文档);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乡村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报建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阶段),此表可在各规划报建窗口领取或在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下载(http://www.cqupb.gov.cn/)〕;

(二)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加盖设计资质印章。采用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通用图集、图则的,图集、图则内包含的图纸可不加盖设计资质印章。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如项目不符合规划,就要先纳入空间规划或者编制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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