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区片综合地价的24%)由土地征收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安置登记中,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部门、乡镇(街道)等查明承包经营户的被征收承包土地面积;土地补偿费的20%(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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