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成交价款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契税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向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方收取的税收,二者概念、性质都不相同。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承受单位或个人是契税纳税人,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即土地出让价款。因此,契税不能计入土地出让价款作为其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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