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挂牌出让的起始价、底价,政府可不可以根据市场因素、产业政策等去调整它,使它低于评估价?是不是只要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及工业用地最低价都是可以的?
日期:202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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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规范同时还规定了,最终竞买价低于底价的,不得成交。可见,底价的确定的形式是集体决策,确定的因素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实际情况: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起始价是竞买活动的开始价格,目前政策没有要求起始价与底价或估价结果之间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此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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