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矿山处置意见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8号):
(一)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或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布置井巷工程设施、进行露天剥离以开采批准矿区范围外的矿产资源的,相关处罚结案后,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采矿权出让合同到期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的延续和变更登记。
2.采矿权出让合同未到期,且不存在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不公示采矿权人开采年度信息、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矿权可延续至采矿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不再办理增划资源类变更登记。
(二)因生产条件或查明资源赋存情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布置的井筒、井巷、工业广场、生产设施等超越批准矿区范围的,相关处罚结案后,可按规定办理采矿权的延续和变更登记。
符合上述情形,申请采矿权延续和变更登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并将是否同意其采矿权延续或变更登记的意见书面函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后,依法审核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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