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进行开发建设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日期: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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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依据上述构成土地闲置未动工满一年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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